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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7河北
提醒
食药法苑
各种法规资料尽在法苑
问: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查处疑惑
留言日期:2023-11-30
您好!
在食用农产品后处理案件办理过程中,如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免于行政处罚时是否应当没收违法所得(所查处的食用农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如果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因为销售者在购销该批次食用农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不知道其所购销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于非主观意愿,那么是按照其销售价×销售数量的全额进行没收,还是按照(销售价格-购进价格)×销售数量的差额进行没收?谢谢!
答: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符合条件免于处罚,应当理解为不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
但是,如果食品经营者还有未销售的不合格食品,那么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积极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依法没收不合格食品。
没收食品经营者的不合格食品应当立案,出具处罚决定,处罚决定应当写明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于处罚,但是没收库存不合格食品。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违法所得计算方法
留言日期:2023-10-26
我朋友在2023年中秋节前购进一批预包装食品(月饼)在网络平台销售,货值金额一共十五万已经全部售罄。后来经检查发现这批月饼的食品检测是合格产品,但外包装标签违反《食品安全法》之规定,属于违法。我想咨询一下在处罚过程中违法所得是按销售的全部金额计算即货值金额,即违法所得计算方法是:销售总金额扣除购进价款、平台扣点款、快递配送费款等费用?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食品行政处罚一般按照全部收入法计算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即按销售价格计算,不扣除成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不能涵盖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
网民留言
**辖区内企业A公司,备案了食品企业标准,A公司委托三个企业进行分步骤生产,一个是对食品原料进行超微细化的B公司,一个是对超微细化后的食品原料进行辐照灭菌的C公司,一个是对超微细化灭菌后的食品原料进行固体饮料(预包装食品)加工包装的D公司。现已查明,B公司及C公司均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时A公司备案的企业标准,没有明示采用C公司的辐照灭菌工艺流程,B、C公司均在省外,产品标示D公司的生产SC许可证。产品未标示辐照食品。**本批次食品,A公司的销售额为120万元,A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加工费用为5万元,支付给D公司的加工费用为10万元。D公司支付给C公司的加工费用为5000元。**请问对A公司的委托生产行为如何处罚,产品是否召回?感谢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