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共收录303527条法规今日更新50条法规

发布部门: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7-08

施行日期:2001-10-15

时效性:已被修订

本规定规定了粮油质量控制的原则、依质论价办法和不合格粮油的处理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收购、调运、储存、销售、加工和出口的商品粮油。

1、一般原则

1.1粮油质量标准适用于定购粮油、国家储备粮油和市场经营的粮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粮油,执行地方标准。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粮油,执行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必须报技术监督部门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时,后两种情况均执行发粮方的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市场经营的粮油在处理增扣价、扣量等问题时,可按贸易合同规定执行,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2原粮、油料标准中的水分指标,是水分增扣价、扣量的依据。但在国家储备粮油中,凡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大于14.0%的,一律以14.0%作为增扣价、扣量的依据。水分含量大于14.0%的国家储备粮油,不得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外。

1.3安全储藏水分标准,是粮油安全储藏的技术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不得作为水分增扣价、扣量依据。

1.4标准中凡规定质量等级的,一律以中等为计价基础,即:五个等级的,三等为计价基础;三个等级和二个等级的,二等为计价基础;多于五个等级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计价等级。

1.5标准中凡规定质量等级的原料、油料,一律实行“半等级半增减价”制度,即:以标准中的等级指标确定等级,其余指标除限制指标外,作为增扣价、扣量的依据。

1.6对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粮油,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整理,达到标准后方可按正常粮油销售。经整理仍达不到质量标准的,要降等、降价销售,或改作其它用途;仍达不到食品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不准作为食用粮油销售,必须根据其质量情况改作其它用途,并注明使用范围(如作为饲料、酿造、淀粉、制药等工业用粮油)。具体处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商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粮油进出口

进出口粮油的质量标准,按贸易合同规定执行。

3、粮油收购

3.1收购中,对实际等级指标高于或低于标准规定指标的粮油,其处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色泽、气味、口味等不正常的粮油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油,禁止收购。

3.2收购中,对实际水份指标低于或高于标准规定指标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国家储备粮油按照本规定“1.2”执行,下同)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3%,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者,不计增扣价、扣量。

3.3收购中,对实际杂质(或杂质总量)指标低于或高于标准规定指标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杂质(或杂质总量)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75%,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者,不计增扣价、扣量。

杂质总量符合标准规定,而矿物质指标超过标准时,扣价0.75%(荞麦除外)。荞麦中矿物质每低或高于标准0.1个百分点,增扣价0.5%,低或高不足0.1个百分点者,不计增扣价。

3.4收购时,对因自然灾害、病虫害等原因导致生芽、霉变、病害的不符合标准的粮油,其处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商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如确需收购的,必须当年收购当年就地销售,不得作为国家储备粮油或调出省(区、市)外。

4、粮油销售

4.1实行等级制标准销售的成品粮油,除分级指标和面筋指标外,其它指标为限制指标。

4.2各种非等级食用油,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标准时,就不得使用标准中规定的商品名称,但可改做等级食用油,并执行相应的质量标准。

5、粮油调运

5.1粮油调运时,要坚持好粮好油外调的原则,调出的粮油质量,一般不能低于标准规定的中等质量。确实需要调出质量偏低的粮油时,必须征得调入方同意,并按质论价结算。市场经营的粮油,也可根据贸易合同规定,双方协商解决。

5.2省间调运的粮油,实行半等级半增减价制。其中以含油率定等的油料,含油率超过最高等级或低于最低等级时,根据实际含油率,按等级幅度作价。

5.3GB5490-5539《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有关的检验项目规定的双试验结果允许误差,也适用于收发双方的检验误差。收发双方检验误差不超过规定时,按发方检验结果定等作价,收发双方检验误差不超过规定发生争议时,必须按规定会验,以会验结果定等作价,必要时可申请仲裁。

5.4省间调运粮油时,发方必须将由县以上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结果证书,同发货明细表一起随车(船)同行或直接邮寄给收方,作为作价结算的依据。如发方不附质量检验结果证书或检验项目不全时,则按收方实际检验结果定等作价。

5.5虫粮

在省间调运中,不准调出带有活虫的粮油。如收方收到粮油时,发现最严重部位每公斤样品中达到二头活虫的即视为虫粮,只有一头活虫的不作虫粮处理。收方必须对虫粮送行灭虫处理,因灭虫而产生的直接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情况核算,由发方承担。遇有特殊情况时,收发双方协商解决。

5.6原粮、油料调运的有关规定

5.6.1水分

以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75%,扣量0.6%,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者,不计增扣价、扣量。

5.6.2杂质

以标准中规定的杂质(或杂质总量)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75%,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者,不计增扣价、扣量。

杂质总量符合标准规定,而矿物质指标超过标准时,扣价0.75%(荞麦除外)。养麦中矿物质每低于或高于标准0.1个百分点,增扣价0.5%,低或高不足0.1个百分点者,不计增扣价。

