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提出制定或者修订建议。
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地方特色食品特点和传统饮食习惯,并公开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关行业组织、消费者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其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第三节食品检验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检验能力建设,建立协调、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检验体系,为食品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研究开发食品安全检验技术。
鼓励食品产业集聚区内的食品生产者联合建立食品检验室,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可以委托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抽样检验。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应当保证检验数据和结论真实、准确,并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专业化水平。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风景名胜区、食品产业集聚区等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