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众心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
当事人:马鞍山市众心缘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5003532465326
我局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反映当事人生产的“黑糖沙琪玛”配料表中“沙琪玛专用粉”的标注不符合标准规定,请求我局查处。2021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成品库内发现“黑糖沙琪玛”一箱、发现“超软沙琪玛(蜜枣味)”13箱、“超软沙琪玛(葡萄干味)”2箱、“无蔗糖法式烤芙条(花生味)”5箱、“无蔗糖法式烤芙条(玉米味)”10箱、“无蔗糖法式烤芙条(美国红提味)”4箱,上述产品配料表均标注“沙琪玛专用粉”,“沙琪玛专用粉”实际使用的为“利生萨琪玛粉”,该原料为复合原料,该原料配料表为:“小麦、谷朊粉、复配面粉处理剂(食用玉米淀粉、碳酸三钙、碳酸钙、维生素C、木聚糖酶、碳酸镁、脂肪酶、葡萄糖氧化酶)”。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查封。2021年4月1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产品配料表中标注“沙琪玛专用粉”,实际使用的为复合原料“利生沙琪玛粉”,根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4.1.3.1.3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应将上述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上述产品标签标注有“加工方式:油炸类(冷加工)”,当事人生产许可类别为:“热加工糕点:烘烤类糕点(松酥类);油炸类糕点【其他类(锅巴)】,冷加工糕点:上糖浆类”,上述标签标注“加工方式:油炸类(冷加工)”为错误标注。
由于当事人未制作生产及销售记录,未保留销售票据等材料,本案认定被查封产品“黑糖沙琪玛”1箱、“超软沙琪玛(蜜枣味)”13箱、“超软沙琪玛(葡萄干味)”2箱、“无蔗糖法式烤芙条(花生味)”5箱、“无蔗糖法式烤芙条(玉米味)”10箱、“无蔗糖法式烤芙条(美国红提味)”4箱货值为本案货值金额,上述产品成本为39.89元/箱,销售价格为40元/箱,本案货值金额为1400元,由于无法确定销售数量,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我局于2021年6月18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本案货值金额为1400元,不足四千元。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39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四千元以下的。”
1、警告;
2、没收“黑糖沙琪玛”1箱、“超软沙琪玛(蜜枣味)”13箱、“超软沙琪玛(葡萄干味)”2箱、“无蔗糖法式烤芙条(花生味)”5箱、“无蔗糖法式烤芙条(玉米味)”10箱、“无蔗糖法式烤芙条(美国红提味)”4箱;
3、罚款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