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货物进境后,在办理通关手续前,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当事人)直接将全部或者部分货物退运出境,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适用本办法。
进口货物在进境地海关放行后,当事人已办理退运手续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货物进境后,办理通关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二)货物错交、错卸或者溢漏,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的书面文件的;
(3)收货人和发货人双方协商同意退运货物,并能提供证明双方同意退运货物的书面文件;
(四)存在贸易纠纷的,能够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
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下,海关依法删除原报关单或者转关运输单数据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填写报关单,并办理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
经海关确认监管、查验或者涉嫌走私违法的货物,不直接退运。监管、查验或者案件处理完毕后,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货物进境后,在办理通关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责令当事人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出境:
(一)国家禁止进口并被海关依法处理的货物;
(二)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海关已依法处理的;
(三)未经许可进口已被海关依法处理的限制进口固体废物的;
(1)“监管方式”一栏填写“直接退回”(代码“4500”);
(2)在“备注”栏中填写“直接退运进口货物”或“直接退运进口货物通知书”的编号。第十一条直接退运的货物,未经海关验核进出口许可证或者其他监管单证,免征进出口税和延期付款,不纳入海关统计。第十二条因承运人责任造成货物错运、错卸、溢漏的,当事人在办理直接退运手续时,可以免填报关单。第十三条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应当从原进境口岸退运。因运输原因需要改变运输方式或者从其他口岸退运的,应当经原进境地海关同意后,方可过境出境。第十四条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海关总署对《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单》、《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另行公告。
退货操作流程
如果进口货物因质量等原因直接退运出口,处理分为两种情况,如下:
一是没有进口申报的,有关部门先出具直接退运决定,报出口。出口报关单应填写如下:
1.出口港:运输工具据报离开该国的港口。
2.运输方式:运输退回货物的运输方式。
3.运输工具名称、提单号:如实申报。
4.贸易方式:直接退货。
5.豁免的性质:其他法定要求。
6.到达国、装运港和原产国:向原产进口国报告。
7.备注栏:报告退货决定书编号和退货原因。
8.免税:提交自由出口的单证后,提交进口的表格,进口报关单填写如下:
1.入境口岸:向运输工具的预入境口岸报告。
2.运输方式:进口货物的运输方式。
3.运输工具名称、提单号:填写进口船名和提单号。
6.启运国、装货港和原产国:向原产进口国报告。
8.豁免:免费。
一、所需信息:
1.退货协议、外贸合同、发票、装箱单原件。
2.有效提单(收货人在提单背面加盖公章)
3.如有质量问题,需出具中间检验证书(质量问题只能由我公司出具)。
5.报告(解释为什么要退货)
6.空10张白色印花纸币
7.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8.退税凭证很重要,很重要,很重要!!!
9.密封或签署进口发票和装箱单。
出口退货、维修和再出口解决方案
余先生186889913780755-8463742384649827
一、案例分析(按常规思路返厂)
1.程序和操作程序
向海关提供退货指令(国外客户出具的退货证明)、报关报检、退税手续等原出口涉及的所有资料。(什么样的导出方式?有退税吗?注销?不同情况下处理方式不同)
3.消极效果
货物退回后,相应的海关统计会使企业有不良的海关信誉和海关记录。企业质检局产生不良质检记录,出现出货必查,出货必查的现象。
第二,解决方案创新(想法改变场地)
1.香港是维修的地方。
香港作为自由贸易港,物流特别发达,但是人工成本、物流成本等各方面的维护都很贵。可以根据物品价值、维修流程、是否需要大型设备等来判断。
2.维修地点选在深圳出口加工区。
在深圳设立出口加工区,其实是对香港功能的有益补充。在围绕仓储的加工、维修、检验等企业物流服务方面,深圳出口加工区在物流成本、人力成本、物料替代等方面具有相对优势。
在操作上,工厂只需将货物经香港码头送至深圳出口加工区仓库(或从盐田码头转运至清关区),工厂将安排技术人员、配件、检测仪器到深圳出口加工区仓库维修,并更换包装。变更完成后,货物将发往香港码头或转运至盐田码头出口。
考虑到深圳出口加工区的可用面积和运营成熟度,许多大型制造商在深圳出口加工区设立了类似物流功能的出口加工仓库。
第三,创新方案分析
深圳出口加工区有“境内通关”的政策,即在国界线内,但不归境内海关管辖。从国内进入深圳出口加工区的货物相当于出口,从国内进入深圳出口加工区的货物相当于进口(需进口通关),与香港地位相同。因此,从国外退运至深圳出口加工区的货物相当于留在国外的货物,并未进行进口申报,无需向海关申请退运。
该创新方案具有以下优点:
1.简单的程序。不需要办理复杂的退运手续,向海关申请退运货物,缴纳保证金。
3.没有负面影响。因为检维修服务是海关和政府为了有效解决企业的物流问题而特别批准的,而且加工地点是出口加工区,与一般区域隔离,所以在税务、工商、外汇等环节都省略了,没有负面影响。
四。预防措施
1.操作过程的详细描述
客户选择退守深圳出口加工区。先把货物从国外运到香港码头(如果在盐田落地,需要转运到深圳出口加工区),然后把货物的详细信息提交给我公司。我们公司会直接在香港码头提货。在入区前,我们可以根据货物的详细信息,在深圳出口加工区进行edi备案登记,无需其他手续和材料即可入区。
货物将存放在我们的仓库,工厂将派技术人员到该地区进行维修。仪器可以临时申报入区,用后返厂。
包装材料与我们自己的材料一起申报入区。货物修好后,直接在香港码头(或盐田蛇口码头)接空集装箱,在出口加工区装船。
退运货物是指因各种原因退回进口或出口的原出口货物或进口货物。
退货包括一般退货和直接退货。一般而言,退运货物是指已经向海关申报放行的出口或者进口,但由于各种原因,退运货物是指进口收货人、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在货物进境后、办结通关手续前,申请将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直接退运出境,或者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指令将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直接退运出境。
第一条为帮助各级海关提供优质服务,更好地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建设,海关对减免税进口货物征收海关监管费,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减免税、保税货物和监管费用是指:
