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投资者合规交易提示手册(2018)
【引言】
为了更好地普及期货市场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化投资者对我所交易规则的理解和认识,提示投资者合法合规参与期货市场交易,我们梳理了十五类主要的异常交易、违规行为及相应的监管标准与罚则,摘选了近年来查处的市场操纵、盗取资金、操纵或影响交割结算价格、对敲转移资金四类共十起期货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并以问答形式对大商所部分交易规则进行了解读。现将这些内容汇编成册,供学习参考,希望广大投资者主动增强合规意识,自觉规范交易行为。大连商品交易所将始终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决落实证监会“依法监管、全面监管、从严监管”要求,切实履行一线监管职责,严厉打击各种类型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市场交易环境。
在此特别强调,为了方便投资者阅读和理解,本手册内容对交易规则等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简化和提炼,所涉及内容以大连商品交易所发布的最新规则为准。
目录
一、异常交易及违规行为的主要类型、监管标准、处理程序及罚则
编号
异常或违规行为类型
监管标准
处理程序及罚则
一
自买自卖
(一)单一客户或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5次(含5次)以上
(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自成交行为合并计算
二
频繁报撤单
(一)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0次(含500次)以上
(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频繁报撤单行为合并计算
三
大额报撤单
(一)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400次(含400次)以上的,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超过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
(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大额报撤单行为合并计算
四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合并持仓超限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投机持仓合并计算,且不得超过单个客户的投机持仓限额
(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的,客户自行平仓;如客户次日第二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客户进行强行平仓,同时限制开仓不低于1个月(二)第一次超仓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三)第二次超仓限制开仓不低于10个交易日(四)第三次超仓限制开仓不低于6个月
五
违反持仓管理规定
交易所实行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期货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公开谴责(四)强行平仓(五)暂停部分期货业务
(六)暂停开仓交易1个月以内(七)可并处1至20万元罚款
六
操纵市场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连续或者联合买卖合约,恶意影响或者企图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二)利用移仓、分仓、对敲等手段,规避交易所的持仓限制,超量持仓,控制或企图控制市场价格,影响市场秩序(三)不以成交为目的或明知申报的指令不能成交,仍恶意或连续输入交易指令影响或者企图影响期货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或转移资金(四)为制造虚假的市场行情而进行连续买卖、自我买卖或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方式或价格进行交易或互为买卖,制造市场假象,影响或企图影响市场价格或持仓量
(一)交易所视情节上报证监会(二)责令改正(三)赔偿损失、没收违规所得(四)情节较轻的:警告强行平仓暂停开仓交易1个月以内没有违规所得或者违规所得5万元以下的,可并处5至20万元的罚款;违规所得5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规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五)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强行平仓暂停部分期货业务暂停开仓交易1至6个月取消其相应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没有违规所得或者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下的,可并处10至100万元的罚款;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规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七
对敲转移资金
利用对敲手段,转移资金或者牟取不当利益
八
自成交影响价格
利用自成交手段,影响市场价格或者牟取不当利益
九
内幕交易
利用内幕信息或国家机密进行期货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影响期货交易
十
未妥善保管交易编码
未按交易所规定妥善管理交易编码,导致交易编码被他人利用实施违规行为
十一
套期保值持仓超仓
交易期间,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当日开仓导致套保持仓与投机持仓合计超过交易所规定标准的;结算后,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套期保值持仓与投机持仓合计超过交易所规定标准,并且未在下一交易日第二节交易结束前自行调整或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
交易期间,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当日开仓导致套保持仓与投机持仓合计超过交易所规定标准的,交易所禁止其当日超仓合约开仓交易,并在结算后恢复其开仓权限
结算后,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套保持仓与投机持仓合计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在下一交易日第二节交易结束前自行平仓。未平仓或平仓后仍未符合规定标准的,交易所禁止其超仓合约开仓交易,并在结算后恢复其交易权限,因价格涨跌停板、异常情况或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在第二节交易结束前完成平仓的情形除外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累计2个交易日(含2个)以上出现套保持仓与投机持仓合计超过规定标准情形的,交易所自下一交易日起连续3个交易日禁止其超仓合约开仓交易;情节严重的,按照《大连商品交易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十二
套期保值交易影响价格
具有套期保值交易资格的客户频繁进行开平仓交易,影响或者企图影响市场价格
(一)谈话提醒(二)书面警示(三)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持仓增加额度(四)取消套期保值交易资格(五)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并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
虚假套期保值
在申请套期保值交易资格、申请增加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和交易时,有欺诈或违反交易所规定行为
(一)不受理其增加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二)调整或者取消已批准的套期保值持仓增加额度(三)取消其套期保值交易资格(四)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处置措施,并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
套利交易影响价格
利用套利交易影响或者企图影响市场价格
(一)谈话提醒(二)书面警示(三)调整或者取消其套利持仓增加额度(四)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并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五
虚假套利
在申请增加套利持仓额度和交易时,有欺诈或违反交易所规定行为
(一)不受理其增加套利持仓额度的申请(二)调整或者取消已批准的套利持仓增加额度(三)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处置措施,并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市场监管系列案例
市场监管案例系列一:操纵合约价格案
投资者合规交易提示
市场监管案例系列二:盗取他人账户资金案
