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检察院个人剖析材料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一、抓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教育是基础,是从根本上杜绝腐败的重要途径,是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工作最为关键的环节。我院党组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将廉洁从检工作与检察业务工作一并抓,把教育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中之重。
3、坚持不懈,常抓教育整顿。在2002年5月份开展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月活动中,我院组织全体干警收看《反面典型现身说纪说法》电教片,突出“以反面典型为戒,做遵纪守法模范”主题,围绕如何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开展“怎么当官?为谁当官?当官后应该做什么?检察官结合实际应如何做?”的大讨论,使每一个干警都从思想深处受到触动。今年初,我院在全院干警中展开了“三问”为主要内容的执法思想大讨论。一问“执法权是谁给的,执法是为了谁?”以教育全体干警树立执法为民的权力观;二问“怎样为民执法?”以教育全体干警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三问“以什么的精神状态执法?”以教育全体干警奋发有为,与时俱进,争创一流工作业绩。
二、抓制度,构筑拒腐防变的阵地堡垒防线
用制度管人,从外部约束干警的行为,是落实好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我院把关口前移,加强防范,围绕管住、管好“权、钱、物、人”,加强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检行为、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的机制,走制度化、法制化的道路。
1、持之以恒,不折不扣地抓好已有制度的落实。我院坚决抓好中政委的“四条禁令”、高检院的“九条卡死”的硬性规定、“六条必须遵守的办案规则”、“检察人员廉洁从检十项纪律”和省院“四个一刀切”等已有制度的贯彻落实,用严明的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基本杜绝了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3、把好拒腐防变“三道关”,将党风廉政建设警钟长鸣。
2)严禁办案违法徇私关。进一步规范办案人员言行,保障执法“两制”的落实,我院严格遵循省院的“八不准”外,还建立《案件说情登记本》。同时,还结合院实际制定办案20条,充分明确办案程序、办案纪律,再进一步健全了案前、案中、案后的跟踪监督机制,规范了主诉、主办检察官的执法行为。为了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确保检察权的正确使用,我院继续完善“一案三卡”,重点案件回访,主诉(主办)检察官行使权力的监督。2002年元月我院还成立了案件评查委员会,对每年的案件进行逐项的清理和评查,并写出评查意见,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
三、抓落实,形成拒腐防变预警机制网络线
一是贯彻落实全省“三级”检察长会议精神,不断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统一执法思想,转变执法作风,更新执法观念,进一步防止、纠正利益驱动和特权思想。去年9月份我院进行了开门教育,全院分五个组,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带组,向市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市直部、办委、局、乡镇征求意见和建议,共五个方面十八条。在此基础上,党组一班人针对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方案,有力地促进了全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
二是根据党组的分工,我院划分出干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区,谁主管谁负责,坚持“一岗双责”制度,形成了检察长亲自抓,党组成员分工抓,部门科室具体抓的良好格局。同时各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建立层层负责的保障体系,逐步形成和完善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层层抓责任落实的工作机制。加强廉政报告制度,党组成员每半年向纪委报告一次廉政情况,干警每季度报告一次廉洁自律情况,由纪检监察室有重点地抽查。
2014年以来,__县检察院以“五个强化”为抓手,狠抓检察队伍管理和纪律作风建设,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机关氛围,促进了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树立了检察机关良好形象。
强化检察管理,推动工作落实。每周至少进行两次考勤抽查,定期不定期对干警在岗状态、工作状况、车辆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并在全院进行公开通报。实行阳光政务,每月公布经费开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促使各部门及全体干警强化大局意识和自律意识,树立艰苦创业、勤俭建院思想,厉行节约,增收节支。
强化业务规范,促进公正执法。严格实行办案安全预案和预警制度。每启动一个案件之前都制定相应的安全预案,把办案安全问题想到前,把办案安全工作做在前,防范于未然,防止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办案安全预警机制,对控告申诉、不捕不诉、自侦案件的办理做好办案风险评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做好风险应对及防范预案>!
今年初,为进一步发挥工商部门的监管执法职能,切实维护公平诚信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市××县工商局围绕“四个只有”原则和“四化建设”、“四个转变”、“四高目标”的要求,完善七项制度,加强新时期基层执法办案工作。
一、完善案件移送制度。按照新的“三定”方案,该局成立了专职执法机构——经济检查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局机关实行统一办案、集中执法,其他科室不再负责办案工作。但由于执法大队人力有限,还难以对全局各项工作实现全面掌控,而且从近几年执法办案工作实践看,很多案件线索都来自于日常巡查和业务管理工作。为了确保执法大队充分发挥职责,该局建立完善了系统内部“横、纵、交叉”3条案件信息网络和移送机制。一是机关科室与执法大队加强横向联系,凡在业务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一律在当日移送执法大队调查处理。二是工商所与执法大队加强纵向联系,一般登记类案件(“两虚一逃”除外)和案值1万元以下的其他类型案件,委托工商所查办,其他案件需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执法大队。三是执法大队内设的2个科室在合理划分案件领域的基础上,实行交叉联系,对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线索,可以并案的移送并案查处;属另一科室查办领域的,移送查办。
