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通辽市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无
成文日期:2023-08-2310:34
发布日期:2023-08-23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主题词:
内容概述:
一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通辽市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本细则内容包括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和附则。
二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同品种、同规格、同级别的砌块,以30000块为一批,不足30000块为一批,随机抽取50块进行尺寸偏差、外观质量检验。从尺寸偏差、外观质量检验合格的砌块中,随机抽取28块(其中14块作为检样,14块作为备样)。检样14块,每块制作1组试件,每组试件3小块(样品尺寸为100mm×100mm×100mm),分别标好发气方向。进行抗压强度5组、干密度3组试件、抗冻性6组试件检验。备样14块,不用制作试件。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应分别进行封样。砌块抽样采用封样条封样,封样条上应有被抽查企业和抽样人员双方的签名,注明抽样日期,并由双方确认封样条牢固。
三检验依据
序
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尺寸偏差
GB/T11968-2020
2
外观质量
3
抗压强度
GB/T11969-2020
4
干密度
抗冻性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四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T11968-2020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五异议处理
5.1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5.2异议的提出
企业在收到检验报告15日内,向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需对不合格项目的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