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同源”文化作为中国传统医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力。根植于中华民族的千年智慧和医学传统,“食药同源”文化将食物和药物视为共同的源泉,推崇“食疗”理念,而“食药同源”产业的兴起则是对这一文化传统的现代演绎和传承。
“药食同源”指,许多食物即药物,它们之间并无绝对的分界线,古代医学家将中药的“四性”、“五味”理论运用到食物之中,认为每种食物也具有“四性”、“五味”。“药食同源”是说中药与食物是同时起源的。《淮南子·修务训》称:“神农尝百草之滋味,水泉之甘苦,令民知所避就。当此之时,一日而遇七十毒。”可见神农时代药与食不分,无毒者可就,有毒者当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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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药食同源”的历史沿革
我国“药食同源”理论可追溯至上古时期;从字面理解,“药食同源”是指药物和食物具有相同起源。远古时代人们通常认为可以饱腹和有一定治疗作用的原料(包括植物与动物)都属于大自然的赐予;人们在寻找食物的过程中,逐渐发现有些具有缓解、治疗疾病的天然动植物也可当作食物。“药食同源”思想理论的原始渊源由此而来。在《神农本草经》中,药物功效分为上、中、下三品,上品中的不少药物现在也在使用、且在我国卫生部相应规定中属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原料,如菌桂(肉桂)、茯苓、大枣、藕实茎(莲子)等。
我国“药食同源”的理论及实践在维持人群健康、提高身体素质及抗病能力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中国传统的“药食同源理论”遵循以下特点:(1)传统中医药理论的支撑;(2)长期实践应用,并有相应的采收、食用部位、加工方法、主要食疗作用等资料积累;(3)有食材入选标准,并有完整的食疗效果(或毒性)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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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食同源”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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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食同源”类食品国内外法规现状
日本率先提出“功能性食品”的概念,并于1991年修改了《营养改善法》,将功能性食品纳入特殊用途食品范畴。2001年,厚生劳动省制定并实施《保健机能食品制度》,以营养补助食品以及声称具有保健作用和有益健康的产品为主要对象,分为特定保健用食品和营养机能食品两类,从法律上将保健机能食品与一般食品和医药品区分开。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规定膳食补充剂标签中不允许出现“治疗”“疾病”等名词,但可以出现符合规定的包括健康声称、营养含量声称和结构/功能声称。
根据欧盟第2002/46/EC3号指令的规定,所谓膳食补充剂是指“补充正常饮食的食品,是营养物质或其他物质的浓缩,单独或混合使用具有营养或生理作用”。在食品法律规制层面,欧盟体现出其借助消费者保护、风险分析和谨慎预防等立法原则,突出健康保障的优先性、立法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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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发展趋势
加强“药食同源”食品基础研究和专业人才的培养,加强“药食同源”资源及其营养功能因子的研究;加强“食药同源”食品加工关键技术研发;加强“药食同源”食品专业人才培养。
支持“药食同源”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大“药食同源”食品研发投入;加强“药食同源”食品研发的产学研用合作;支持“药食同源”食品重点企业发展。
完善“药食同源”食品市场管理体系。企业实施先进的“药食同源”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正确引导消费者对“药食同源”食品的认知。
加快“药食同源”物质的认定。设立专门的“药食同源”食品管理机构;制定“药食同源”物质的认定标准。
加快推进“药食同源”食品数据库建设。建立“药食同源”食品和企业数据库;建立“药食同源”物质功效信息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