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0号),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3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另外,新规在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也进一步简化了流程,压减了时限。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全流程网上办理。并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于202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规明确,要求按照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进行检验。还将关于商品包装尺寸的规定进行了删除。
二、粮食安全保障法规
《粮食安全保障法》在有关构建粮食供给保障体系的规定中明确提升粮食质量安全的要求;规定粮食加工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对其加工的粮食质量安全负责,接受监督;规定增加优质、营养粮食加工产品供给。此外,还明确给出粮食的定义,进一步明确杂粮范围。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则是完善粮食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对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进行强化,同时细化了监督管理工作和完善法律责任。
三、特殊食品法规
为进一步完善特医食品注册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新规明确7种产品不予注册的情形;在注册证书中增加“产品其他技术要求”项目,进一步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有效;突出标签和说明书特点和禁止性要求;加严加大违规行为处置力度。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优化现场核查流程,细化现场核查内容;压缩临床试验核查时限,提高审评审批时效;明确电子证书法律效力等。
为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2023年7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公布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3.保健食品标志规范标注指南
2023年12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保健食品标志规范标注指南》(简称《指南》),指导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规范标注保健食品标志,正确引导消费,营造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指南》明确,保健食品标志应当规范标注,并对其标注的大小及位置、图形比例等内容进行细化要求,同时明确印刷颜色要求。按照《指南》规范标注保健食品标志,生产经营者可在生产经营场所、专区专柜等位置使用保健食品标志。另外,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持有人、生产经营者应当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四、“三新”食品法规
五、餐饮法规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公告
2023年4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2.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关于发挥网络餐饮平台引领带动作用有效防范外卖食品浪费的指导意见
2023年6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发挥网络餐饮平台引领带动作用有效防范外卖食品浪费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倡创新餐品供应方式,完善餐品展示信息,强化全流程消费提醒,科学设定起送价格,优化满减促销规则。通过这些措施,充分发挥网络餐饮平台引领作用,增强商户和消费者的节约意识,力求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浪费。
六、其他法规
2023年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公布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于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规提出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列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有效凭证之一,并鼓励从事连锁经营和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优先采购带证的食用农产品。并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
2.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
2023年7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同时废止。新版细则对许可范围进行了调整。将可食用动物肠衣纳入肉制品生产许可发证范围,修订后,许可范围包括热加工熟肉制品、发酵肉制品、预制调理肉制品、腌腊肉制品和可食用动物肠衣。
3.《食盐定点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定点企业规范管理办法》
2023年9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食盐定点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定点企业规范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20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