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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15:10:53
颁发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编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4号
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
为了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行业的标准体系,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专利文件识别码标准》(ZC0008-2004),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月7日
附件:专利文件识别码标准(ZC0008-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
ZC0008-2004
专利文献类别识别码标准
2004年1月7日发布,2004年7月1日实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
前言
专利文献类别识别码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之一,编号为ZC0008-2004。
本标准的附录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批准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文献类别识别码标准制定工作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严、唐、吴全洲、郑宁、黄、杨策、宁龙、朱仁秀、、何月峰、徐浩华、三、吴、石萍、、、冷哥、严永刚
向前
为了全面准确地识别已发表的中国专利文献类型,方便快捷地存储、检索和获取中国专利文献和信息,进一步提高对公众的服务质量,本标准修订了自1985年9月10日起生效的专利文献类型识别代码系统。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专利文献类别识别码的编码规则和使用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任何载体形式(包括纸质载体、缩微胶片、磁带或软盘、光盘、在线数据库、计算机网络等)发布的专利文件的类别标识码。).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除非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标准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拥有最终解释权。
2.1专利申请
本标准所称专利申请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2出版
本标准所称公布,是指自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的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公布,或者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前公布。
2.3公告
2.4专利文献
2.5专利文件的类型
本标准所称专利文献种类,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法定程序中公布或者公告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而产生的各种专利文献。
2.6专利文献类别识别码
本标准所称专利文献类型识别代码,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用于识别不同种类专利文献的字母代码或字母与数字的组合代码。
专利文件识别码制定规则
3.1专利文献类别识别码的构成
专利文献类型识别码是用大写英文字母或大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的组合表示的,简单数字不能作为专利文献类型识别码。
大写英文字母表示相应专利文件的公布或公告,阿拉伯数字用于区分公布或公告阶段不同类型的专利文件。
3.2专利文件类别标识码中字母的含义
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开
部分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
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
3.3专利文件类别识别码中数字的含义
见本标准附录。
4专利文件类别识别码使用规则
4.1专利文献类别识别码与中国国家代码CN、专利文献号联合使用
为了完整准确地识别不同种类的专利文件,应同时使用中国国家代码CN、专利文件编号和专利文件类型识别码。排列顺序应为:国家代码CN、专利文献号、专利文献类型识别码。如有必要,可在国家代码CN、专利文件编号和专利文件类型识别码之间使用一个单字节空。如下所示:
CNXXXXXXXXXA
CNXXXXXXXXXB
CNXXXXXXXXXC
CNXXXXXXXXXU
CNXXXXXXXXXY
CNXXXXXXXXXS
附录列出了根据本标准给出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文件的类别识别代码表。
4.2专利文件类型识别码的书写和打印格式
除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另有规定外,空在打印和数据显示格式中不得用于字母和数字之间。
本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参照以下标准:
ZC0006-2003专利申请号标准(2003年7月版)
ZC0007-2004专利文献号标准(2004年1月版)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16号《识别不同种类专利文件的推荐标准代码》(2001年6月版)
知识产权组织第3号“用双字母代码代表国家、其他实体和政府间组织的推荐标准”(1999年4月版)
6专利文献类别标识码标准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本标准管理人应当根据本标准的条款和内容对专利文献类型识别码标准进行管理,并负责为专利文献类型识别码标准建立有效的运行环境。
本标准管理员的具体职责是:
——负责专利文献类别标识码的管理和维护;
-解释本标准的规范性术语和定义;
——提出改进建议。
7.发布专利文件类别识别码标准
本标准于2004年1月7日发布。
8.专利文献类别识别码标准的实施
8.1专利文献类别识别码标准的实施
本标准于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
8.2专利文献类别识别码标准的监督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
8.3专利文献类别识别码标准的改进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应当对本标准管理者提出的改进建议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制定新的标准代替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