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的通知
工信厅节〔2010〕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曹妍王孝洋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100804)
附件: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
工业产品再制造是制造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措施,是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效手段。开展再制造产品认定工作有利于规范再制造产品生产、引导再制造产品消费,推动再制造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实施指南》所涵盖的再制造产品认定范围包括通用机械设备、专用机械设备、办公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及其零部件等。
一、组织管理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认定申请的初始审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符合条件的认定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具有合格评定资质的机构具体承担认定评价工作,包括组织进行文件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验,以及出具认定报告等工作。
二、认定程序
再制造产品认定包括“申报、初审与推荐、认定评价、结果发布”等四个阶段(认定流程见附件一)。
(一)申报
申请企业应按照《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自愿提出认定申请。
1.基本条件。申请企业应符合《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要求,具体包括:
(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国家对产品有行政许可要求的,应获得相应许可;
(4)具备再制造产品批量生产能力,采用的再制造技术、工艺先进适用、成熟可靠;
2.提交申报材料:申请企业按属地化原则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含纸质及电子版),具体包括:
(1)再制造产品认定申报书(见附件二);
(2)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再制造产品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适用时);
(4)执行的产品标准;
(6)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及再制造技术说明;
(7)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8)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二)初审与推荐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请认定产品进行形式审查和汇总。符合要求或整改后满足要求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不符合要求的,则不予推荐。
初审的重点包括:
1.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
2.近三年内,是否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和投诉,包括产品质量、节能环保和安全等方面;
3.再制造过程管理的规范性、工艺技术水平的先进性等方面。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初审,出具认定推荐意见。同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产品申报材料。
(三)认定评价
再制造产品认定评价包括以下六个环节:
—标准确认;
—受理;
—文件审查;
—现场评审;
—产品检验;
—综合评定。
1.标准确认
为保证申请企业明示的产品标准符合再制造产品认定要求,在认定活动中将对申请企业明示的产品标准进行确认。
认定机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再制造产品认定的标准确认工作。
标准确认合格后方可进入受理环节;标准确认不合格的,则不对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受理。
经确认的标准发生变更时,申请企业应及时向再制造产品认定机构通报并提供新版本。认定机构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重新进行标准确认工作。
2.受理
(1)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受理结果;
(2)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材料;
(3)存在不符合认定要求且无法整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
3.文件审查
认定机构在完成受理申请后,应于4个工作日内,安排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文件审查,并出具文件审查报告,对文件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申请企业进行整改。
文件审查的重点包括:
(2)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及再制造技术说明;
(3)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4)再制造产品用途与质量状况说明;
(5)再制造产品节能减排效益分析等。
文件审查的结论包括:
(1)符合要求,可以安排现场评审工作;
(2)不符合要求,补充整改后方可安排现场评审工作。
4.现场评审
文件审查合格或经过整改合格后,由认定机构组织专家组实施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应在文件审查合格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实施。
现场评审过程的要求包括:
(1)专家评审组应编制评审计划,并于现场评审实施日前5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企业;
(3)现场评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专家组应向认定机构提交“现场评审报告”,并对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现场评审结论包括:
(1)通过;
(2)整改后通过;
(3)不通过。
现场评审存在不符合要求的,评审组应书面通知申请企业进行整改,如现场评审发现企业存在严重不符合及违法等问题,评审组应报告认定机构并立即结束对其产品的认定工作。
5.产品检验
(1)型式试验报告确认:依据所确认标准,对申请企业提交的型式试验报告进行符合性评价和确认。
认定机构收到检验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检验结果的判定,判定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形式。
6.综合评定
认定机构在组织完成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产品检验后,应安排对申请企业全部材料进行综合评定。重点是对认定过程活动的公正性、规范性、现场评审结论和检验结果的符合性进行评定,基本要求:
(1)所有受理、文件审查、现场评审、检验结果必须完成且经专业人员审核后,方可进行认定综合评定工作。
(2)认定综合评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3)综合评定人员不能是所评定项目的现场评审人员。
认定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评定,提出认定意见,完成认定报告,并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意见包括:
(1)推荐;
(2)不推荐。
(四)结果发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认定报告意见,对再制造产品认定过程及意见等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形成《再制造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告。同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及认定机构网站发布。
再制造产品认定结果不设有效期,当认定的再制造产品生产和管理等发生重大变化时,申请企业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认定机构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产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产品认定资格,予以公告。
三、认定标志与信息明示
(一)认定标志
(1)标志样式
图再制造产品标志样式及尺寸
(2)认定标志使用
通过认定的再制造产品,应在产品明显位置或包装上使用再制造产品标志。被取消认定资格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再制造产品标志。
使用认定标志时,应保证认定标志的完整,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应确保认定标志的颜色一致并清晰。
(二)信息明示
四、异议处理
五、专家管理
认定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一)专家资格条件
1.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4.了解国家能源资源节约及再制造产业政策,熟悉再制造产品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二)专家库及专家选取办法
1.认定机构应建立专家聘任制度,建立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三)专家职责
2.为认定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四)专家纪律
1.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认定评价。
2.不得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