5、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什么
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用益物权的对称,是指他物权或限制物权的一类。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用益物权还有担保物权是两种不同的物权,应该区分开来对待,用益物权还有担保物权的区别包括存续期间的不同,标的物的不同,课题价值形态的变化产生的影响不同,设立的目的也不同等。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