三、完善技能培训制度。一是落实分类培训。继续实行分类培训模式,结合基层执法办案人员的工作实际和执法水平,分层次、分批次开展业务技能培训,做到有的放矢,各取所得,努力提高基层执法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和分析研究等能力。二是开展跟班学习。每季度从基层办案单位选调3-5名干部到执法大队进行实务操作轮训,期间参与大要案件和新兴领域、疑难案件的查处,丰富基层办案经验。三是坚持学用结合。继续坚持“逢训必考”制度,不管是集中培训还是跟班轮训,结束时都要组织考试,检验学习效果。同时,建立大要案件和疑难案件点评辩论制度,分析总结、交流经验、共同提高。
四、完善执法联动制度。一是按照保密工作的规定,依托oa办公系统政务信息平台和手机短信群发管理系统,畅通案件信息渠道,对各办案单位发现的重大线索或查办中发现的共性问题,通过上述渠道及时通知其他办案单位,从而快速查处同一类别、同一批次的案件或商品,形成强大声势,震慑违法经营者。二是按照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指导、统一协调的原则,对全系统办案力量实行统筹管理和调配,哪里有需要就突击哪里,哪里有难点就支援哪里,实行“联合作战”,切实提升部门形象和执法权威。三是加强与纪委、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的联动协作,争取部门支持和配合,建立健全重大案件移交、执法安全保障等机制,保障执法人员的切身利益,提高案件查处工作的威慑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五、完善案件举报制度。一是加强12315申诉举报网络建设,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将“一会两站”纳入基层组织建设范围,形成覆盖城乡的社会监督网络,以此拓展案件线索渠道,高效快捷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二是建立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和保密制度,对隐蔽性较强的违法行为和窝点,依靠社会举报及时查处,凡经查实的案件线索,对举报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并严格保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强化市场监管工作。
关键词: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上诉权保护
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虽然对保护、完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和保障机制方面作了许多具体的规定,诸如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享有控告权、举报权、申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权、申请再审权,等等,但是如刑事被害人的上诉权在现行法律中没有做任何规定,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当被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时,只能通过提请公诉机关行使上诉权,但是是否上诉则由公诉机关决定;而公诉机关在行使上诉权时,能否体现被害人的意愿,则无从保障。可以说上诉权不仅是刑事被害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而且是我国宪法关于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否则,不仅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救济、保护,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还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纠纷,反而有悖司法公平、公正,不利于民主化、法制化和谐社会的建设。
我们认为,现行法律对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上诉权并未作任何规定,不赋予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以刑事上诉权,不仅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救济、保护,反而常致刑事司法于被动境地,不利于矛盾纠纷的根本解决,有悖于司法公平、公正。在刑事诉讼中平等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应当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平衡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权利,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主张。我从刑法学、社会学、法理学等多个角度入手,综合运用文献研究、定性分析、个案研究、系统科学、经验总结等多种方法,对我国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上诉权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但愿能为我国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提供些许有益的帮助。
二、刑事被害人上诉权概述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做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是没有上诉权的。如果刑事被害人对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不服,仅仅有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权利,却不享有直接提起上诉的权利。如果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抗诉,被害人即使认为法院一审判决在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也不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害人唯一的救济途径,就是等待一生判决生效之后,踏上漫漫申诉之路。①在现实生活当中,这样的事件并不少见。
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可以说是一个备受法学理论界争议的热点焦点问题。否定者认为,在一般情形下,因为被害人凭着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受传统思想意识的影响,认为法院对被告人的判决结果,往往不能满足被害人的心理预期。当事人和普通公民在通常情形下,会从最基本的道德层面上和直接的现实结果上理解法律,所以被害人一般从心理上来讲,常常对一审判决是不服的。如果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就必然会造成上诉案件数量增加,必将对“上诉不加刑”的刑法基本原则形成直接的冲击,甚至名存实亡。
三、刑事被害人上诉权的产生及其演变
四、我国现行法对刑事被害人上诉权制度的规定及其缺陷
(一)我国现行法对刑事被害人上诉权制度的规定
