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无药物可满足上述要求,则选用在英国国内注册的兽药,用于治疗本物种的其他疾病,或选用治疗其他物种的同一疾病的药物;
(3)如无药物可满足上述要求,则选用在英国国内注册的人药,或选用国外注册的兽药;
(4)如仍无药物可满足上述要求,则选用由执业兽医师开具处方,由处于英国国内的执业兽医师、药剂师或具备药剂生产资质者生产的配制药物(兽药);
韩国的兽医师和药剂师对关于能否使用人药和如何使用规定剂型外的药物的态度上一直有分歧。但总体来说,主人对于人药接受度比较好,没有太多的抱怨和担心。有的时候为了方便动物服用,兽医师也会使用医院的自制药物或者混合药物,宠主也都可以接受。
首先需要进一步修订国务院颁布的《兽药管理条例》,对条例中“动物”的概念进行进一步的界定,应区分经济动物和非食用动物(宠物、马属动物、异宠动物等)。经济动物及食用动物的生命周期短,主要针对群发病(如传染性疾病)进行治疗,常用的药物种类有抗生素、驱虫药、疫苗以及调节生长性能的营养添加剂等。为了保障人类的健康需求和
人类药物资源充分,严令禁止人药和兽药混用。而宠物已经被认为是家庭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会进入人类的食物链,且宠物的寿命较长,如大的平均寿命已经达到8岁,猫的寿命达到10岁,和人类一样,他们也会罹患老年病和慢性疾病,对药品的需求更多更广,即使是在西方发达国家,宠物用药也不能保证满足临床需求,往往需要借用人药补充临床的特殊需求。
在对不同动物的概念明确划分后,就有必要对不同种类的动物采用不同的管理规则。可借鉴欧美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目前已注册兽药不足以满足临床需求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有条件地使用人药。具体的操作建议是:(1)在没有治疗特定疾病的兽药的情况下;(2)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减轻动物病痛和缓解病情的情况下;(3)使用现有兽药后达不到治疗效果等情况下,可以有条件的使用人药。实施时要保证不对动物、用药者、动物主人和环境造成损害。在使用非注册药物或者人药时,必须事先告知动物主人用药可能导致的副作用,并获取主人的书面同意,确认后方可使用,并记录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