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百问

答: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实施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2、问:什么是集中采购?

答: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3、问:什么是分散采购?

答: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属政府采购范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施。

4、问:政府采购方式有哪些?

5、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采购限额标准有何区别?

答: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指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数额标准,数额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完成,如果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采购限额标准是指必须执行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限额以上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

6、问:在开标现场采购人拟派的评标代表可以出现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评标代表也是评标委员会成员。

7、问:供应商质疑到底该由代理机构受理还是采购人受理?

8、问:中标、成交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46条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9、问: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期限是多少?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46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0、问: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在有关部门备案时限是多少天?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47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1、问: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有追加项目如何办理?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49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12、问:投标现场,供应商发现自身投标文件有一个小瑕疵,可以主动向评审小组提出修改或者澄清吗?

答:不可以。澄清需求的主体是评标委员会,只有当评标委员会认为内容需要澄清时,会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机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13、问: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怎么办?

答:对评审报告有异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14、问:财政部门工作人员都不能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项目评审吗?

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15、问:询问和质疑的内容有什么区别?

答:询问是针对招标文件内容有不清楚的地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质疑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要求改变。法律依据为94号令第十条。

16、问:如何判定供应商恶意、虚假投诉?

答:质证时由采购办负责召集和组织,需要投诉方、被投诉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

18、问:评分办法确定后,财政部门有权干预吗?

19、问:社保证明能用“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代替吗?

答:不能。营业执照考察的是供应商是否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法人,社保证明考察的是供应商是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及能力,用途不一样,不能互相代替。

20、问:供应商询问可以采取口头方式吗?

答:可以的。对供应商的询问是没有明确规定采取哪种形式。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22、问:信息公告应该遵循的原则?

答: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格式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查找获得的原则。

23、问: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要履行什么手续?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0条规定: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24、问: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年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5、问:评标委员会如何组成?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26、问:评审专家应具备哪些条件?

27、问:评审专家的管理原则?

答: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的有关规定: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28、问:在招标采购中,什么情形下应予废标?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9、问:废标后的采购项目该如何进行处理?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7条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30、问:《政府采购法》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

31、问: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范围、条件、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可以提出质疑,相对于询问来说,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但是,为了防止供应商不适当地使用质疑的权利,法律对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条件、范围、时限和形式,相应的作出了必要的限制。一是质疑的范围。政府采购活动事项范围很广,供应商对这些事项如有疑问,都可以进行询问。但是,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范围,只包括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以及中标、成交结果等三个方面的事项;二是质疑的条件。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就必须有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理由;三是质疑的时限。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四是质疑的形式。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如采用口头形式提出质疑,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采购人可以不予书面答复。

答:《政府采购法》第52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33、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哪些形式?

答:《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3个方面。民事责任是平等主体之间违反民事法律规范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如政府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影响采购合同履行并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等。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一般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大类。刑事责任是指由刑法规定的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人适用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刑事制裁措施,由于刑事责任由刑法规定,因此,政府采购法只就政府采购法与刑法的衔接问题作了原则规定,即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问: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如何寻求救济?

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并没有规定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成为最终裁决。因此,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通过行政和司法救济途径依法寻求救济。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如有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的,投诉人有权依法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有权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5、问: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4条规定: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36、问: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所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7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1)至(5)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37、问:政府采购信息有哪些?如何编制?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

38、问:《政府采购法》对集中采购机构提出了哪四项工作要求?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17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39、问:《政府采购法》规定哪些部门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

答:一是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二是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监督属于事后监督,监督重点是采购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及有关的财经纪律问题等;三是监察机关。主要负责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答:《政府采购法》第2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并指出,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41、问: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42、问:《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根据《政府采购法》第85条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43、问: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途径有哪些?

答:(1)采购人要明确采购需求,做好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2)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简化工作程序,改进监管方式,推行网上审批;(3)执行机构要提高工作效率,规范运行。

44、问:公开招标项目中,资格审查能否委托给评审专家审查?

答:不可以,这个是法律赋予采购人的职责,应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审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45、问:同一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可以来自同一个单位吗?

答:可以,这种情形不属于专家需要回避的情形。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46、问:注册资金可以作为评分项吗?