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与被害人,同样是刑事诉讼审判程序的当事人,被告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应当相对应,就是说被害人应享有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同等或对等的权利。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对被告人的保护基本上是符合宪法规定的,但是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规定,则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两者的诉讼权利并不对等。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告人的上诉权,亦赋予了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上诉权,却没有赋予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上诉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人有上诉的权利。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的,不管是否有充足的理由,是否有确凿的无罪或最轻的证据,人民法院则在所不问,均依法予以受理。但是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后果的直接承受者--被害人,现行刑事诉讼法则没有赋予他们上诉的权利。被害人只能在一审判决未生效时,依法享有提请检察机关抗诉的权利(见本文前述),如果检察机关决定不予抗诉,那么被害人只有等一审裁判生效后进行申诉。对于已经法律效力的裁判,被害人则享有申诉权,即被害人可以对生效的刑事裁判提出申诉,如果申诉理由成立,就启动再审程序,按照再审程序的法律规定对已经生效的裁判进行重新审理。
(二)我国现行法对刑事被害人上诉权制度规定的缺陷
我国现行法没有赋予公诉案件中刑事被害人上诉权,应该说与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害人属于当事人的规定是不相符的,也与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诉讼地位不相称,也可以说与宪法、法律关于平等地保护公民的权利的规定不相一致。具体缺陷表现如下。
第一,检察机关虽然在诉讼程序中,通过法律赋予的公诉权利,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代表被害人来行使追诉犯罪和打击犯罪,维护被害人权益的作用,但是检察机关一般来讲是从国家公权力和最大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考虑问题的,并不能完全代表不同的被害人所追求和各自具有的某些个性特征,不能透视由被害人自己处分的个体权益。检察机关在行使公诉机关所具有的抗诉权时,也只有在一审裁判确有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错误,以及具有其他提起抗诉的法定理由时,才会由上一级检察机关向同级法院提起抗诉。在实践中,通过被害人提请检察机关抗诉从而引起检察机关抗诉的少之又少。
第二,不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使得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不具有统一性和完整性,有悖于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与国外的三审终审制相比较,本身即存在者不可避免的缺陷。因此在二审终审制的现有条件下,更有必要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可以说,不赋予被害人上诉权的刑事诉讼权利是不完整的,是与全面保障人权宪法性要求是不相适应的。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申诉权,这就导致当被害人不能行使上诉权,又不能通过提请抗诉行使上诉权时,反而可以在一审判决生效后,通过申诉权的行使,从而启动法院的再审。如此反复曲折,倒不如直接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保护被害人的权益来得更为痛快。也就是说,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能否引起第二次审理,取决于检察机关的决定权,已经生效的判决(不论一审还是二审)引起第二次审理,则取决于被害人自己的决定权。现有法律如此的规定,不得不使人感觉到被害人的请求抗诉权与申诉权是自相矛盾的。
第三,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赋予其上诉权,而是仅具有提请抗诉权,显然是与其当事人的地位不相适应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第八十二规定“当事人”的含意时明确指出,“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之一,被害人无疑应当具有独立的诉讼法律地位,被害人是否上诉显然不应依附于任何个人和组织,更应不依附于公诉机关,与被告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一样,是否上诉取决于当事人自己,而不是取决于他人。因此上诉权是被害人的当然权利,不赋予被害人上诉权,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徒有虚名,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自己作为当事人的权利根本不能实现。
第四,不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使得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刑事诉讼权利失衡。上文已经明确,被害人对一审未生效判决没有独立的上诉权,只能在收到一审判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检察院抗申请诉诉权。既然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他和加害人(被告人)是刑事上的对立方,作为加害人的被告人有权提起上诉,甚至其辩护人和近亲属经其允许也可以提起上诉,为什么唯独被害人没有此项权利?这不仅在理论上说不通,而且在实际上不利于纠正错误裁判,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实体权利。更为不公平的事,被告人仍有申诉的权利,这与被害人具有申诉权是一致的,反而更加突出了被害人寻求救济途径的狭窄,更加使得被害人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权利方面的失衡。
五、对我国刑事被害人上诉权的完善
我国曾经赋予被害人上诉权,那么在今天以保护人权为宪法原则,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的中国,赋予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刑事上诉权,保护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可以说是顺应历史潮流的。从立法方面来讲,为了法律能公平地保护同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被害人和被告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
1.赋予被害人上诉权,权利主体为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诉讼人,以及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2.被害人提起上诉权的范围,应是已经做出但是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
