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中评审专家张某利用隐匿的手机,在洗手间给甲供应商通报了参加竞争的其他供应商的得分情况。甲供应商根据情况调整了最终报价并被推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张某应当受到以下哪些处罚?
A.罚款2000~20000元B.罚款20000~50000元
C.警告D.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
答案:BD还是BCD争议点:对于评标专家违规,影响了中标结构的情形,根据条文,主要的争议点在是否要选择C.警告。
解析: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根据最新发布的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川财规〔2023〕12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已经2023年第19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川财规〔2018〕2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政府采购类)
2.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资产评估类)
3.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会计监督类)
4.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类)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29日
文件内根据采购金额,有不同的处罚情况。包括了警告。如下文件内的部分内容截图。
答案:BCD
补充解析:根据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包括了警告条款。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和违规处理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4)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5)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6)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七)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5.《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川财规〔2023〕5号)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聘任:
(一)聘期内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三)存在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受到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行政处罚的;
(五)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或受到记大过及以上政务处分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担任评审专家的其他情形。
6.《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川财规〔2023〕5号)第四十四条,申请人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提供虚假信息材料;
(二)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三)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五)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六)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为实现非法目的搜集其他评审专家信息或者与其他评审专家串通;
(八)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违规情形及其处理规则,已经在与评审专家签订的《聘任协议》中,通过契约形式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