答:不可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无论将注册资本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还是评分因素,都是违法的。

47、问:超过质疑投诉的法定期限后,供应商还能质疑投诉吗?

答:超过法定期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可能就不受理了。如果发现其中确实有违法行为的,供应商可以通过举报途径进行反应。

49、问:如何判定供应商报价低与成本价,怎么算是构成恶意性竞标,算是不正当竞争?

答:主要是结合市场情况及大致成本来判断,在排除有供应商围标的情况下,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履约,让其提供材料又不能提供的,就可以认定。

50、问:代理机构可以在评标现场修改评分标准吗?

51、问: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可以二次报价吗?

答: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不允许二次报价。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52、问:财务审计报告的优劣可以作为评分项吗?

53、问:供应商的资格审查信息可以公开吗?

54、问:中标单位和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都需要保存吗?

答:是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55、问:竞争性磋商项目适用低价中标原则么?

答:不适用,应该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56、问:资格条件可以通过发布澄清公告修改吗?

答:澄清不得改变资格条件,如确需改变,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57、问:政府采购项目可以报价为零吗?

答:不可以,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方式。免费不属于“有偿”方式。《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也明确,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58、问:所有采购方式都可以组织资格预审吗?

答:实践中,很多人认为资格预审只适用于邀请招标,这是一种误解。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所有采购方式都可以组织资格预审。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59、问:招标文件中可以不设最高限价吗?

答:可以不设。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60、问:股东为同一人的两家供应商,能否参与同一个政府采购项目?

答:不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61、问: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需要重新发布公告吗?

答:不需要。由于已经明确了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的范围,就没必要再次发布公告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62、问:采购人代表能否领取评审劳务报酬?

答:采购人代表不属于评审专家的范畴,不应获得或收取劳务报酬。《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第二十六条也规定,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63、问:投标文件没有密封被拒收后,再次密封后提交可以吗?

64、问: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采购,供应商资质由谁负责审核?

答:资格审查是采购人的责任。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如果委托给了招标代理公司,那要看在委托协议当中是怎么约定的。但无论怎么约定,资格审查的责任在采购人。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65、问:进口设备只占总项目比例5%,还需要审批么?

答:只要是进口产品都需要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批。是否属于进口产品以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来判定:“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难舍难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66、问:竞争性谈判第二轮报价比第一轮报价高是否应该取消其谈判资格?

答:关于这个法律没有进行限制,竞争性谈判是存在谈判环节的,很有可能根据实际需要,供应商报出比上一轮高些的价格,这种情形是可以存在的,不能由些判定该供应商投标无效。

67、问:签订合同时采购人能否对质保期提出延长要求?

答:不可以。首先,延长质保期势必另行增加中标供应商的费用,是对招标文件“质保期”的实质性修改。其次,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出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否则,中标供应商可以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68、问:供应商未参与采购项目的任何环节,有权力举报吗?

答:有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人个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69、问:供应商可以对质疑回复函提出质疑吗?

70、问:公开招标一批货物,三家投标人中有两家提供的货物是相同品牌的不同型号的产品,这个要怎么界定?

答:两家提供的货物是相同品牌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71、问: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有重大缺陷的可以继续评标吗?

答:不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72、问:采购人规避公开招标怎么办?

答: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一条。

73、问:政府采购项目由谁来验收?

答: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4、问:招标项目必须选第一中标候选人是哪部法律规定的?

答:在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中作出了规定。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75、问:、废标后的采购项目该如何进行处理?

76、问: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可以变更吗?

答:看情况而定。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50条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77、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那些?

答: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规定。

78、问:采购项目需要联合体投标的,供应商资质怎么界定?

答: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9、问:供应商可以超经营范围投标吗?

政府采购项目主要看重的是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如果供应商履约能力能够完成采购项目,是可以超经营范围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

80、问:谁有权最终决定废标?

答:招标人最终决定废标。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对采购项目决定废标的只能是招标人(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评标委员会只是在评标时对该项目如何处理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即便该意见表述为“评标委员会决定废标”,此“评标委员会决定废标”仅仅属于其在评标中的意见,而不属于其可以直投向投标人宣布决定废标。

81、问:政府采购流标和废标有什么区别?

