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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肉制品等10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落实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关规定,从源头上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总局决定自2003年下半年起,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实施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现将《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附件:1.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3.饲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4.糖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5.方便面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6.饼干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7.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8.冷冻饮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9.速冻面米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10.膨化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附件1: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包括所有以动物肉类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包装肉类加工产品。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4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腌腊肉制品包括咸肉类、腊肉类、中国腊肠类和中国火腿类等;酱卤肉制品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包括熏烤肉类、烧烤肉类和肉脯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包括熏煮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肉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401。未纳入本细则管理的肉制品,待条件成熟时,将纳入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四、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企业生产肉类制品所使用的畜禽肉等主要原料应经兽医卫生检验检疫,并有合格证明。使用猪肉为原料的,应当按照《生猪屠宰条例》规定选用政府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进口原料肉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原料、辅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不得使用非经屠宰死亡的畜禽肉及非食用性原料。
五、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一)腌腊肉制品。1.分析天平;2.烘箱;3.生产中国火腿类产品的还应具备分光光度计。(二)酱卤肉制品。1.天平;2.灭菌设备;3.微生物培养箱;4.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显微镜;6.生产肉松及肉干产品的还应具备分析天平及烘箱。(三)熏烧烤肉制品。1.天平;2.灭菌设备;3.微生物培养箱;4.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显微镜;6.生产肉脯产品的还应具备分析天平及烘箱。(四)熏煮香肠火腿制品。1.天平;2.灭菌设备;3.微生物培养箱;4.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显微镜。
六、检验项目肉制品的发证检验、定期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两次。(一)腌腊肉制品。1.咸肉类
注:依据GB2732、GB2760和SB/T10294等。2.腊肉类
注:依据GB2730和GB2760等。3.中国腊肠类
注:依据GB10147、GB2760、SB/T10003-1992、SB/T10278-1997等。4.中国火腿类
注:依据GB2731、GB19088、GB2760等。(二)酱卤肉制品。1.白煮肉类、酱卤肉类
注:依据GB2726、GB2728和GB2760等。2.肉松类和肉干类
注:依据GB2729、GB16327、GB2760、SB/T10281-1997、SB/T10282-1997等;肉干产品的水分、微生物指标按GB16327-1996执行。(三)熏烧烤肉制品。
注:依据GB2727、GB16327、GB2760和SB/T10283-1997等,肉脯产品的水分、微生物指标按GB16327-1996执行。(四)熏煮香肠火腿制品。1.熏煮肠类
注:依据GB2725.1、SB10251、GB2760、SB/T10279-1997等。2.熏煮火腿类
注:依据GB13101、GB2760和SB/T10280-1997等。
七、抽样方法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抽样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根据企业申请取证产品品种,每个申证单元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对于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完成必备条件现场审查工作后,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kg,每批次抽样样品数量为4kg(不少于4个包装),分成2份。样品确认无误后,由审查组抽样人与被审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样品送检验机构,1份检测,1份备查。
八、其他要求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或部分出厂检验项目尚不能自检的企业,应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检验机构,按生产批逐批进行出厂检验。企业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的产品为一个生产批。