5.6.3不完善粒

以标准中规定的不完善粒指标(蚕豆、豌豆虫蚀粒指标)为基础,每超过3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3个百分点者,不扣价。不完善粒低于标准不增价。

5.6.4黄粒米(稻谷或大米)

以标准中规定的黄粒米指标为基础,含量在2.0-5.0%之间时,以2.0%为基数,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者,不扣价。含量超过5.0%时不准外调。如调入方发现超过5.0%时,在双方确认的基础上,以5.0%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价1.5%,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者不扣价。黄粒米低于标准不增价。

5.6.5互混

5.6.5.1稻谷(糙米、大米)

a.各类稻谷(糙米、大米)互混的最大限度为20%,超过时不准外调。

b.糯谷(糙米、大米)中混入籼、粳谷(糙米、大米),以标准中规定的互混指标为基础,每超过2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2个百分点者,不扣价。

c.籼、粳谷(糙米、大米)中混入糯谷(糙米、大米)及籼、粳谷(糙米、大米)互混或籼糯、粳糯谷(糙米、大米)互混,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5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5个百分点者,不扣价。

d.各类稻谷互混低于标准不增价。

5.6.5.2大豆

a.大豆异色粒,以标准中规定的限度指标为基础,每超过3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3个百分点者,不扣价。大豆异色粒低于标准不增价。

b.14类大豆中混有饲料豆,以标准中规定的限度指标为基础,每超过2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2个百分点者,不扣价。混入饲料豆低于标准不增价。

5.6.5.3蒜麦

荞麦中混入苦荞,以标准中规定的限度指标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者,不扣价。混入苦荞低于标准不增价。

5.6.5.4黍、稷

a.黍(米)、稷(米)互混以及混入粟(米)的总限度超过20%时,不准外调。

b.黍(米)中混入稷(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2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2个百分点者,不扣价。

c.稷(米)中混入黍(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5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5个百分点者,不扣价。

d.各类互混低于标准不增价。

5.6.5.5葵花籽

油用葵花籽和普通葵花籽互混,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3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3个百分点者,不扣价。互混低于标准不增价。

5.7薯类调运中的有关规定

甘薯的病害块根和马铃薯的疥癣块茎超过标准时,降一个等级。不完整块根(茎)的总量不超过规定时,“其它”项指标可以抵补“病害”或“疥癣”项的指标。

5.8成品粮调运中的有关规定

5.8.1大米、小米、黍米、稷米等米类粮食

5.8.1.1米类中杂质、碎米、不完善粒等项中,有一项或几项(均包括小项)不符合标准时,要整理到符合标准才能调出。确实无法整理的,降一个等级。

5.8.1.2水分为控制指标,不能超过。为确保安全,调出的晚粳米水分,从四月一日至九月三十一日不得超过14.5%。标准水分规定15.5%的地区(即除广东、海南、广西、福建、云南、贵州、四川七省、区以外的其它地区),仍以15.5%为基础给予增价,每低于1个百分点,增价1.5%,低于不足1个百分点者,不增价。

5.8.2小麦粉、玉米粉、莜麦粉等粉类粮食

5.8.2.1小麦粉灰分、粗细度、面筋质三项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即降为该等的下一个等级。

5.8.2.2精制莜麦粉中的粗细度、灰分两项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时,扣价5%,两项均不符合标准时,降为普通莜麦粉;普通莜麦粒的粗细度、灰分两项指标中一项或两项不符合标准时,扣价5%。

5.8.2.3粉类粮食的含砂量、磁性金属物、脂肪酸值、气味、口味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不能供作食用。

5.8.2.4粉类粮食的水分为控制指标,不能超过。超过标准时,要就地处理,不能外调。为便于加工,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新疆等五省、区在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间,各等级小麦粉水分可放宽到14.5%,但要降价1%,只能就地销售,不得外调。

5.9食用植物油调运中的有关规定

5.9.1各种食用植物油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一级油标准,但又不低于二级油标准,要处理到符合标准,确实处理不了的,降为二级油,按二级油作价;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二级油指标,也要处理到符合标准,确实无法处理的降为等外油脂,作价时以二级油为基础,扣价3.0%;一级油如直接降为等外油,除按二级油作价外,再扣二级油价的3.0%。如发现调出的是等外油,也要扣二级油价的3.0%作为整理费。

各种非等级食用油,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标准,就不得使用标准中规定的商品名称,但可改作其它等级食用油,并执行相应的质量标准,按上述原则处理。

5.9.2折光指数、比重以及桐油、蓖麻籽油的碘价、皂化价、乙酰值、热聚合试验等项指标不符合标准时,要作定性试验,根据情况协商处理。

5.9.3芝麻香油不具备显著香味时,按普通芝麻油作价。

5.10加工用粮油调运中的规定

在加工用粮油的调运中,原则上分别参照执行原粮、油料、豆类、成品粮油薯类的规定,也可按加工合同规定执行。

6、本规定所指的“粮油质量标准”系粮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粮油”系原粮、成品粮、油料、油脂、薯类、饲料用粮及粮油制品的统称:“卫生标准”系国家发布的食品卫生标准。

