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进口食品收货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备案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的规定的要求办理。
(二)报检
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以下报检材料:
1、合同、装箱单、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原产地证、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进口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检验检疫要求的其他证书或证明文件,进口乳及乳制品报检时还应提供有效的官方卫生证书;
3、首次进口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文件;
6、须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7、根据风险状况,为控制疫情疫病或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可临时要求报检人在申报进口预包装食品时提供其他材料;
8、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公章:
(1)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2)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
(3)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
(5)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三)检验检疫
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四)出证放行
检验检疫部门根据现场检验、标签检验、感官检验和实验室检验结果综合判定进口食品是否合格。
(1)经判定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卫生证书》后放行,进口商获得《卫生证书》后方可销售、使用进口食品。
经判定合格的,进口商应同时提供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电子版(要求:jpg、gif、bmp格式,并且<=500K),由检验检疫人员录入标签备案系统。
(2)经判定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五)食品进口与销售记录
进口食品收货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完善的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具体要求见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
(六)主动报告
进口食品企业应按照要求向检验检疫部门实施质量安全主动报告,具体报告内容和要求见《进口食品质量安全主动报告有关要求》。
进出口食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是国务院综合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和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的直属机构,负责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
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进口食品清关前资料准备:
(一)中文标签备案:中国进口食品、饮料经销商根据中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有关规定准备下列申报文件后,到当地商品检验检疫局领取表格后申办:(可委托进出口代理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