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随身记21年CPA《经济法》高频考点第七章(1)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证券法》。

(2)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证券法》,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

2.证券公开发行

证券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公开出售证券向不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下列两种情况可能构成公开发行: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特定对象,即所谓的合格投资者,主要是指那些具有获取发行人信息的能力、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

①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②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③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④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⑤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⑥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⑦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考点2: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一)首次信息披露

首次信息披露主要有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等。

1.招股说明书

2.债券募集说明书

3.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发行证券完成后,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持续信息披露

1.定期报告

2.临时报告

(1)临时报告是指在定期报告之外临时发布的报告。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提出临时报告,披露事件内容,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2)披露时点

考点3:虚假陈述行为

1.虚假陈述行为的界定

(1)积极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行为

(2)消极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

(1)不同责任主体的主观归责

(2)因果关系的确定

①虚假陈述实施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

②因果关系的推定

(3)损失赔偿范围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4)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诉讼方式

考点4:内幕交易行为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一)内幕交易

1.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提个醒】

临时报告中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2.内幕信息敏感期

(2)内幕信息的公开

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

3.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4.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二)短线交易

(三)“老鼠仓”行为

(1)“老鼠仓”行为主体特定,主要是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2)“老鼠仓”行为利用的是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

考点5:操纵市场行为

1.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认定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5)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6)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8)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2.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后果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6:非上市公司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义

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200人);

2.股票公开转让。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转让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义,股份公司可以因两种原因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1.因股票以非公开方式转让(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1)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2)如果股份公司在3个月内将股东人数降至200人以内的,可以不提出申请。

2.因股份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

(1)申请公开转让之前,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2)申请公开转让之前,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审查。

(三)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向发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这两种情形,都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而且发行对象必须是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对象。

1.特定对象

(1)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①公司股东;

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③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该项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2)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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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4)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5)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https://www.64365.com/zm/481.aspx
3.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是香港迄今为止最重要和面的证券监管法规。该条例吸收合并了原来颁布的《证券条例》、《保障投资者条例》、《商口csu义x—w,.易条例》(1976年颁布)、《证券交易所合并条例》(1981年颁布)、《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1989年颁布)、《证券(公开权益)条例》(1991年颁布)、《证券(内幕交易...http://www.qh10.com/qhzs/55.html
4.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的表现有哪些?如何防范期货异常交易行为?具体来说,投资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范: 1. 增强信息识别能力:投资者应学会识别市场中的异常信号,如价格突然大幅波动、交易量异常放大等,这些可能是异常交易行为的征兆。 2. 遵守交易规则:严格遵守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不参与任何可能被认定为异常交易的行为。 https://futures.hexun.com/2024-11-19/215632767.html
5.利用未公开的信息进行交易,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https://www.tthjy.com/xingshi/27344.html
6.编造并传播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亦为复杂客体,其不仅会侵害国家有关证券、期货交易的管理制度,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而且还会由此造成投资者的利益主要是经济利益重大损害。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并且传播对证券、期货交易有影响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https://www.fljg.com/xsss/748364.html
7.宏源期货(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期货交易; (四)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 (五)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六)对相关期货交易或者合约标的物的交易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操作或...http://www.hongyuanqh.com/hyqhnew/public/detail.jsp?oneMenuId=000200010003&twoMenuId=0002000100030008&infoid=2400977
8.睿识丨关于警惕虚假股票期货基金投资诈骗手段的风险提示...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与普及,不法分子的诈骗手段也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近期,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渠道发布虚假投资信息,以推广投资股票、期货、基金为名,诱导受害人上当受骗,上海信托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保持警惕,防范此类诈骗手段。 此类诈骗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https://www.shanghaitrust.com/node/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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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刑法视野量刑法学网《司法解释》第1条第1项规定的“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行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称其为“蛊惑交易操纵”。分析该项规定不难看出,蛊惑交易操纵行为的结构是滥用虚假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控制市场中的资本配置...https://liangxing.swupl.edu.cn/xfsy/278962.htm
11.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将入刑!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通过(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0604831
12.中国期货和衍生品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3)专业文章仅就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而言,以上案件的认定均比较明确。值得讨论的是,在王永锋案中,行为人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同时进行了期货交易,《期货和衍生品法》第12条列举“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为操纵期货市场手段之一,是否应当据此追究行为人蛊惑操纵的法律责任。 https://www.allbrightlaw.com/CN/10475/6551d24fcd3de1a0.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