答:流标是口头语,废标是书面语言。评标过程中,如果出现废标的情形,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作出结论,出具报告,采购人决定并宣布废标,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由采购代理机构决定并宣布废标。

82、问:财政部门能否直接决定废标?

答:可以决定,但其有一个前提条件,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予废标而未废标的情况下,财政部门有权直接作出废标处理决定。

《政府采购法》第36条将废标的四种法定情形作了强制性规定:(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83、问:监管部门需要在政府采购合同上盖章吗?

答:合同是由采购人和供应商签订,双方盖章即可,签订后需要报监管部门备案,无需监管部门盖章。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84、问:大中型企业提供小微企业的产品参与投标,可以享受价格优惠政策吗?

答:不可以,参与项目的供应商以及生产产品的企业都是小微企业,才可以享受政策化优惠。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85、问:投标供应商从业人员缴纳保险的数量可以设置为加分项目吗?

答:不可以,企业规模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同时缴纳保险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分项。

86、问:中标公告发布后,采购方因采购计划有变动,可以减少原招标文件里的清单吗?

答:不可以,应按采购文件约定的事项签订合同,如计划有变,可取消采购任务,但不得再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七条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它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87、问:招标文件可以限定投标人的投标包数和中标包数吗?

答:采购应当综合专业要求、管理要求、政策要求等综合因素,对采购项目合理分包。投标人参与项目投标,选择投标包数,是其自主权力,采购人不得限定。是否可以限定投标人的中标包数,目前现行法规无禁止性规定,采购人可以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产业发展状况和合同履约需要,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投标人的中标包数。

88、问:在质疑期间,采购人能暂时不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吗?

答:可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89、问: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可以全部列为实质性要求吗?

答:除非是特殊项目,一般来讲不建议这么操作。招标文件过多地设置实质性条款,结果可能直接导致招标文件指向了具体品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90、问:投标文件造假应该怎么处理?

答: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明确,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91、问:竞争性谈判项目中,供应商二次报价可以和第一次一样吗?

答:供应商二次报价可以和第一次一样,法律中没有要求每次报价都要比第一次报价低,所以第二次报价不一定非要低于第一次报价。

93、问:中标公告发出几日后,才能向中标供应商发放中标通知书?

答:应当同时发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94、问:询价项目能否采用综合评分法?

答:询价方式采购,就是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最后供应商之间比拼的就是价格,最低价中标。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基本都是技术、服务等标准同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所以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95、问:采购需求有谁来确定?

答:采购人负责组织确定本单位采购项目的采购佛需求。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需求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采购需求进行书面确认。

96、问:采购需求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97、问: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应当由谁来组织?

答: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98、问:政府采购工程的适用法律是什么?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货物、服务在采购(招标投标)过程中应当积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绿色、创新、中小企业等方面发展。

99、问: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的时效性?

100、问:询价采购项目中,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采购人能否顺延至第二名候选人成交?

答:可以确定第二名成交。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101、问: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中,能否要求供应商报价不得低于项目预算的50%?

答:不可以。这种行为属于给项目设定了最低限价,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102、问: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需要验收吗?

答:需要。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结合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设置,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第二款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

103、问:公开招标项目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联合进行资格审查吗?

答:可以,财政部87号令明确,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也就是两者都有审查权利(采购代理机构经采购人委托后有此项权利),可以一起进行资格审查。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104、问:物业管理项目能否设置本地企业专属得分项?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105、问:公开招标项目开标前一天能否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另外要注意的是,修改的内容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如需修改上述内容,则不能通过澄清或更正方式进行操作,应当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106、问: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采购人选取第二名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供应商,这种情形是否需要向财政部门报批?

答:这种情形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存在违规行为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

法律依据为《财政部国库司关于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等问题的函》(财库便函〔2019〕15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供应商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供应商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活动或中标供应商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递补供应商的经济性和效率等因素,自主确定是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或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107、问:在工作日下午发布招标公告算不算一个工作日?

答:不算,应该从次日开始算起,如次日不属于工作日,那么应该顺延至最近的工作日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五条规定,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108、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租赁项目,报名供应商总是不足三家,怎么办?

