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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食品生产监管问题
如果工厂周围无法避免的存在类似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应从硬件、软件方面考虑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控制。厂区环境包括厂区周边环境和厂区内部环境,工厂应从基础设施(含厂区布局规划、厂房设施、路面、绿化、排水等)的设计建造到其建成后的维护、清洁等,实施有效管理,确保厂区环境符合生产要求,厂房设施能有效防止外部环境的影响。
良好的厂房和车间的设计布局有利于使人员、物料流动有序,设备分布位置合理,减少交叉污染发生风险。
食品企业应从原材料入厂至成品出厂,从人流、物流、气流等因素综合考虑,统筹厂房和车间的设计布局,兼顾工艺、经济、安全等原则,满足食品卫生操作要求,预防和降低产品受污染的风险。
企业设施与设备是否充足和适宜,不仅对确保企业正常生产运作、提高生产效率起到关键作用,同时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的稳定性。
正确选择设施与设备所用的材质以及合理配置安装设施与设备,有利于创造维护食品卫生与安全的生产环境,降低生产环境、设备及产品受直接污染或交叉污染的风险,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
设施与设备涉及生产过程控制的各直接或间接的环节,其中,设施包括供、排水设施、清洁、消毒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个人卫生设施、通风设施、照明设施、仓储设施、温控设施等;设备包括生产设备、监控设备,以及设备的保养和维修等。
卫生管理是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的核心内容。卫生管理从原料采购到出厂管理,贯穿于整个生产过程。卫生管理涵盖管理制度、厂房与设施、人员健康与卫生、虫害控制、废弃物、工作服等方面管理。
以虫害控制为例,食品生产企业常见的虫害一般包括老鼠、苍蝇、蟑螂等,其活体、尸体、碎片、排泄物及携带的微生物会引起食品污染,导致食源性疾病传播,因此食品企业应建立相应的虫害控制措施和管理制度。
可现场查验物料供应企业是否具有生产合格物料的能力,包括硬件条件和管理;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物料合格证明文件,如产品生产许可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口卫生证书等,并对物料进行验收审核。
在贮存物料时,应依照物料的特性分类存放,对有温度、湿度等要求的物料,应配置必要的设备设施。物料的贮存仓库应由专人管理,并制定有效的防潮、防虫害、清洁卫生等管理措施,及时清理过期或变质的物料,超过保质期的物料不得用于生产。不得将任何危害人体健康的非食用物质添加到食品中。
检验是验证食品生产过程管理措施有效性、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通过检验,企业可及时了解食品生产安全控制措施上存在的问题,及时排查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企业对各类样品可以自行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企业开展自行检验应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试剂、标准样品等,建立实验室管理制度,明确各检验项目的检验方法。检验人员应具备开展相应检验项目的资质,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开展检验工作。为确保检验结果科学、准确,检验仪器设备精度必须符合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申请由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根据生产食品类别不同分别由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
食品类别中的乳制品,蛋白饮料、固体饮料、其他饮料,压片糖果,黑茶、紧压茶、边销茶,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食用酒精,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由省局受理;其他食品类别由市局受理。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规定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主要包括: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规定现场核查范围主要包括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以及按规定需要查验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在设备设施方面,核查申请人提交的生产设备设施清单是否与现场一致,生产设备设施材质、性能等是否符合规定并满足生产需要;申请人自行对原辅料及出厂产品进行检验的,是否具备审查细则规定的检验设备设施,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检验需要。
在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方面,核查申请人提交的设备布局图和工艺流程图是否与现场一致,设备布局、工艺流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能防止交叉污染。实施复配食品添加剂现场核查时,核查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根据复配食品添加剂品种特点,核查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组成、有害物质及致病菌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02
食品经营监管问题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3)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4)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5)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6)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7)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8)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9)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0)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1)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12)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2)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保持经营环境卫生整洁;
(4)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5)建立健全进货台账,如实记录所采购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经手人等内容;
(6)保证食品安全,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7)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及时做好餐饮具消毒保洁工作;