3.被害人上诉权进行必要的限制。赋予被害人上诉权,被害人一方可能出现上诉权滥用的情形,为了节约诉讼资源,被害人一方提出上诉的理由应当是事实不清或者法律适用不当等,否则将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当然不宜在被害人上诉立案阶段进行限制,建议在二审时采取适当的处理方式,比如,如果被害人上的理由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一审裁判法律适用上亦无任何错误,二审法院就可在进行书面审查后,直接其上诉,维持原判。刑事被害人上诉权在立案时的不受限制,可能增加二审法院的困难,但是与制约检察机关滥用不予抗诉的决定权相比较,保护被害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应当是更为重要的。对被害人一方行使上诉权进行过多限制的观点也是不可取的,不仅可能使被害人一方的上诉权被非法剥夺,而且不符合司法公平原则。
4.为避免检察机关抗诉与被害人上诉的冲突或者可能出现的矛盾,导致二审程序的混乱,在一审裁判宣判后,被害人不服一审裁定、判决的,仍可行使提请抗诉权(如在被害人收到裁判书之日起的3日内)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如果检察机关在收到被害人提请抗诉书的一定期限内(比如3日内),就应将是否抗诉的决定书面告知被害人。如果检察机关决定抗诉,则被害人就不必再行提起上诉;如果检察机关决定不予抗诉,则被害人自收到一审裁判之日起10内③提起上诉,以避免被害人只能等待一审裁判生效后进行申诉,损害被害人自身合法权益不利后果的发生。
5.无论被害人自行上诉,还是公诉机关进行抗诉,如果二审法院决定公开进行审理而不是采用书面审理,公诉机关就应当出庭,行使指控犯罪的公权力的职能,而不是只有公诉机关进行抗诉的案件,公诉机关出庭支持公诉,而被害人自行上诉的案件公诉机关便不出庭支持公诉,如此将与公诉机关的职权背道而驰,不能因为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公诉机关便减轻自己的职责。
6.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了被害人的上诉后,原审人民法院及一审执行控诉职能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二审人民法院。对于这种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被害人的上诉意见,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诉讼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如果原判没有错误,二审人民法院就应当用裁定维持原判,驳回被害人的上诉。对于事实不清的,可以开庭审理,通过审理可以改判或者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另外,应强调的是,在被害人行使上诉权时,公诉机关应承担起帮助和支持的作用。在现有的法律援助制度下,增加被害人提起上诉时对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相应规定,避免经济困难的被害人在寻求法律帮助时的困窘,不至于被害人不因经济原因而放弃上诉权的行使。
六、结语
注释:
①不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使得被害人失去了一条寻求法律解决问题的途径。刑事案件的申诉,在法律的适用和证据的固定上,对于被害人来讲是非常困难的。于是上访引起某些领导的重视,则成为被害人的行使救济的一种手段。
②“”历经十年(1966―1976),被称之为“”。期间,公检法系统遭受到前所未有的破坏,法律制度极不健全,是正在的“无法无天”状态。
参考文献:
[1]田圣斌,姜艳丽.关于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的思考[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VOL18,(4),(总76).
关键词:辩护词;作品;独创性;著作权侵权
一、案例简介①
原告张某接受张红(化名)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分析案情后其认为委托人张红并不构成犯罪,向某县检察院提交辩护词1份,分5部分对委托人不构成犯罪进行论述。后该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张红的涉案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决定不起诉。被告钱某与另一律师接受张红非同案共犯徐某的委托,向某县检察院提交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1份。经比对,钱某的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与张某的辩护词在表述上:前者第二部分1-5点与后者第一部分1-5点、前者第三部分与后者第二部分、前者第四部分2-4点与后者第四部分2-4点基本一致。张某认为钱某未经其同意,摘抄其辩护词的主要内容为自己的当事人进行辩护,构成侵权,应当依法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钱某就抄袭辩护词的侵权行为向张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钱某认为张某的辩护词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自己的引用不构成侵权。本案的关键争议点在于钱某的行为是否侵犯张某的著作权,以及构成侵权时,钱某应承担何种责任。下文将对此详述。
二、辩护词的著作权保护
(一)辩护词是否构成作品
三、辩护词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及责任的承担
(一)侵权的认定
(二)侵权责任的承担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著作权侵权责任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不同,前者无需行为人有主观过错,只要被诉侵权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实施法律规定的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又没有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抗辩事由,即可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可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总结
一、主要做法
(一)高度重视,深入部署。
为确保活动能够扎实深入地进行,我们先后召开三次会议进行动员部署:一方面进行思想发动,进一步提高大家对查找差距阶段重要性的认识,教育干警这一阶段是教育活动的关键和核心,要敢于正视自身的“疮疤”,不能避重就轻、避实就虚,使大家以高度负责、积极认真的态度投入到活动中去;另一方面充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以能够把问题找准、查深、摆透为原则,对实施方案进行充分论证,确保方案和措施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二)自我查摆与广泛征求意见相结合。
首先,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从意见里边找问题,从问题里边找原因,通过征求意见促进自我查摆。一进入查找差距阶段,我们就通过征求意见函等书面形式向向高检院渎检厅、省院各兄弟部门、下级院渎检部门征求意见,8月21日,我们邀请了省交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七家行政执法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座谈,征求他们对渎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各方面对我们的工作进行了充分的肯定,同时也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诚恳的意见和建议,有力地促进了我们自身的查摆。
