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养强化剂的使用不应导致人群食用后营养素及其他营养成分摄入过量或不均衡,不应导致任何营养素及其他营养成分的代谢异常。
2营养强化剂的使用不应鼓励和引导与国家营养政策相悖的食品消费模式。
3添加到食品中的营养强化剂应能在特定的储存、运输和食用条件下保持质量的稳定。
4添加到食品中的营养强化剂不应导致食品一般特性如色泽、滋味、气味、烹调特性等发生明显不良改变。
5不应通过使用营养强化剂夸大食品中某一营养成分的含量或作用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10月21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20年9月全国未准入境食品化妆品信息》公告,公告称,今年9月,维他奶旗下共有4批次产地均为中国香港的饮料产品被拒入境。其中1批次未准入境的维他奶产品,未准入境的原因是“超范围使用营养强化剂泛酸钙”,该批次产品是:GANGFENGTRADINGCOMPANYLIMITED生产的、博环胜广实业发展(江苏)有限公司进口的1批次重9720千克维他豆奶饮料。
而今年4月有3批次共26300千克来自中国香港的维他奶饮料、今年5月有1批次来自中国香港的维他豆奶饮料,都“因超范围使用营养强化剂泛酸钙”而未准入境。
GB14880-2012附录A中规定了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该使用量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允许的实际添加量。鉴于不同食品原料本底中含有的各种营养素含量差异性较大,而且不同营养素在产品生产和货架期的衰减和损失也不尽相同,所以强化后的营养素在终产品中的实际含量很可能高于或低于本标准规定的使用量。
GB14880-2012中特别规定,“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因此,在预包装食品中,营养强化剂在终产品中的实际含量应如实标注在营养成分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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