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规定》的出台,正是对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的积极回应:一是明确商标注册和使用要求,引导注册人规范合理使用;二是强化注册人的管理职责,防止权利滥用,引导注册人行权有度;三是细化正当使用情形,平衡权利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引导注册人维权有界。[1]
下面,笔者就通过典型案例来解读《规定》中关于“正当使用”的要求。
01
近年来,国内发生了多起涉及含地名商标的批量维权事件,包括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潼关肉夹馍”维权事件、“逍遥镇胡辣汤”商标维权事件等,这些事件引发了舆论争议并成为社会热点话题。
例如,2021年11月,河南几十家售卖肉夹馍的小吃店因使用“潼关”二字,被“潼关肉夹馍”商标注册人“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并被告知如果继续使用“潼关肉夹馍”商标,需缴纳99800元加盟费。据媒体报道,2021年期间被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的小商户在全国多达两百家。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曾经回应指出,“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无权许可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潼关肉夹馍”等商标批量维权事件反映了商标注册人需要正确理解集体商标保护的宗旨以及集体商标注册人所承担的社会义务,谨慎识别正当使用与侵权盗用的界限,抵制权利滥用。
为了有效解决现实问题,《规定》在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中细化了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中含有地名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对下列正当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含有的地名的行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
(一)在企业名称字号中使用;
(二)在配料表、包装袋等使用表明产品及其原料的产地;
(五)其他正当使用地名的行为。
前款所述正当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含有的地名,应当以事实描述为目的且符合商业惯例,不得违反其他法律规定。
第二十三条他人以事实描述方式在特色小吃、菜肴、菜单、橱窗展示、互联网商品详情展示等使用涉及餐饮类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的地名、商品名称等文字的,并且未导致误导公众的,属于正当使用行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
可见,经营者在企业名称字号、配料表上使用地名表明产品及其原料的产地,在特色小吃、橱窗展示、互联网商品详情展示中以事实描述方式使用商标中的地名、商品名称,只要这些使用符合商业惯例,未违反其他法律规定,也没有误导公众,商标权人就无权禁止。此外,他人也可以正当使用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中的地名、商品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
02
关于正当使用情形,经营者需要注意的是,如《规定》第二十四条中所规定的那样,“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是指正当使用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中的地名、商品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但不得擅自使用该集体商标。”
例如在“古丈毛尖”地理标志一案(案号:(2008)天民初字第2500号)中,古丈茶业中心为第1607997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叶。华*公司在第30类商品上持有“壶珍+图形”注册商标。华*公司经营销售的毛尖茶包装罐上有“壶珍+图形古丈毛尖”的浅绿色标贴,其中“壶珍+图形”为与标贴底色相同的浅绿色,字体及图形较小,“古丈毛尖”字体较大,为黑色。罐底标贴内容有“品名:古丈毛尖原产地:湖南厂名:湖南省华*茶业有限公司”等字样。
法院认为,(1)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地名,但华*公司并非仅使用原告证明商标中的地名,而是对其中文字部分的完整使用;(2)商品历史悠久不等于其名称通用,二被告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古丈毛尖”属于某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产品标签认可证书等尚不足以作为认定商品通用名称的证据;(3)商标法中的正当使用为善意使用,华*公司刻意隐藏其“壶珍+图形”注册商标,而突出“古丈毛尖”文字,该使用行为易造成混淆误认,故其主观非属善意;(4)证明商标注册人在符合条件者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时不得拒绝,华*公司即使符合使用原告证明商标的条件,也应当提出申请并获得准许,而不能自行使用;(5)《“古丈毛尖”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被许可使用者不得再许可他人使用证明商标。
因此,华*公司突出使用原告注册商标中文字部分“古丈毛尖”的行为,并非对原告注册商标中的地名、商品通用名称的正当使用,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03
关于正当使用情形,经营者还需要注意的是,如《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所规定的那样,“地域范围外生产的商品不得使用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
最终,法院认定,现有证据难以证明品*公司销售的商品原产地为舟山海域,品*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在案涉商品链接中使用“舟山带鱼”标识,不属于正当使用。
笔者相信,《规定》的发布和贯彻落实,有助于广大经营者把握使用要求,更加明晰如何合理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的地名、商品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同时,帮助商标注册人理清了权利边界,减少权利滥用的发生,从而更好地发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在推动地方特色经济发展,提升集群产业发展效益等方面的重大作用,为活跃市场经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1]《国家知识产权局答界面新闻: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得损害公共利益》,2024年1月16日。
主要从事知识产权课题研究、行业动态分析、知识产权管理咨询辅导等工作,在知识产权行业分析与培训、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科技项目咨询服务等方面具有实战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