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作坊,主要是指具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从事散装或者简易包装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但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是食品生产和食品经营单位以外的有效补充。因此,规范食品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既有利于传承饮食文化,方便群众生活,更有利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此,2016年3月30日的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8年01月01日正式开始实施了由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小作坊卫生规范》(DBS32/013-2017)(以下简称《规范》)。可以说,《条例》和《规范》的相继出台实施,为江苏省食品小作坊的规范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撑。
而小作坊食品的标签,既是小作坊食品的“门面”,也体现着相应的法律责任。
下面,笔者就小作坊食品标签的标注内容谈谈自己的几点见解。
一、小作坊食品售卖方式不同,标注内容不同
小作坊生产的食品,由于食品类别的不用,售卖方式也不尽相同,大体可以分为散装和简易包装两类售卖方式,标签内容标准也有差异。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该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简易包装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明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成分或者配料表等。”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1条:“一般要求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而第4.3条标示内容的豁免中部分中,第4.3.1条:“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第4.3.2条:“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还应当有营养标签,以“营养成分表”的方式标注于食品标签上。但生鲜食品、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包装总表面积≤100c㎡或最大表面面积≤20c㎡的食品、现制现售的食品、包装的饮用水、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预包装食品可以豁免。
对比小作坊简易包装食品的标签,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标注的内容更多更全面。
三、简易包装小作坊食品与预包装食品的区别
《食品安全法》中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若简易包装小作坊食品为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那么严格意义上来说,该类食品即为预包装食品。食品标签不能因为“出身”不同而区别对待。
因此,简易包装小作坊食品在标签上标明了重量或净含量,那么其食品标签标注的内容应符合GB7718-2011和GB28050-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中要求标注“产品标准代号”,那么定量简易包装小作坊食品是否需要标注呢?
四、小作坊食品标签不规范引起的法律风险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七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