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
推荐性标准是指生产、检验、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标准,企业在使用中可以参照执行。
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层面的意义。
推荐性标准没有法律层面的意义,但是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强制性标准的代号是GB,含有强制性条文及推荐性条文。
推荐性标准的代号是GB/T,“T”是推荐的意思,只有参考意义。
在建筑规范中,规范条文一般分为强制性条文和普通条文,也就是非强制条文。那么非强条应该如何把握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除通用规范以外,在阅读规范标准时,我们都可在条文正文最后,条文说明之前看到这样一页,抬头为:本规范用词说明。
“为了便于在执行规范和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规范和标准说明如下:
1)表示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本图截取自《GB50009-201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第168页
“强条”和规范中的严格条款,对于设计人员来说,都是一样的必须严格执行的。
区别在于:
违反“强条”,是要受到行政处罚的;
违反规范中的其他严格条款,一样不容许,只是不会被行政处罚。
而对于不同立场的设计单位(包括不同专业之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图公司等等而言,不同用词的理解总会有不同角度,往往为此争论不休。
最常见的就是“宜”和“不宜”这两个词。
设计单位一般情况下偏于保守,按照规范中的用词说明,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基本都是按照“应”字理解。当然也有些特殊情况:比如建筑专业要求按照他们的想法做,其他专业表示规范为不宜,建筑专业有时候也会双标,不宜又不是不应,按我的来!或者建设单位有授意,要求尽量控制成本,有些宜做的就不做了,设计单位就要去和审图公司磨嘴皮子,也算是一种双标。毕竟主要还是选择对自己有利(益)的一边;
建设单位涉及到成本造价的时候,认为允许有选择,那就是可以不用执行,理解偏向于“可”字,不管条件是否许可。不然增加那么多造价,你出钱啊?;
审图老师认为“宜”基本就是“应”,“允许稍有选择”,造价高低不是理由,稍微多花点钱就能做到,除非有充分依据说明实际情况确实无法做到,那才允许稍有选择。审图又挣不了多少钱,没必要去担这些风险;
施工单位基本都希望施工简单方便,成本降低,所以宜的理解偏向于可字,可做也可不做,那就不做咯。
标准是国际公认的国家质量基础设施,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技术支撑,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标准化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中起着基础性、战略性和引领性作用。
《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但行标中也有不少黑体字条文,表示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国家标准是指对我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家机构通过并公开发布。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他各级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国家标准一经发布,与其重复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应废止。国家标准是标准体系中的主体,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
(一)强制性国家标准
(二)推荐性国家标准
(三)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是为了给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标准文件,它是国家标准的补充。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号由指导性技术文件代号(GB/Z)、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
↑全文强制的通用规范
↑强制性国标,部分内容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
二、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当同一内容的国家标准公布后,则该内容的行业标准即行废止。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公布该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发布顺序及标准发布年代号(四位数)组成。
四个缩写代表的的意义:
CJ:城镇建设
CJJ:城镇建设行业工程建设
JG:建筑工业
JGJ:建筑工程行业工程建设
还有一些五金件、金属材质涉及的规范标准——
轻工行业标准:QB、QB/T
有色金属行业标准:YS、YS/T
三、地方标准
北京:DBJ01
天津:DB29
上海:DGJ08、DG/TJ08
浙江:DB33、DB33/T
江苏:DGJ32J、DB32
安徽:DB34、DB34/T
四、团体标准
常见的主要有——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CECS、T/CE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