(三)将查摆问题与下步整改相结合。
在认真查问题、析原因、论危害的同时,我们还及早动手,超前思维,将查摆问题与下步整改紧密结合起来。对问题较为明显、较易改正的我们边查边改,及时纠正,把工作做到前头;对涉及方面较多,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我们也未雨绸缪,提出初步思路和设想,以便对症下药,为下步的集中、系统整改奠定基础,指明方向。
二、主要问题及表现
根据国家森检察长“重点解决一二两个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查摆什么问题”的指示,我们认真查摆分析,做到了突出问题清楚、原因清楚、所负责任清楚、整改方向清楚。当前我省渎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案件质量不高。突出表现为撤案率高,移送起诉率低、有罪判决率低;个别案件侦查期限过长,久拖不决,迟迟不进行处理;个别地方存在立案不严格的现象,包括重复立案、超管辖立案、不够标准勉强立案等。
(二)执法行为不规范。突出表现为法律文书制作、使用不规范、不统一,缺项较多;个别地方扣押款物手续不合法,返还不及时;个别地方存在立案前接触被调查对象的现象;个别地方存在检察机关自己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现象;个别地方存在对待嫌疑人、证人冷、横、硬的现象等。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
通过由表及里地剖析,我们认为造成案件质量不高、执法行为不规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指导工作有偏差,不能够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办案数量和办案质量的关系。一是过份强调办案数量,忽视办案质量,过份强调立案,忽视对案件的处理。对全省情况缺乏科学估计,一味给下边加压加码,同时对立案多的单位不论质量如何盲目表扬,导致在渎检系统形成了一种好大喜功、盲目攀比,争名次、乱下指标、乱提口号、乱报数字的不良风气,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现象。
(二)备案审查工作不到位,对发现的问题不能及时纠正。备案审查工作不细致,导致在审查工作中不能及时地发现存在的问题;由于指导思想等方面的影响,对立案标准掌握不严,有的地方可立可不立的案件,明知有问题,也睁只眼闭只眼;对有的案件,过于迁就,批评之后了事。纠正不力致使有关问题愈演愈烈,难以控制。
(三)指导工作不深入、不具体。省院渎检处作为全省渎检系统的业务领导部门,在指导工作中往往流于形式,走马观花式地听听汇报、了解了解情况,导致指导工作不深入、不具体,浮在面上,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应当讲,个别地方出现案件质量不高、执法不规范等问题还有深层次的原因,但也与我们的指导工作不到位有关系,没能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
(四)调研工作做的不到位。由于没有进行科学、深入的调研,导致对情况的掌握不全面、不具体,把握不准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对可能出现的问题的预见性不强,难以做到有针对性地指导工作,更谈不上防患于未然、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共2页,当前第1页1
(五)抓落实的力度不够。应当讲,工作中我们也制定了一些很好的制度和较完善的配套措施,但是由于抓落实的力度不够,这些制度、配套措施没能很好的实施,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如大要案跟踪制度,要案撤案汇报制度等,落实都不到位。
四、存在问题的危害
(一)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渎检案件不同于反贪案件,每查处一起渎职犯罪案件,检察机关都要付出一定的人财物保证。当前,我们很多地方检察院办公经费紧缺,有的工资都难以保证。大量悬而未决、撤案、不诉案件的出现,不仅未起到维护公平正义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而且无谓地浪费了检察机关的精力和财力,进一步加剧了办案经费紧张的状况。
(二)助长了下级院好大喜功的浮夸作风。过去考评体系主要是看数量,有的地方为了争先进,一味追求办案数,造成大量不符合标准立案、超管辖立案、一案多立、重复立案等现象的出现。这种状况,不仅违背法律和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而且也违背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有百害而无一利。
(三)影响了党和检察
(四)严重践踏了人权,破坏了法制。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正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权。可是我们办案随意性很大,程序不规范,办案质量不高,不论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都是对无辜当事人的一种人权侵犯,即使后来作出撤案或不诉处理,对其本人的政治生命的影响是无法估量的,对法制的破坏也是无法估量的。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河南内黄456300)
摘要:司法会计与审计是一对容易混淆的概念,只有理解了二者的区别和联系我们才能够正确的运用,确保诉讼证据的质量。本文从司法会计和审计的概念入手,多面剖析二者的区别和联系,力图还原二者本来面貌,以便于准确的理解和使用这两个工具。
关键词:司法会计;审计;区别与联系
一、司法会计与审计的联系
(一)活动对象的载体都是会计资料
其中司法会计的材料具有以下特点:关联性,书面形式,复式记载,结构或者内容重复。但是离开了这样的会计材料,司法会计就会变为侦查或者另类的司法鉴定,从而也就丧失了司法鉴定的价值。审计通常也是对单位的会计资料做审核,二者在这一方面具有相似之处。
(二)二者采用相同的处理方法
司法会计和审计都需要运用会计和审计的理论和方法。这是由于俩者的研究对象都是会计资料,因此不可避免的要运用会计和审计的理论进行分析,这些技巧和方法如同一把钥匙一样联系着二者。二者在处理操作过程都应该遵守各自的职业道德,通过自己的调查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三)二者都是被动式的活动
二者都是一项被动式活动。他们都不具有开展活动的决定权。与此不同的是,司法会计的鉴定事务取决于鉴定活动的决定权归属问题。目前我国还叫倾向于“国家权力说”。在民事诉讼法,刑诉法和行诉法在72条119条和35条中司法鉴定定权交给了司法机关。因此只有经过立案,有司法机关指派才能执行司法会计鉴定,这与审计有着本质区别。
(四)都具有相应的责任风险
司法会计和审计作为第三方进行他们的工作,他们的工作具备操作目标和操作过程的独立性。虽然他们都是客观的主观评价和考量的事情,但是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用认为主观经验去判断的风险。并且他们所有的工作完成之后要提交签署个人名称的报告工作,以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司法会计与审计的区别
(一)基本概念不同
(二)活动目的和性质不同
