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类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识标签指南》正式发布(全文)检测资讯

家电类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识标签指南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标识标签作为记录食品接触材料信息的载体,是食品接触材料质量安全和使用信息最直观和便捷的体现方式,也是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标识标签起着传递质量安全信息、确保可追溯性、保护知情消费权、降低交易成本等重要作用,因此是食品接触材料安全标准的重要规范性指标和合规监管的重点考察对象。标识标签信息的不完整、不真实和不准确等容易导致误导消费者、影响产品正常使用,乃至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等问题发生,由标识标签问题引发的不合格案例和消费纠纷时有发生,因此,涉及食品接触材料的标识标签管理一直受到各国政府和行业的广泛重视。

一、定义和术语

1.1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各种已经或预期可能与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接触、或其成分可能

转移到食品中的材料和制品。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和设备,及可能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的油墨、粘合剂、润滑油等。不包括洗涤剂、消毒剂和公共输水设施。

1.2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识标签

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GB4806.1所定义的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以下简称食品接触材料)和其包装物上的文字、图形、数字、符号以及其它说明的总称。包括标志、材质名称、产品名称、生产商、经销商、生产日期、生产地址等。

1.3最小销售单元

以销售为目的(无论是否免费),交付给消费者使用的材料或制品。

1.4最小销售包装

以销售为目的(无论是否免费),交付给消费者使用的材料或制品的包装物。

1.5强制标识内容

是指GB4806.1以及其它产品安全标准中明确规定需标示的信息,如材质、生产商、生产日期等。

2.1适用的安全标准现阶段,我国针对食品接触材料标签出台的强制性法规、标准和规范如下表1所示

表1:涉及食品接触材料标签强制要求的安全标准

标准号

标准名称

适用范围

法律地位

GB4806.1-2016

通用安全要求

所有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

强制性

GB4806.3-2016

搪瓷制品

搪瓷

GB4806.4-2016

陶瓷制品

陶瓷

GB4806.5-2016

玻璃制品

玻璃

GB4806.6-2016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塑料所用的树脂和树脂共混物,包括

未硫化的热塑性弹性体

GB4806.7-2016

食品接触用塑料

食品接触用塑料及制品,包括未硫化

的热塑性弹性体材料及制品

GB4806.8-2016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纸和纸板,不包括纤维素薄膜制品

GB4806.9-2016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金属材料及制品

GB4806.10-2016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

食品接触材料于食品直接接触面的

涂料及形成的涂层

GB4806.11-2016

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

天然橡胶、合成橡胶(包括经硫化

的热塑性弹性体)和以硅橡胶为主要

原料制成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2.2法规和标准要求

各个法规和标准针对标识标签的具体条款和要求如下所示:

2.2.1GB4806.1-2016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8.1产品标识信息应清晰、真实、不得误导使用者。

8.2产品应提供充分的产品信息,包括标签、说明书等标识内容和产品合格证明,以保证有足够信息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

8.6上述标识内容应优先标识在产品或产品标签上,标签应位于产品最小销售包装的醒目处,当由于技术原因无法将信息全部显示在产品或产品标签上时,可显示在产品说明书或随附文件中。

2.2.2GB4806.3-2016食品安全标准搪瓷制品

2.2.3GB4806.4-2016陶瓷制品

2.2.4GB4806.5-2016玻璃制品

5.2.2产品声称可用于烹饪、可微波炉使用的性能时,应在产品或最小销售包装上进行标识。

2.2.5GB4806.6-2016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2.2.6GB4806.7-2016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2.2.7GB4806.8-2016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2.2.8GB4806.9-2016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5.3.2金属基材应明确标示其材料类型及材料成分,或以我国标准牌号或统一数字代号表示,如“不锈钢06Cr19Ni10”或"不锈钢S30408"“铝合金3004”等。

5.3.3食品接触面覆有金属镀层或有机涂层的,应标示镀层或涂层材料,如“镀铬”“镀锌镍合金”“聚四氟乙烯涂层”等。金属镀层不止一层时,应按由外层到内层顺序标出各金属成分,并以斜杠隔开,如“镀铬/镍/铜”。

2.2.9GB4806.10-2016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

2.2.10GB4806.11-2016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

三、家电类产品标签标识原则

3.1基本原则

3.1.1合规

食品接触材料标签标识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3.1.2真实

食品接触材料标签标识的所有内容应真实准确,与销售的食品接触材料相符。

3.1.3规范

(1)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签标识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

(2)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识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科学准确、简明易懂;

(3)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标识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中文(以下情况时可只标注外文):

1)注册商标;

2)进口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国外制造者名称、地址和网址;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有汉语拼音或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

(4)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识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应以虚假、让使用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也不应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使用者;