减免税货物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进口时减征或免征关税(包括进口调节税)的货物(以下简称减免税货物)。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进口时,不办理纳税手续,在中国境内储存、加工、装配,然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监理费是指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为实施监理服务而征收或免征的费用(以下简称费用)。第三条减免税和保税进口货物的范围是:
(一)现有企业为技术改造进口的减免税机器设备;
(二)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进口免税的科研、教学专用设备;
(三)境内机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的免税货物;
(四)进料加工和补偿贸易项目进口免税机器设备;
(五)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技术开发区(实验区)的机构、企业进口的降税货物,沿海经济开放区按规定进口的降税货物;
(六)境外客商提供的进料加工、来料加工项目中的进口原材料、料件、辅料、零部件和包装材料,允许暂时免税进口,在境内加工装配后复出口;
(七)国际航行船舶和飞机进口的免税燃料、船(机)料、机械设备零件、部件等货物的供应;
(八)中国境内保税、寄售的减免税进口货物;
(九)国务院规定减税或者免税的其他进口货物;
(十)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规定批准的进口货物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第四条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投资额度内依法允许免税进口的机器设备、建厂(场)、安装加固机器设备所需材料及其他货物,暂免手续费。第五条进口下列免税和保税货物免交手续费:
(一)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免税进口的货物;
(二)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的物资;
(三)外国组织和个人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礼品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的物资;
(四)救灾物资;
(五)进口残疾人专用设备和用品,以及残疾人福利工厂进口的机器设备;
(六)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进口的公务用品;
(七)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毁损、灭失的减免税进口货物;
(八)从境外申报并享受减免税的进口货物;
(九)进口后未经加工,保税仓储后30日内复运出口的货物;
(十)手续费低于人民币10元的免税商品;
(十一)国务院和海关总署规定免征手续费的其他免税和保税货物。第六条手续费按以下标准征收:
(一)进口免税和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到岸价格的千分之三征收;
(二)降税进口货物,按照实际降税货物到岸价格的千分之三征收;
(三)进口后保税储存超过30天(含30天),未经加工运输复出口的货物,按该货物到岸价格的千分之一征收。第七条所有手续费均以人民币计收。进口减免税、保税货物的到岸价格以外币计价的,由海关按照缴费凭证签发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第八条进口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海关出具手续费支付凭证之日起7日内向海关缴纳手续费。逾期缴纳的,除依法追缴外,海关将从应付之日起至缴纳手续费之日止,按日加收手续费总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第九条海关收取手续费后,应向支付人开具手续费支付凭证。第十条已征手续费的进口减免税货物或者保税货物,经海关批准销售或者移作他用的,手续费不予退还。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共同制定和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1988年9月25日起实施。
鼓励企业免税进口设备,海关监管有进口税的,可以免关税,增值税还是要交,属于海关监管,期限5年;
如果没有进口税,你就不能申请免税。增值税照常缴纳,海关不监管。
首先,正面回答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为五年。特定减免税货物是指从货物进境时起至海关监管期限届满时止,或者海关办理补证补税手续时止的全部海关监管货物。
二。分析详细信息
3.某些减免税进口货物通关有什么特点?
1.在特定条件下减免进口关税。特定减免税是我国关税优惠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给予符合进口货物使用要求的企业的优惠关税。其宗旨是优先发展特定地区的经济,鼓励外国在中国的直接投资,促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发展。因此,这种关税优惠具有鲜明的专属性,只能在国家行政法规的特定条件下使用;
2.进口报关单应当将进口许可证提交的特定减免税货物作为实际进口货物。由于货物流向非常明确,具体免税商品的进口申报按一般进口商品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境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口申报时向海关交验全部需要交验的进口货物的进口许可证;
3.进口后在海关监管下现场放行的,应当在海关监管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除船舶、飞机和机动车外,部分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期限为5年。八年是《海关法》规定的查验期,即减免税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及以后三年内,海关可以实施查验。
回复:
1.免税进口设备的海关监管期限为五年。到期后自动解除监管,无需办理任何手续。
2.但在实际操作中,过期后自己用也没多大关系。如果是监管期满后转卖,最好去海关备案。
海关税费不同于海关监管。设备税费包括关税和海关增值税。部分关税为零,海关增值税13%。关税和海关增值税都可以免,比如发改委的重大项目。
海关对设备的监管,如进口商检、进口3c、禁止进口旧机电设备等。
联系人:熊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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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生
手机:18682006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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