司法会计总体上看依然是一种诉讼活动,但审计重点是经济监督和评估活动指定或委托司法机关司法会计由此产生的一种诉讼。但是从案件类型的情况分析来看,司法会计接受此案必须为诉讼案件,这一点与审计有很大不同。虽然没有进入诉讼案件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是无权介入,并且非司法机关也无权任命会计师或审计师做出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对于经济纠纷案件的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机关立案调查和其他贪污和挪用公款犯罪,司法会计可以接受其任命或指派,最终会对处理案件中的会计事实依法做出司法会计的鉴定并给予结论,其提交的报告将成为法院的公正判决的依据。而对于审计,一般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的违法但是并未构成范围活动的案件,这些案件中的会计事实则可以由审计机构做出审计鉴定结论
(三)采取的手段和方法不同
(四)执行主体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不同
(五)法律责任不同
(六)工作流程不同
一、滥发出生医学证明犯罪案件特点
1、滥发证明数量较大。目前,很多城市都将《出生医学证明》作为新生儿办理户口登记必须提交的材料之一。在经济欠发达的苏北农村地区,“重男轻女”观念依然普遍存在,超生现象不容乐观,不少新生儿父母在分娩后选择不办《出生医学证明》,从而达到不报、瞒报出生记录的目的。这类儿童的父母在之后为孩子办理户口登记时,就需要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因而,“市场”需求量较大。如丰县妇幼保健所群体保健科原主任常艳、工作人员魏炜在负责审核、制发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过程中,共计非法补办了80余份出生医学证明。
4、跨省办理现象突出。补办《出生医学证明》采取在哪里出生可以在哪里补办的方式。丰县地处苏鲁豫皖四省交界,与外省周边地区比较经济相对发达,外省邻县居民常有到丰县镇卫生院进行分娩,一定程度上给新生儿出生管理带来难题。如丰县院办理的上述案件中,山东费县的王某、孙某在得知“黄牛”有“门路”可替不符合规定的人员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后,联系了一批山东地区需要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经“黄牛”伪造虚假手续交到丰县妇幼保健所常艳处审核、签批,魏炜处审核、制发。两年间,常艳等人利用虚假手续补办的80余份出生医学证明中有48份涉及山东费县、山东济宁、安徽砀山地区新生儿。经查,这48新生儿均未在丰县出生。
5、严重影响社会管理。《出生医学证明》是人生第一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统一制发《出生医学证明》,对于规范出生人口登记,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有关内容,为公安户口登记机关确认公民身份及出生符码提供了科学、准确的信息。《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混乱不仅会直接导致户籍管理上的混乱,甚至会导致非亲生子女如被抱养、被领养、被拐骗、被拐卖儿童身份的“合法化”,带来很多社会和法律问题,影响深远。
二、导致出生医学证明被滥发的原因
2、内外监督缺位。妇幼保健所工作人员在补办出生证工作上缺乏有效监督。办案人员调查得知,虽然县妇幼保健所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工作是由县卫生局委托进行的,但县卫生局并无专门人员对补办情况进行监督。上级妇幼保健所对下级妇幼保健所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情况只是每半年抽取一个县、区进行检查,发现几率过小,不能形成有效监督。
4、利益驱使违法。妇幼保健所作为一个自收自支的单位,负责人日常多将精力放在能够创收的业务部门上,疏于对补办《出生医学证明》部门的工作监管。在监管力度不强的情况下,具体办事人员为一点蝇头小利,置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于不顾,利用程序上的漏洞牟利,导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如案件中董光升、张健有替别人每补办一份出生医学证明收取500元-1000元,分给常艳、魏炜100元-200元,一点点甜头致使两人一发不可收拾,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關键词:经济法学;微课;慕课;翻转课堂;混合教学
微课、慕课、翻转课堂是随着互联网技术、信息技术等技术的进步而发展起来的新兴新型教学方式。
作为金融法学、经济法学等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的主持者或者主要建设者,一直在经济法学课程中推行微课、慕课、翻转课堂三课混合教学法,现在将这些年的混合教学改革心得体会付梓成文,希冀对同类法学课程的教学会有所启发。
一、经济法学的混合教学法
(一)经济法学的微课
经济法学的微课,又称微视频课堂,是指综合运用摄录、信息、软件、图像编辑等技术,将经济法学内容碎片化、微型化、结构化、体系化的视频课堂,也就是经济法学教师以视频为载体围绕经济法学某个知识点进行的教学活动过程。微课可以在网络线上调用,也可以在传统课堂使用。
(二)经济法学的慕课
慕课的英文简称MOOC(massiveopenonlinecourses),即大规模开放在线课程。经济法学的慕课,就是经济法学的网络在线开放课程。经济法学的慕课,是线上课程,可以集聚经济法学教学的所有必要资源,在网络上展示开放,有兴趣者均可以选用。
(三)经济法学的翻转课堂
美欧国家的“FlippedClassroom”、“InvertedClassroom”,我国翻译为“颠倒课堂”或者“翻转课堂”。经济法学的翻转课堂,是指学生利用微课或者慕课来学习经济法学的基本知识,线下课堂则是老师用来开展针对性答疑、解决课程重点难点的理解、实务操作训练、案例剖析、未来趋势分析、理念提升、思想升华等教学活动。
(四)经济法学的混合教学法
混合教学法,就是将微课、慕课、翻转课堂结合起来进行经济法学课程教学。
经济法学课程组,先将经济法学的教学进行规划,将教学的全过程进行系统策划,制定完整的教学计划,形成全面的教学方案,准备教学资源和教学资料。再将经济法学的知识点全部制作成为微视频课堂,所有的微视频课程形成一门完整的视频课程。而后将经济法学微课视频、教学资源和资料传送到网络平台,形成慕课。然后引导学生使用微课堂和慕课进行知识学习,教师施行翻转课堂教学。
经济法学的微课、慕课和翻转课堂三位一体的混合式教学,实现经济法学课程的线下和线上混合教育,通过互联网+教学的方式,将经济法学课堂变成网络课堂与传统课堂融合性课堂。
二、经济法学课程的设计与教学资源准备
无论是传统课堂,还是网络课堂,课程的设计和准备是经济法学课程成功的前提。重过程,轻设计,课程要成功很难。重设计,重过程,重反馈,重修改,环环相扣,课程成功机会才大。
(一)课程设计
1.课程设计的原则
经济法学课程设计的原则是以学生为中心,便利教师教学;理论精深,案例新鲜,以案说法;以内容取胜,注重形式,形神合一;微课精致,慕课完备,线下实践,线上线下混合教学。
2.课程的十化
经济法学课堂将实现十化:内容主题化;载体问题化;视频微型化;资源网络化;体系完整化;任务多维化;帮助多元化;交流社区化;绩效能力化;互动及时化。
内容主题化,就是将经济法学知识细化为一个一个主题,每一次微课讲授一两个主题,主题突出,内容精细。
载体问题化,就是每次课程解决一个或几个问题,以问题为导向,讲解问题的解决之道,务求问题切实解决,学生掌握解决问题方法。
资源网络化,就是将所有的教学资源均传送至网络平台,在网络传播,感兴趣者均可以选用经济法学网络课程随时随地进行在线学习。
体系完整化,是指所有的主题、问题、视频、教学资源等内容都上传至网络课堂,形成一门体系完整、结构合理、科学严谨的慕课。
任务多维化,就是学生学习的任务不仅限于视频观看,还包括案例分析、论文书写、测验考试、实验实务操作、口才辩论、模拟法庭等,改变过去看书做题的教学法。
帮助多元化,是指教师帮助学生的渠道和方法多元化,教师既可以通过面对面方式帮助,也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讨论区答疑、直播、视频、网络会议等方式对学生进行帮助。也可以是同学与同学在慕课讨论区互相答疑解惑,懂的同学在线帮助不懂的同学。教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线上和线下帮助结合,帮助的方式多种多样,不受空间限制。