(8)及时处理顾客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2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不需要。
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非定点屠宰区域销售肉类及肉类副产品需索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定点屠宰区域需索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食品安全法》第68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农村厨师必须提供有效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身体无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感染、咽部炎症等症状,方可承接农村集体聚餐工作。
农村集体聚餐禁止加工制作凉菜、卤水拼盘和野生菌类、四季豆、新鲜黄花菜。
根据《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小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但不包括自制裱花蛋糕、生食水(海)产品、乳制品(发酵乳、奶酪除外)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申请冷荤凉菜制售和提供自酿酒,应在经营范围后以括号标注。
学校(含托幼机构)、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等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供餐人数超过100人的建筑工地食堂和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00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对每餐次的食品成品进行留样,留样量为125g,冷藏保存48小时。
食品应按照原料、半成品、成品分类、分区存放,需冷藏食品温度范围应控制在0-8℃,需冷冻食品温度范围宜低于—12℃。
03
保健食品监管问题
原来国家把保健品分为七大类,即:保健药品、保健食品、补充食品、增强食品、保健用品、保健器械和特殊化妆品。后经过历次改革,于2000年,国家正式颁布撤销“药健字”(保健药品)批号的文件,要求所有“药健字”在2002年12月31日前停止生产,2004年1月1日起不得在市场流通。
“药健字”产品必须在“药”和“食”之间作出选择:经严格验证符合药品审批条件的,改发药“准”字文号,正式纳入药品流通系统;不符合药品条件,但符合目前保健食品审批条件的,改发食“健”字文号;两者都不符的,撤消文号,停止生产和销售。
目前的保健品只包括四大类,即:保健食品、保健用品、保健器械和特殊化妆品。
是指具有调节人体机能、增进健康、预防保健的用品。
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既为适应特定人群具有一定调节作用的。保健品又被称为“功能食品”“健康食品”。
保健食品具有明确的法律定位,保健食品的监管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产品属性为食品。“保健品”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一般是对人体有保健功效产品的泛称,诸多媒体报道中涉及的保健品,实为内衣、床垫、器械、理疗仪、饮水机等,而非食品或保健食品。
宣传报道和监管执法过程中,首先应依法辨别产品属性,清晰界定产品是食品还是用品,是保健食品、普通食品还是有毒有害食品,报道、文件和文书中应根据产品的实际属性,依法规范表述产品名称,不能一概笼统表述为“保健品”,造成事实不清、监管错位和信息误导。
(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
(二)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和流通许可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四)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当逐页加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或供货者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实行台账管理,建立购货、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
1、购货台账按照每次购入的情况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产地、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3、生产企业和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详细记录购货者名称、住所以及联系方式等流向信息。
4、应当如实记录质量不合格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或保健食品的召回、退货、销毁等处理情况。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以下内容:
(一)引语:可对产品作简要介绍,介绍的内容必须科学、准确。真实。只可宣传产品已被批准的保健功能;
(二)主要成分;
(三)功效成分,必须注明含量;
(四)营养含量(营养素补充剂必须标注);
(五)保健功能,只能注明被批准的功能的标准表达用语;
(六)适宜人群,标注方式为:适宜某某人群;
(七)不适宜人群(视具体情况决定注否),标注方式为:不适宜某某人群;(八)食用量及食用方法;
(九)保质期,按稳定性试验证实的保质期标注;
(十)贮存方法;
(十一)执行标准;
(十二)注意事项。
保健食品的标志为天蓝色专用标志与批准文号上下排列或并列。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4位年代号)第(4位顺序号)号,如:卫食健字(2001)第0005号,或者进口的为:卫食健进字(4位年代号)第(4位顺序号)号,如:卫食健进字(2001)第0009号;2003年7月以后批准的,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如:国食健字G20040048,或者进口的为:国食健字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如:国食健字J20040002。
保健食品与一般食品的共性是:保健食品和一般食品都能提供人体生存必需的基本营养物质(食品的第一功能),都具有特定的色、香、味、形(食品的第二功能)。
保健食品与一般食品的区别:
①保健食品含有一定量的功效成分(生理活性物质),能调节人体的机能,具有特定的功能(食品的第三功能);而一般食品不强调特定功能(食品的第三功能)。
②保健食品一般有特定的食用范围(特定人群),而一般食品无特定的食用范围。
③保健食品一般都具有规定的每日服用量,而一般食品无规定的食用量。
在一般食品中也含有生理活性物质,由于含量较低,在人体内无法达到调节机能的浓度,从而具备了食品的第三功能。
选购保健食品要注意的要素有:
(1)要看标志。
(2)要看包装标识。
(3)要注意产品的禁忌。保健食品只适宜特定人群调节机体功能时食用,因此要合理选购。要详细查看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看看自己是不是该产品的“特定人群”,或者是不是“不适宜人群”。老年人、体弱多病或患有慢性疾病的病人、儿童及青少年、孕妇要谨慎选择。
(4)不以价格来衡量保健食品效果强弱。因为产品剂量、添加物质和品牌的不同,价格也不一样。如果您不需要更多的添加内容(如加钙等),那么选择功能少些、价格低些的保健食品就可以了。另外,不要相信任何百分比,比如吸收率、沉积率、使用率、有效率、治愈率等。
(一)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如:标示为普通食品的“复方甘草片”(广卫食字〔2005〕第2号),直接使用了药品名称“复方甘草片”作为其名称。