(5)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识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应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使用者将购买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或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1.4完整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识标签应包括安全标准所规定的强制标注内容和根据产品特点需标注的内容。

3.1.5可操作

4.1标识标签形式

不建议标识标签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或其销售包装分离,可以选择以下标签形式:

在零售阶段,安全标准所要求的信息应粘贴、印刷或标示在:

(1)最小销售单元上或最小销售包装上;或

(2)最小销售单元或最小销售包装的印刷品上;或

(3)由于技术原因无法粘贴、印刷或标记于最小销售单元上时,可粘贴、印刷、标记在紧邻的材料和制品上,但该标识标签应为购买者清晰可见;

在除零售阶段之外的其他行销阶段,安全标准所要求的内容可粘贴、印刷或标示在:

(1)随附的文件上;或

(2)标签或包装上;或

(3)最小销售单元本身。

4..2粘贴、印刷或标记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上的标签不应对食品造成污染。粘贴或直接印制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上的印刷品不应直接接触食品;

4.3标识标签材料连接或粘贴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或其销售包装上印刷品的制作材料应有足够的强度,特别是固定在销售包装外面的印刷品应保证不易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

4.4标识标签颜色连接或粘贴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或其销售包装上印刷品的颜色应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或其销售包装物的底色形成明显反差、清晰易辨。

4.5标识标签印制连接或粘贴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或其销售包装上印刷品的印刷字体、图案应与基底形成明显的多反差、清晰易辨。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mm。

5.1标识标签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1)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2)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3)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材料和制品的;

(4)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5)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6)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7)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5.2GB4806.1规定安全标准所要求的标识内容应优先标示在产品或产品标签上,标签应位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或最小销售单元包装的醒目处。当由于技术原因无法将信息全部粘贴、印刷或标记在产品或产品标签上时,可粘贴、印刷或标记在产品说明书、插页或随附文件中。

5.3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名称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名称应反映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国家、行业标准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国家、行业标准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名称。塑料和添加剂的名称可参考GB9685附录的表述,树脂和单体名称参考GB4806.6、GB4806.10、GB4806.11附录的表述。

金属基材应明确标示其材料类型及材料成分(材质成分信息可通过材质分析技术获取),或以我国标准牌号或统一数字代号表示,如“不锈钢06Cr19Ni10”或"不锈钢S30408"“铝合金3004”等。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在满足既有标准的前提下,增加规定要求以外信息。如国外标准规定的牌号标识等。

5.4生产者或经销者名称和地址应标注经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食品接触材料质量安全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示: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和受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进口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应标注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品牌商,或代理商、进口商、经销商,以及国外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5.5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产地国内生产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产地应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市级地域;进口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产地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的名称。

5.6日期标注

应清晰地标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适用时)。考虑家电类产品生产周期较长,生产日期建议采用产品的最终包装环节日期进行标注。日期按4位数年份和2位数月份及2位数日的顺序。如标注“生产日期20080112”,表示2008年1月12日生产;保质期的标注应采用“保质期××月”;限期使用日期的标注应采用“请在××前使用”,日期按4位数年份和2位数月份及2位数日的顺序。如标注:“请在20051105前使用”,表示在2005年11月5日前使用。

5.8适用于接触食品的标志标识

调羹筷子标志见下图所示,具体的尺寸和颜色规范要求,可参考专家委员会已经发布的标志指南。

5.9警示内容

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特点需要时,应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签上标注安全警示信息,其内容包括适用的材料或部件、加热条件,所接触食品的酸碱度限制等,如微波炉产品标注“不得加热带壳食物”;也可以在说明书中“安全注意事项”一栏对安全警示信息进行明示,亦可选择在标识页补充备注。如“产品不宜作为容器长期存储食品”、“若烤制pH<5的酸性食材(如蘸醋、柠檬汁等酱料),请务必使用锡箔纸包裹”等产品安全使用信息。

在产品或产品标签上标识的安全警示语应以“注意”或“警告”或“禁止”等作为引导语。安全警示用语的字体大小不小于3mm。

5.10其它标注内容

5.10.1使用方法

如有必要,可以标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使用指南或使用指南的图示等对使用者有帮助的说明。包括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首次使用之前、使用后等建议。

5.10.2贮藏说明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特定贮藏条件。

家电类产品同一品项存在多个型号,且不同型号选材略有差异,为使标识信息简约通用,可采用“同一类产品同一个模板”标识方式。当采用同一个模板时,建议增加“本系列产品包含以上食品接触材料,部分机型可能不含个别材料,以实际产品为准!的类似说明。

家电类单独在市场销售的零配件应符合以上标识要求和原则;无须单独销售的售后维修零配件等,通常其信息已在配套产品说明书中明示,无须重复标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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