绩效能力化,就是考核不是一张卷子定分数,考核的不仅是学习能力,还要考核实践能力、合作能力、沟通能力、未来预测能力等,从知识考核为主转向以能力为主的综合考核和全面考核,以此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二)教学规则、资料与资源的准备
1.教学规范
混合教学也要实现法治化,经济法学教学的各类规则要齐全,课程组要制定一系列规则,如混合教学实施方案、微课制作规范、慕课教学规范、考核评价方法、实践教学规则、法律诊所规则、法律实务操作规范等。教学规范,规范教学。
2.资料完整
经济法学教学资料准备,包括且不限于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材、参考期刊与书籍、电子教案、PPT课件、多媒体课件、视频素材、音频素材、图像素材、案例库、试卷库、习题库、思考题库、司法文书库、论文库等,教学资料是混合教学的原料,越充足越好。很多材料还要PDF化、媒体化,以便于传输和网络传播。
3.空間建设
混合教学的空间资源建设。混合教学要有物理空间资源,如多媒体教室、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会议室、集体活动场所、专门的录播教室、辩论室等。国家综合实力的提高和对教学的充分投入,这些空间的资源一般的大学都完全能满足混合教学需求。
4.网络资源
教学网络资源的建设与引用。中国互联网的大发展,为经济法学混合教学提供了丰富的网络教学资源,政法委、监察委、公安部、检察院、法院、司法部及国务院各部委署办都建立了网站,法学会、学术组织、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出版社、期刊杂志社等都有自己的网站,MOOC平台也蓬勃发展。这些国内网络资源,加上世界各国的网络资源,为经济法学混合教学提供了丰富的网络资源。
5.实践基地
实践基地建设,经济法学课程组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制办、司法部门、公司等单位建立了五十多个实习基地,为翻转课堂的实践教学提供了方便。
6.技术支持
经济法课程组与一部分网络公司和科技、软件公司建立了联系,为本课程建设提供外部技术支持。浙江财经大学现代教学技术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也为本课程提供平台和技术支持。课程组的负责人和成员也积极学习和了解微课、慕课、翻转课堂所需的基础技术知识,为顺利开展混合教学积累技术和技能。
三、经济法学微课的制作
微课资源建设一般要经过规划、课程团队组建、经费筹集、技术团队选择或者制作公司签约、技术培训、课程设计、视频拍摄录制、剪辑加工、微视频审核修改、课堂或网络、教师和学生应用、评价反馈等环节。
微课堂,重在原创,胜在创新。重在内容,案例教学。讲授流畅,理论系统,重点突出,形神兼备。场景美观,富有意境。
(一)课程知识的碎片化和系统性
经济法学的微课是由系列的微视频课堂构成的一门完整的课程,具有知识点的碎片化和系列微视频构成课程的完整性特点,即单个视频知识碎片化,系列视频则链接成体系化的课程。教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方案、教学标准、教学设计方案是碎片化依据,也是系统性化的保证。
微观上,为便于网络媒体传播和学生学习,课程组把经济法学的知识点碎片化,形成一个一个的知识点或技能点。一个微视频课堂教学内容少,讲授一两个知识点或技能点。中国经济蓬勃发展,中国的经济法律越来越多,中国的经济法学知识点也越来越多,将全部的知识点都讲授并不实际也不必要。课程组将经济法学最基本、最核心、最重要而又是体现经济法特色不可少的知识点或技能点解析出来,对每个知识点的内容、素材、案例、场景、情境等进行精心细致的设计,务求每个知识点都精致、对应的案例都经典、展示场景都美观、蕴含的情境都深刻。
(二)微课的设计、制作、修改
微视频课堂成功,五成靠内容和案例的设计,三成靠授课视频讲授,两成靠制作与修改。没有内容的课程是没有灵魂的,有了内容讲授不好难以吸引学生,而制作精良的微课视频备受学生青睐。
1.微课的内容和形式设计
(1)内容取胜
微视频课靠内容取胜,没有内容的微视频课是没有生命力的。微视频内容要包含经济法学的主要知识点和技能点,也要包括案例、习题等内容,要将经济法学理论、经济法律知识、经济法律案例、经济法习题、幽默故事、法律趣话等提炼出来,要设计适合网络传播的网络语言、音频语言、视频语言、肢体动作等表达方式,这个事前设计过程的成功与否决定着微课视频的成功与否,微课的好坏则决定则慕课的成功与否。从这个意义上讲,教师必须是课程设计师。
从这几年的改革来看,案例教学比纯粹讲理论的效果要好得多,如果能做到每个微视频课程讲一个小案例,与经济法学理论与知识结合起来,那么这种微视频是很受学生欢迎的。
(2)场景和意境
微视频的内容有了,微视频的形式,如场景、情境等,也是不可少的,好的形式对微视频课是锦上添花。同样的知识点、学识和教学技能相近的教师,在不同的场景和情境中,会给学生带来不同的学习体验。设计和选择一个与课程相适宜的场景,营造一个引人入胜的情境,将会大大增加课程的体验度和吸引力。
经济法学课程的场景可以布置成法庭模式、律师事务所模式、法律顾问室模式等,在场景中可以增加国徽、独角兽、宝剑、天平、法官袍、法槌、律师袍、警徽等徽记或者标识,一般在场景中都会摆放一些书籍,增加课程书香气息。如果在场景里增加一些绿色植物,既美化,又增加轻松愉悦的意境,则在严肃中不失活泼。
2.微课的制作
(1)微课教师的选择
微课教师既要是经济法学的专家,又要是授课高手,还要熟谙视频讲课方法,语言如果幽默风趣,说不定就成为网红教师,带动一门课程的走红。
视频课程主讲教师首要对经济法学专业理论和法律知识有较深入的研究,对本课程的知识有系统的深刻认识和掌握,对教学的内容要手到捏来,口出成章,深入浅出,对度的把握恰到好处。
要想微视频课堂引人入胜,优选适应网络教学和有娴熟视频教学技能的教师进入教学团队将是微视频课堂成功与否的最关键一步。没有好教师,就没有好的微视频课堂。科研好的教师在线下课堂教学的效果有的好有的不尽如人意,同样的,科研好的教师如果网络教学技能不强的话,也难以胜任视频课程教学。线下课堂教学效果好的教师也未必都能胜任网络视频教学,线下课堂教学有些技巧未必都能用于网络视频教学,如果这些教学技巧恰恰是线下课堂致胜法宝的那些教师,在网络视频教学时就会失望了,因为这些教学技能在网络视频教学中效果不明显甚或失效了。
选用有较厚实专业经济法法学理论和法律功底而又掌握了娴熟的网络视频教学技能的教师就显得非常重要了,网络视频教学教师选好了,视频课程也就成功了十分之三了。
(2)微视频课的讲授
如果一门课程,一种讲课套路到底,微视频课堂将会呆板化,学生很快会视觉疲劳,因为不是面对面,教师不会看到学生,也不会当场觉察到学生的这种疲劳,即便通過网络互动知道了学生的视觉疲劳和其他需求,也很难做出及时调整,视频授课讲师就需要把学生的视觉疲劳考虑在前,在拍摄视频过程中就要注意尽量避免学生的这种疲劳,以熟练的视频教学技能激发学生的课程兴趣是一门微视频课堂的生命力所在。
视频课程讲授技巧不同于传统的课堂教学,传统线下课堂教学过程中,学生和教师面对面,教师和学生都可以迅速观察到对方的神态和反应,并洞察对方的心理,教师可以即刻调整教学方法和讲授内容,马上适应学生微妙变化,掌控教学节奏,也可以讲些趣事和笑话,调节课堂气氛,因为人数少线下传播面窄,有些话讲得大胆些也无伤大雅,有时候教师讲错了,也可以当场及时纠正错误。
视频课程的非现场教学,一方面不容教学内容诸如教学知识点有任何错误,视频中显示的教学内容、文字表述、专业知识绝对不能出现任何差错,任何一点差错,眼光雪亮的成千上万人马上就会揪出错来,课程的严谨性、严肃性、正确性和权威性立刻就会被质疑,乃至于被弃选。另一方面,传统的课堂教学人少,课堂教学内容和方法调整比较容易,而且学生对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教学方法适应也比较快,但慕课选修人数众多且口味不同,学生的需求差异性对比于传统课堂教学可以用“十分巨大”形容并不为过,设计适用于一百人以内的教学内容和设计要适应千万人的课程内容,后者的难度显然更大,这不仅对教学内容设计老师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也对视频教学老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相对于百人以内的线下课堂讲课,视频授课无疑更难,视频主讲教师不仅要具备线下课堂教学的所有教学技能,还要掌握网络视频课程讲授的新技能,不仅要学会在镜头面前讲课,而且要熟练掌握镜头面前讲课技巧,甚至有必要进修下影视表演技能。