(二)包装与药品包装相似。如:标示为保健用品的“新达克宁”(豫卫健用字〔2003〕第163号),不仅仿冒知名药品“达克宁”(国药准字H61020001)的名称,而且包装外观也与药品“达克宁”极为相似。
(四)随意添加药物成分。如:标示为保健用品的“666皮炎平”(豫卫健用字〔2003〕第069号),在产品外包装上明确标示含有“复方醋酸地塞米松”。
(一)标志和批号: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容器上(食品标签)应有批准文号和保健食品标志。国产保健食品为:卫食健字[]第号或国食健字G********;进口保健食品为:卫进食健字[]第号或国食健字J********
(二)保健食品不是药品,是表明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保健食品的功能种类共计27种
1、增强免疫力功能
2、辅助降血脂功能
3、辅助降血糖功能
4、抗氧化功能
5、辅助改善记忆功能
6、缓解视疲劳功能
7、促进排铅功能
8、清咽利喉
9、辅助降血压功能
10、改善睡眠功能
11、促进泌乳功能
12、缓解体力疲劳功能
13、提高缺氧耐受力功能
14、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作用
15、减肥功能
16、改善生长发育功能
17、促进骨密度功能
18、改善营养性贫血功能
19、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
20、祛痤疮功能
21、祛黄褐斑功能
22、改善皮肤水份功能
23、改善皮肤油份功能
24、调节肠道菌群功能
25、促进消化功能
26、通便功能
27、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凡是超过上述27种保健功能范围的宣传都是违法的。
(三)保健食品的标签应注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还应注明适宜人群,食用量及食用方法。
(四)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因为是适宜特定人群的,所以在选购时应因人而宜。由于每个人的生存环境,生活习惯和年龄差异,所选的保健品也不一样,因此应当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选择食用。
(五)对人体的疾病,无论那一种保健食品都不能代替医生的治疗。
对食品非法添加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一是假冒其它企业的合法保健食品品种,即盗用持证企业的合法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此类违法行为包括盗用国家批准的合法进口保健食品进口注册文号;
二是杜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在国家监管部门的数据库中无法查到。此种违法行为包括杜撰保健食品的进口注册文号;
三是盗用合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
四是杜撰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比较多,目前执法过程中应重点对以下一些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一是在标签、说明书的内容涉及对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的表述,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二是标签、说明书中标示的主要原料、功效成分及含量等与国家批准的不相符合的;
三是标示的保健功能与国家批准的不相符合的;
四是适宜人群与不适宜人群的标示与规定不一致的;
五是其它有关项目明显违规的。
对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依据主要是《食品安全法》第86条。
八角莲、八里麻、千金子、土青木香、山莨菪、川乌、广防己、马桑叶、马钱子、六角莲、天仙子、巴豆、水银、长春花、甘遂、生天南星、生半夏、生白附子、生狼毒、白降丹、石蒜、关木通、农吉痢、夹竹桃、朱砂、米壳(罂粟壳)、红升丹、红豆杉、红茴香、红粉、羊角拗、羊踯躅、丽江山慈姑、京大戟、昆明山海棠、河豚、闹羊花、青娘虫、鱼藤、洋地黄、洋金花、牵牛子、砒石(白砒、红砒、砒霜)、草乌、香加皮(杠柳皮)、骆驼蓬、鬼臼、莽草、铁棒槌、铃兰、雪上一枝蒿、黄花夹竹桃、斑蝥、硫磺、雄黄、雷公藤、颠茄、藜芦、蟾酥。
在查处过程中,需要注意把握的是,此类违法行为一般具有一些基本特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多有违规,常常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地显示保健功能和预防、治疗疾病的内容,标示的原辅材料也往往存在药品成分,还有就是存在虚假宣传、以欺骗手段促销等。对其处罚一般可以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普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等内容涉及保健功能及疾病的预防、治疗等功能的,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7条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2、普通食品中违法添加药品的,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6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目前以保健食品营销欺诈活动呈现以下五个特点:
一是保健食品营销欺诈形式日趋多样化。既有比较常见的会议营销,也有以允诺高额回报、高提成为诱饵的非法集资等各类欺诈活动,花样不断翻新;
二是营销欺诈“人头”化。由过去的营销保健食品等演变成只营销“人头”化。保健食品已经成为诈骗组织骗人的道具;
三是营销欺诈地点发生了变化。如会销讲座地点由偏僻简陋的民房转向豪华饭店、写字楼,给人造成高级商务活动的假象,更具迷惑性;
四是营销欺诈作者的身份由个人变成了公司或专卖店,套用“专卖”“代理”等所谓的现代化营销理念,更具欺骗性;
五是营销欺诈组织更加严密化、专业化,无论非法销售、非法宣传、非法集资等营销欺诈行为如何变化,其欺诈形式、欺骗手段大都是通过会议营销平台来事实现的,可以说会议营销是非法犯罪营销欺诈的土壤和温床,是保健食品市场上赖以寄生的“牛皮癣”,是侵害老年人合法消费权益集散市场等。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治理以下5类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进口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二是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
1、打好预防针。很多骗子利用子女对老人关心
不够,大打亲情牌。老人们因孤独,容易上当受骗。子女平日要多多关心老人,有意识讲一些欺诈案例,让老人有所规范。
2、把钱存银行:而不是放在家里。想要取钱之前,先和子女联系。
3、有病去医院。千万不要听信“某某神医专治疑难杂症”,某某神药包治百病。如果身体出现不适,及时去正规医院检查。
为防止老年消费者受到保健食品消费陷阱,可以采取以下三个防范措施:
3、权益受到侵害要及时举报。
对超出经营项目范围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的,监管执法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在实践中,如果经营者无许可证的,应按无证处罚;如果经营者有许可证但其超越许可范围,按《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非法功能声称主要包括:普通食品声称保健功能;保健食品未按批准的功能进行声称;食品保健食品声称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没有科学依据的功能声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