答:如果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总是无法达到三家,首先看下谈判文件中的采购需求是否有需要进行修改的,其次可以采用采购人或评审专家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项目谈判。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109、问:能否把“供应商参与编制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设置为评分项?

答:建议不要这样设置,涉嫌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首先,参与编制标准的企业毕竟是少数,对未参与的大多数企业而言,存在排他性。其次,参与编制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于采购项目能否依法履约没有直接关系。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110、问:采购防汛物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执行吗?

答:汛期物资采购是否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应该看这些防汛物资采购是否具有紧迫性、是不是可以提前采购作为预备物资。紧急的防汛物资采购才可以适用《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111、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可以使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吗?

答:不可以。竞争性磋商项目必须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收取质量保证金没有法律规定,因此不得收取。

113、问如果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不允许收取质量保证金,是否可以延长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期限?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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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品购销合同范本第五条 包装要求: 注明生产厂家、生产日期、规格等信息。 第六条 技术文件要求: 供应方交货时应向采购方提供该批货物的质量证明书和准用证。 第七条 验收 在交货点按照订单指定货物的品牌、规格、数量、质量标准等验收。 第八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合同签订后预付定金:产品验收合格之后七天内采购方应全部付清余下...https://www.yjbys.com/hetongfanben/fanben/3044489.html
3....医疗器械注册证代办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MDR认证(五)其他涉及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连带责任。 第三章 产品技术要求和注册检验 第十五条 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编制拟注册或者备案医疗器械的产品技术要求。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技术要求由备案人办理备案时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技术要求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注册时予以核准。 http://www.ghtf-china.cn/news2/c4532.html
4.中期协适当性新规: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投资者不能跨级买产品具体的做法是:期货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需要按照《办法》要求执行;向老客户销售(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时,仍继续进行,不受影响。也就是说现有投资者,如商品期货投资者,在《办法》和《指引》实施后,可以继续买卖商品期货及风险等级...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720058
5.全文《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通用工序》正式发布本标准规定了采矿类、生产类、服务类排污单位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一般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http://wx.h2o-china.com/news/305621.html
6.GB/T190012016标准8.3条款的实施及审核人员及其经验是组织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和开发的基础。为确保设计过程处于受控状态,设计院对水利工程规划设计项目各个环节的质量,按照规定的职责与程序的要求进行控制,保证设计产品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要求(含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标准)、合同等相关的要求,组织应实施产品和服务...https://www.hxqc.cn/e/action/ShowInfo.php?classid=38&id=1752
7.标准化知识认证产品使用主要的gjb和gb标准评价:决定某产品、项目、活动或服务是否符合它的规定的准则的过程 缺陷或故障:功能部件不能执行所要求的功能 断点:计算机程序中能暂停执行、允许人工或自动监控程序性能或结果。类型包括代码断点、数据断点、动态断点、跋断点、可编程断点、序断点和静态断点 https://blog.csdn.net/luoxuexi2020/article/details/123563989
8.供货运输服务方案(通用11篇)所有货物需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谈判文件所建议的规格、配置、技术参数和性能要求响应,所有设备的安装、调试符合国家行业规范。全部项目内容必须在2020年12月30日前交货。 1、备货 签订合同后,我公司将安排备货。项目经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安排产品加工生产,跟踪生产备货进度并及时与采购方代表沟通,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https://www.ruiwen.com/gonghuofangan/8175330.html
9.部门目标责任书15篇七、设计文件:100%执行产品研发流程要求及设计文件要求编制文件,评审发现2次不合格以上,每增加1次扣除奖金的1%,月度评价进行,年终总评价。 八、技术服务:客户技术满意度98%,每降低一个1%,给予扣罚奖金5%,每增加1%,给予提升奖金2%,月度评价进行,年终总评价。 https://www.jy135.com/zerenshu/1298140.html
10.标准化建设试题及答案3. 技术标准的存在形式可以是:(ABC) A、标准B、规范C、规程D、管理标准 4. “工作事项”主要指在执行相应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时与工作岗位的哪些重复性事物和概念:(ABCD) A、职责B、岗位人员基本技能C、工作内容、要求与方法D、检查与考核 5. 凡具有一定的超前期,且技术要求和指标始终能随时间变化而动态变化,...https://www.douban.com/note/219890882/?type=r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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