线下课堂教学语言与网络视频教学语言有共同的地方,也有很大的差异。线下课堂教学语言口头化,相对可以随意些。网络视频教学语言既要有口头化又有偏书面性,同样一个笑话,在线下课堂就很有趣,在网络视频里可能就很突兀,不仅不好笑,甚至适得其反。同样一句话,线下课堂表述会很成功,在视频课堂教学同样表述可能会很失败,同样一个专业知识点,网络表述的技巧就与线下课堂的表述不同,视频主讲教师要适应网络视频教学的独特性,娴熟运用网路语言、视频语言和影视表演技能来授课。
用通俗的语言、网络化的语言、一定的表演技巧对着镜头来熟练表述讲授专业的经济法学知识,是考验教师功力的。从网络视野看,线下老教师碰到的是新问题和新技能,线下老教师的多年教学功力是线上教学的基础之一,学习和掌握线上教学技能,才能适应网络化教学要求。视频主讲教师不仅是个教师,而且是个演员,既要掌握教学技能,也要掌握一定的表演技能,这样的视频主讲教师才有可能讲授好微视频课堂,其主讲的课程相对就有吸引力。在知识点相对比较固定的情境下,授课教师的教学技能是维系和提振课程吸引力的关键因素,能熟练使用网络语言、视频语言和授课技能强的教师将是微视频课堂生动化、趣味化、可持续性的师资保障。
3.微课的制作、反馈、修改
微视频课程是慕课和翻转课堂的基础。内容是微视频课程的基础,设计是微视频课程成功的前提,讲授是微视频课堂的关键,场景是微视频课堂的形式要件,技术团队是微视频课堂的技术保障,应用和反馈是微视频课堂的质量提升过程。
微视频课程实际上就是个小电影,就是一集短电视剧。经济法学专业教师不懂摄像、摄影、后期制作等专业影视技术。经济法学课程组就花费巨资委托专门的视频课程制作公司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视频制作。这样的微课才会在视频质量上有保障。微课的设计、讲授固然重要,一个好的拍摄和制作技术团队则能保证视频的质量。
微视频课制作好了后,可以先让教师和学生进行使用。教师和学生使用后,会提出很多意见。课程组可以用问卷调查、座谈会、约谈等形式征集教师和学生的意见。教师和学生的应用、评价、反馈意见则有助于微课视频的优化,根据教师和学生的意见,对微课视频进行修改。七分拍出来,三分改出来。
四、经济法学慕课的建设和运营
(一)慕课平台的选择
慕课常见的问题有:登陆不了慕课,掉线,卡顿,做了测验没成绩,看视频没计分,发不出帖,抑或资料错乱,视频播放不了,缺乏互动,技术人员不见了,诸如此类。好的平台,运行平稳、流畅,技术支持及时。学生看得舒服,用得清爽,做得安心,投诉少,老师烦心事少。选择一个好的平台是慕课传播的前提。
近些年,慕课平台如雨后春笋出现。教育部门和社会组织成立的平台较知名的就有50多个。全国性平台有爱课程(中国大学MOOC)、学堂在线、超星尔雅、好大学在线、MOOC中国、智慧树、优课在线、学银在线等。有些省、直辖市、自治区或单独或联合建立了慕课平台,如粤港澳大湾区高校在线开放课程联盟、浙江省高等学校在线课程共享平台、福建省高校在线教育联盟网络教学平台等。一些公司也建立了慕课平台,如腾讯课堂、网易云课堂等。
慕课平台的建设是渐入佳境,爱课程等慕课平台的资源不断丰富,技术支持越来越强。平台的资源、板块设计、各种软件、小程序等都与大学的在线教育相适应。慕课平台越来越成熟。
经济法学课程作为浙江省高校本科课程,课程组选择在浙江省高等学校在线课程共享平台建设经济法学课程慕课,浙江省平台还算比较平稳。经济法学中的金融法和财税法学部分的内容已经在爱课程(中国大学MOOC)上线。爱课程平台,无论从稳定性和技术支持,还是生源新引力上,都是个非常好的平台。
(二)慕课的建设
一门好慕课相当于一门课的百科全书,只要是经济法学的教学资料、教学资源都齐全、全面完整、新颖前沿、精深细致、案例丰富、习题充足。
经济法学慕课大致包括课程信息、教学计划、课程资料、班级管理、练习考试、讨论区、课程评价等板块。
经济法学课程信息包括课程名称、课程学分、课程简介、课程概述、课程目录、教學团队、教学设置等内容。
经济法学课程教学计划和课程资料,包括教学大纲、教学方案、电子教材、章节教学内容、微视频、教学案例、PPT课件、教学标准、教学安排、教学网站汇集、实验方案、实习规则等。
班级管理则是分班管理、名单导入、学生日常管理等内容。练习考试板块包括试卷库、网络练习题、复习思考题库等。讨论区是学生提问、教师答疑、教师发起专题讨论、学生之间交流的板块。课程评价板块则是对学生的慕课使用情况进行考核、统计成绩等。
(三)慕课的运行和维护
1.组建团队每天维护
课程组中专门设立慕课的运行和互动小组。课程负责人作组长,专业教师为骨干,研究生为助教。小组专门负责慕课的运行、维护和互动,做到每天有人值班,学生的问题不过夜,做到日事日毕。而使用课程的各个学校的教师则采用SPOC的方式来负责自己学生的管理、互动和考核。
2.课程内容及教学资料的持续更新
课程组根据社会发展、法律修订、法院新判例,更新教学内容,作出新的教学设计,及时制作新视频、编写新习题。网络慕课内容实时更新,及时将新理论、新法律、新案例、新视频、新课件、新习题、新资料更新上线。
3.良好的互动
课程组将优选多平台上线,分平台建立网课服务团队。制定服务管理办法,设值班人员,实时维护,在线维护,时时互动,在线答疑,及时解决学员学习中的问题与困难。
建立问题分层解决机制。慕课教学需要组建足够数量网络维护团队和互动人员,可以将一部分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吸收为团队成员,负责解答一部分网络论坛的问题,研究生可以对简单的问题及时进行解答,对较难的问题则提交给教师回答,如果教师单人还不能回答的,则提交教学团队集体讨论后回答。问题回答得越及时,互动多互动强,学生对课程的兴趣会越浓,学生的兴趣越浓就对课程的黏性越强,对课程感兴趣的学生越多课程的传播面会越来越广,课程的可持续性就越好,课程的良性循环生态就越好,课程的生命力就越强。
五、经济法学翻转课堂的实施
翻转课堂的策略是,线上学知识、线下翻转课堂、课外学做法律人。
(一)教师和学生的角色与习惯转变
教师是课堂设计者、团队组织者、关系协调者、答疑解惑者、思维引导者、意见倾听者、程序矫正者、课外活动联系者,教师切实成为学习资源的整合者和学生掌握知识与能力的促进者。
学生是知识自学者、能动者,提前观看视频,预习和学习微课视频,自主学习经济法律理论和知识。学生也是课堂主体参与者、提问者、实践者。
(二)教学组织、教学方式、教学安排
在教学组织上,根据学生人数,实施分班次、分组教学,推行小班教学、小班翻转或者大班教学、小班翻转三种教学班级组织方法。
在教学方式上,运用混合式教学模式,发挥教师引导、启发作用,激发学生作为学习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充分利用在线教学和课堂教学的优势互补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
教学安排上,教师按照教学进度和固定周期,一般在学期初就将全部视频等教学资料在网络课堂上,并保证在整个课程教学周期内可供学生随时查看。学生课前根据教师安排进行知识点的预习。线下课堂上,教师组织针对特定知识单元或专题的教学研讨或实践教学。有针对视频知识点的深入剖析,也有扩展性、前沿性的介绍与引导。
(三)线上线下混合教学
1.线上学知识
2.线下翻转课堂
线下课堂,教师通过提问、测试方式,检查学生网络学习情况。在教室里,学生可以提问,将线上慕课没有搞懂的问题,面对面与老师交流,老师答疑解惑。线下课堂老师就可以讲解重点难点,针对性辅导。线下课堂,老师可以讲解最新的理论、知识、案例。
线下课堂,教师可以锻炼学生的技能,进行法律实务操作训练。课程组准备了法院、律师事务所和公司法务常碰到的60个案例材料,包括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每周课堂上进行案例经办实务训练。课堂组织学生分析、讨论、演讲、论辩、模拟庭审、证据质证等实务训练。学生通过翻转,分析能力、辩论技能、证据调取技能、法律实务技能、合作能力、沟通能力等能力都得到了很大提高。
教师还可以组织学生到律师事务所交流、法院旁听、与检察院进行法庭对抗赛、公司见习法务,将各种实习基地利用起来,让实习基地的社会导师与学生多接触,开阔学生的眼界,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
线上学知识,线下做实务,两者结合,学生的知识面广了,眼界开阔了,理念提升了,技能也得到了很好的锻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