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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0山东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第二十二条比较完整、明确地提出了“地理标志”这个概念,笔者对英文原文做了意译——地理标志是表明某商品原产于某成员境内或其境内某个地区或地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取决于其地理原产地的标志。
根据原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条,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区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地理标志,顾名思义,是一种标识。地理标志产品是地理标志指向的产品,是一种物产。Trips协定和我国《商标法》关于地理标志的定义中提到的“商品”,则是用于交换的那部分产品,这也从侧面说明地理标志是贸易中保护的知识产权,地理标志制度不保护那些养在深闺、自给自足的产品。
地理标志包含四个方面的构成要素,即地理名称或其他足以代表该地域的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商品的信誉、独特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四个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独特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对地理标志商标指向的商品的特定品质起了决定性作用,《晏子春秋》里“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所以然者何?水土异也”是最广为人知的例子。经久不变的特定品质为商品赢得了信誉,如老百姓口口相传的“呼兰的葱、阿城的蒜、双城的菇娘不用看”(此处应加入双城姑娘的图片,但是小编偏偏就是不加……真相其实是……没找到……)。最后,地理名称或其他标志承载了商品的特定品质和信誉。
地理标志是Trips协定列举的八大类知识产权之一,从这个角度而言,地理标志与商标在知识产权界的地位是并列的。那么,为什么又会出现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商标”这几个概念呢?下面笔者予以简要分析,先来看看地理标志商标的两种基本类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的作用在于表明使用该商标的成员之间存在某种联系——都具有某个集体组织的成员身份。集体商标注册和保护的意义,一是联合众多分散经营者形成利益共同体,整合资源统一标准,扩大规模经济效益,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二是促使成员增强集体意识,发挥集体优势,维护集体信誉。我国最著名的集体商标应该是新华书店。
地理标志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关系
于是,根据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正式将“地理标志”概念写进我国法律,2002年配套修订施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也首次明确了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编者注:2014年施行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地理标志内容分别在第十六条和第四条体现,均未作变动)
这就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两个概念的来历,其内涵是通过商标主管部门注册行政行为的确认、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获得保护的地理标志。同时,出于公文措辞简化的需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通常合称为地理标志商标。在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体系中,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是保护的手段,地理标志是保护的对象。地理标志商标要么是证明商标、要么是集体商标,但证明商标有可能不是地理标志如绿色食品,集体商标也可能不是地理标志如新华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