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9日至10月25日,科创板上市委发布了第90至91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两次公告共涉及4家企业,全部顺利通过首发上市审议。4家发行人分别如下所示。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01.首轮审核——问询
问题10.关于客户
10.2发行人2018、2019年第一大客户Nitrosoft.Co.,Ltd包括Nitrosoft.Co.,Ltd和ZwcadKoreaCo.,Ltd,2019年销售金额为1,240.65万元,占比3.44%,后者为发行人子公司香港中望的参股公司,持股比例为9.91%。Zw-France为发行人2018年第四大客户,销售金额为252.87万,占比0.99%。
请发行人说明:(4)ZwcadKorea和Zw-France是否涉及使用发行人的商号,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公司使用发行人的商号,该行为是否涉及侵权,发行人对商号所采取的保护措施。
02.首轮审核——回复
发行人的中文商号为“中望龙腾”,英文商号为“ZWSOFT”;子公司香港中望的英文商号为“ZWCAD”。ZWCADKorea和Zw-France均不涉及使用发行人的商号,但ZWCADKorea涉及使用子公司香港中望的英文商号。ZWCADKorea系香港中望的参股公司且为发行人的经销商,其使用香港中望的英文商号有利于加强发行人软件产品的品牌影响力和在韩国区域的知名度。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企业名称由企业所在地名称、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企业所在地名称具体是指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或者县(包括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
“商号”和“字号”意义相同,是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之一。“商号”简短且容易记忆,在经过反复大量使用之后,可以固化为专属于企业的一个代表性“标签”,有利于企业知名度的传播,饱含商誉价值。
目前关于“商号”保护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只有具备一定知名度的“商号”才有机会获得较高水平的保护,而对于那些默默无闻、平平无奇的“商号”来说,极有可能出现异地孪生,不利于企业在扩大经营过程中的商誉价值保护。
“商号”与“商标”仅一字之差,是两个很容易混淆的概念,实践中将商号注册为商标的案例屡见不鲜,如“娃哈哈”既是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的“商号”,同时又是其注册“商标”。
商号和商标一样,是一项无形资产,随着企业知名度的不断提升,“商号”的价值也水涨船高。为了防止今后被“碰瓷”、“蹭热度”,企业越早做“商号”保护方面的打算,越有利于维护自身商誉,减少不必要的维权支出。
目前我国“商号”保护在立法和执法层面均有所欠缺,如何在现行制度下有效维护自身利益?建议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对商号进行保护:
③对潜在商号侵权和商号混同行为进行实时市场监控,早发现,早解决。与直接采用司法手段维权相比较,优先使用行政监督途径进行纠正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