期货市场盗取资金行为主要是通过对敲不活跃期货合约完成的,其产生具有一定的原因和特点。一是个别客户风险意识不强。期货市场个别投资者不是委托给诚信差的人操作,就是账户密码保管不善。盗取资金者正是掌握其密码后趁其不备,通过对敲盗取其账户资金。二是较为方便的出金制度。如果期货公司对客户出金不做限制,客户资金可在期货市场和银行间自由划转。很多惯犯正是利用期货市场这一特点,通过对敲获利,然后迅速通过银期转账出金,整个过程最快只要几分钟。三是存在着不活跃合约。期货市场品种多,有的品种或合约流动性较差,盗取资金者正是利用这些流动性差的合约,对敲转移他人账户资金。
广大投资者在期货市场要合规交易,“勿以恶小而为之”,不要认为盗取资金金额不大、不易被发现而有意为之。通过期货市场盗取资金这类行为性质恶劣,触犯刑法,一经发现,必将受到严厉处罚。
市场监管案例系列三:操纵或影响交割月合约结算价格案
某公司自成交操纵某农产品合约交割结算价格案
两公司合谋操纵某工业品合约交割结算价格案
通过对上述三起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涉案人员均是采用违法违规手段扰乱交割业务和正常的市场秩序。在此提示产业投资者,第一,交割月期货价格走势通常会贴近现货价格,通过人为操作产生差异,严重影响了期货的价格发现功能,是严重的违规行为。耍小聪明,通过违规交易操纵或影响价格来避税,必然会被有关部门查处,得不偿失。第二,交易所对于每个账户可交割商品数量的限制是经过充分调研、广泛听取市场意见后制定的,利用分仓来规避交割限额,影响市场公平。第三,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制度,对于产业客户,可以通过申请套期保值等形式满足其交割需求。第四,很多市场参与者可能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交易所会抓大放小,然而,及时查处是交易所的监管职责所在,再小的违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证监会和交易所将一如既往,持续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密排查、严肃处理。
市场监管案例系列四:对敲转移他人账户资金案
本系列三起案例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没有构成犯罪,但对敲转移资金行为扰乱了期货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是交易所严厉打击、查处的违规行为。对敲交易转移资金的违规行为,基于其主体身份不同、动机和目的不同,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也是各不相同。不论在哪种情况下、以何种主体身份实施的对敲交易,都是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严格禁止的,均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轻者给予警告、强行平仓、暂停开仓交易1至6个月的处罚;重者给予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罚款、没收违规所得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由于期货市场存在不活跃合约,每日交易量很少,一些客户利用这些合约采取对敲的方式转移资金,是期货市场常见的一种违规行为。
调查中发现,个别对敲是由于“程序错误”导致。目前,期货市场上程序化交易已是普遍现象,各类交易程序、“插件”质量良莠不齐,采取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要在谨慎判断选择的基础上,合理合规操作,避免所谓的“程序错误”或者“误操作”,因为电脑的错误最终也是由人来承担责任的。
三、大商所交易规则问答
异常交易及程序化交易管理
1.大商所认定的异常交易行为有哪些?
(1)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内发生的多次互为对手方的交易,即自成交行为;
(2)客户或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发生的频繁报撤单行为;
(3)客户或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发生的大额报撤单行为;
(4)交易所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
(5)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6)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在统计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和大额报撤单次数时,市价指令、止损(盈)指令、套利指令、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FAK)指令属性形成的撤单和自成交不计入在内;
(2)由于套保交易所产生的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
(3)由于交易所临近交割月减少持仓限额而发生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被动超仓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
(4)由于期货、期权做市交易所产生的频繁报撤单行为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
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多个期货或者期权合约上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超仓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分别认定为出现一次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超仓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
交易所对期货、期权合约上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超仓行为分别统计和处理。
对于在期货合约上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且第三次达标的客户,交易所将限制第三次达标的期货合约的开仓权限。对于在期权合约上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且第三次达标的客户,交易所将限制整个期权品种开仓权限。
目前按照自然年进行统计,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第三次达标开始限仓,实际控制账户超仓第二次达标开始限仓,如果第四次达标则开始进行新一轮的统计,到下一个自然年则清零并重新统计。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
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的行为或事实。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1)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占他人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客户应当通过开户期货公司会员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主动报备;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报备,并由交易所将报备信息转至监控中心。
经交易所询问,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如承认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应主动报备。
交易所在执行持仓限额、交易限额、大户报告以及异常交易管理等制度时,对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委托量、撤单量、成交量以及持仓量等合并计算。
市场及交易风险管理
当期货合约出现连续第一、第二、第三个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时,其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标准将按以下规则调整:
第一个停板
第二个停板
第三个停板
涨跌停板
交易保证金
交易期间,通过套利交易指令进行的委托,其交易保证金按上一交易日结算时套利保证金标准收取。结算时,交易所以交易编码为单位,按照“先跨期后跨品种”的顺序,对各合约持仓进行组合,具体组合原则为:不同合约间,按照合约距离交割月份由近及远的原则进行组合;同一合约上的同方向持仓,按照后开先组的原则进行组合。同一合约对锁持仓参照跨期套利持仓管理。
套利持仓平仓时,交易所先返还套利持仓交易保证金,再收取套利持仓中未平仓合约的交易保证金。
交易所对期权买方不收取交易保证金。期权卖方需缴纳交易保证金,具体标准为下列两者中较大者:
5.交易所的大户报告制度具体是指什么?
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客户须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报告;委托境外经纪机构从事期货交易的客户,应当委托其境外经纪机构报告,境外经纪机构再委托期货公司会员报告。
目前,大户报告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进行电子化报送,达到报告界限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应主动于达到界限的下一交易日15:00前向交易所报告。
6.个人客户交割月份的持仓限额是多少?
个人客户交割月份的持仓限额为0。自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予以强行平仓。
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