7、本规定由国家粮食储备局商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8、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原商业部一九九O年十二月十二日(90)商储(粮)字第284号文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同时废止。

THE END
1.柴米油盐酱醋茶产品执行标准清单,赶紧收藏!市场上琳琅满目的粮油,总会让人挑花了眼,价格也是高低不等,很困扰人。首先学会看包装上面——米、面、油的“执行标准”,这是国家制定的标准,更准确地说这是粮油品质的合格身份证,也是健康的保证,搞懂弄清再买就不会多花些冤枉钱。接下来就一起来看看米面油的执行标准,如何正确选购。 http://www.360doc.com/content/24/1113/17/36099970_1139257613.shtml
2.全国农业食品标准公共服务平台化妆品类 其他类 农业农村部 国家粮食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 生态环境部 国家药典委员会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https://www.sdtdata.com/fx/fmoa/statuteLib
3.滨州标准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现发布《全谷物分类与标示要求》等5项行业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 1.LS/T1105-2024《全谷物分类与标示要求》 2.LS/T1235-2024《粮食仓房分类分级》 3.LS/T6149-2024《粮油检验谷物中黄曲霉毒素B1测定超导量点免疫荧光快速定量法》 ...https://www.bzis.sd.cn/bzstdpspc/portal/article!detail.action?id=5dabfbfdd3bc4ea980e4c3336d55b2b4
4.津粮网记者今天了解到,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近日批准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4917-2024《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将于2025年2月1日正式实施。标准界定了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的术语,规定了散装运输容器基本要求、清洁、维护和管理,运输作业,记录等卫生要求。 http://www.tjgrain.com.cn/jldj/lswh/202411/t20241115_75672.html
5.食品安全带你了解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学习园地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截至2024年9月,我国已累计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共1610项,其中涉及安全指标2.3万余项,涵盖了我国居民消费的所有30大类340个小类食品—— 包括了影响居民饮食安全的主要健康危害因素,覆盖了从食品原料、生产加工到最终产品的全过程。通用标准、产品标准...https://skx.xmgcedu.cn/xsyd/content_35830
6.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为落实《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管理办法》,夯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生产安全风险排查防控能力,提升常态化防范化解食品生产安全风险工作水平,省局组织制定了《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清单、风险清单和措施清单》,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https://news.foodmate.net/2022/11/646750.html
7.食品生产许可证——其他粮食加工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粮食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食品。粮食加工品中的大米、小麦粉、挂面产品按照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进行审查。其他粮食加工品按本细则执行。 检测标准: GB 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 LS/T 3215-1985《高粱米》; GB/T 13356-1992《黍米》; GB/T...http://www.shiso9000.net/list_353/976.html
8.投标文件食材配送服务方案另外,针对本项目公司加强原材料采购、验收标准: ?包一:粮食加工品(1.小麦粉2.大米3.面条4. 食品添加剂) 名称 质量标准 基本要求 计量单位 一级 大米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米)GB1354-2009标准 1、色泽:符合应有品种的色泽,呈透明、半透明或白色,有光泽; ...https://www.360doc.cn/article/79930059_1126406876.html
1.濉溪县2024年食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本次抽检的食品主要为调味品、粮食加工品、糕点、食用农产品、方便食品等。 抽检依据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https://www.sxx.gov.cn/zwgk/grassroots/31/64602167.html
2.粮食委托加工合同的10篇(全文)粮食委托加工合同的 第3篇 一、 委托代购粮油业务会计处理的比较分析 委托代购粮油业务是委托方和受托方在签订代购合同的基础上, 规定了代购的粮油产品的品种、规格、费用负担、 手续费标准、 交接贷方式以及结算方法等。 目前主要有中介服务的方式(即:收取手续费方式) 和视同购进业务方式的代购业务。 https://www.99xueshu.com/w/file3nc4unco.html
3.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0101小麦粉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小麦粉产品包括所有以小麦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小麦粉产品,分为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通用小麦粉包括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和低筋小麦粉;专用小麦粉包括面包用小麦...https://www.spjyy.cn/a/zhengcefagui/2021/1025/2584.html
4.食品安全制度20xx年,日本中央政府又发布了JAS制度的新规定,添加了JAS有机农产品与有机农产加工品规格的标准。当初的《关于有机蔬果特别标准》改订为《关于特别栽培农产品标准》,由地方政府执行。除符合JAS有机农产品规定以外的产品都不可随意称为有机农产品。符合特别栽培农产品的也不能称为有机农产品,称为《特别栽培农产品...https://www.ruiwen.com/zhidu/5630290.html
5.科研进展如欧盟和日本于2006年启动了更加严格的食品检测新标准,对我国食品出口构成不利的影响。 4、对食品安全的要求提高,食品安全和卫生水平在食品工业中的重要性更加突出。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食品加工既可以提高食品的质量,又可能增加不安全的因素。建立从原料生产、采购、贮运、加工...https://ifst.caas.cn/xwzx/kyjz/20576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