附件2: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乳制品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乳粉、炼乳、奶油、干酪。乳制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液体乳(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乳粉(包括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其他乳制品(包括炼乳、奶油、硬质干酪)。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乳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和产品品种。乳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501。尚未纳入本细则管理的其他乳制品,待条件成熟时,将纳入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四、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生产乳制品所用的原料、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牛乳应当符合GB/T6914《生鲜牛乳收购标准》的规定。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应当符合GB5410-1999《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和调味乳粉》的规定。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选用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GB14880-19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中允许使用的品种,并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五、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必备的产品出厂检验设备。(一)液体乳1.分析天平;2.干燥箱;3.符合检验标准的离心机;4.蛋白质测定装置;5.干热灭菌器;6.湿热灭菌器;7.水浴锅;8.微生物培养箱;9.显微镜;10.杂质度过滤机;11.分光光度计;12.无菌操作室(或超净工作台)。(二)乳粉1.分析天平;2.干燥箱;3.符合检验标准的离心机;4、杂质度过滤机;5、不溶度指数搅拌器;6、蛋白质测定装置;7、干热灭菌器;8、湿热灭菌器;9、水浴锅;10、微生物培养箱;11、分光光度计;12、显微镜;13、无菌操作室(或超净工作台)。(三)其他乳制品1.分析天平;2.水浴锅;3.离心机;4.干热灭菌器;5.湿热灭菌器;6.微生物培养箱;7.显微镜;8.无菌操作室(或超净工作台)。
六、检验项目乳制品的发证检验、定期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两次。
巴氏杀菌乳质量检验项目表
注:依据标准GB5408.1、GB7718等。
灭菌乳质量检验项目表
注:依据标准GB5410.2、GB7718等。
酸牛乳质量检验项目表
注:依据标准GB2746、GB7718等。
乳粉质量检验项目表
注:依据标准GB5410-1999、GB7718等。
奶油质量检验项目表
注:依据标准GB5415、GB7718等
炼乳质量检验项目表
注:依据标准GB5417、GB7718等。
硬质干酪质量检验项目表
注:依据标准QB/T3776、GB7718等。
七、抽样方法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抽样按照下列规定进行。1.液体乳类、其他乳制品类: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的产品的品种,每个品种均按要求进行抽样检验。2.乳粉类:如果企业生产一种产品,只对该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如果企业生产多种产品如调味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抽样时应按上述排列顺序,抽取一种产品进行检验。对于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完成必备条件现场审查工作后,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个最小包装。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抽样数量不少于20个最小包装(总量不少于3500ml);炼乳、奶油、乳粉抽样数量不少于20个最小包装(总量不少于3000g);干酪的抽样按QB/T3776-1999硬质干酪执行。样品分成两份,送检验机构检验,1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由于酸奶、巴氏杀菌乳产品保质期较短,保存温度较低,应当注意样品的保存温度。且必须在产品的保质期内完成检验和结果的反馈工作。
八、其他要求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或部分出厂检验项目尚不能自检的企业,应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检验机构,按生产批逐批进行企业不能自检的出厂检验项目的检验。企业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的产品为一个生产批。
附件3: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饮料产品是指不含酒精的各种软饮料产品。根据软饮料的分类标准GB10789-1996,软饮料包括碳酸饮料、瓶装饮用水、茶饮料、果汁及果汁饮料、蔬菜汁及蔬菜汁饮料、含乳饮料、植物蛋白饮料、特殊用途饮料、固体饮料及其他饮料等10大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饮料产品共分为6个申证单元,即瓶装饮用水;碳酸饮料;茶饮料;果(蔬)汁及其饮料;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固体饮料。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即饮料及申证单元(瓶装饮用水类产品;碳酸饮料类产品;茶饮料类产品;果(蔬)汁及其饮料类产品;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类产品;固体饮料类产品)。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601。尚未纳入本细则管理的饮料类产品,待条件成熟时,将纳入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瓶装饮用水申证单元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瓶装饮用水是指密封于塑料瓶(桶)、玻璃瓶或其他容器中不含任何添加剂可直接饮用的水。瓶装饮用水产品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以及瓶装饮用天然(泉)水等产品。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的名称,即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以及瓶装饮用天然(泉)水。
二、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1.对于生产瓶装饮用水的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水处理车间、瓶(桶)及盖清洗消毒车间、灌装封盖车间、包装车间等生产场所。2.各生产场所的卫生环境应采取控制措施,并能保证其在连续受控状态。尤其是灌装封盖车间内的空气应采用各种消毒设施以保持其洁净度符合要求。3.对于桶装水生产企业,其回收桶不得露天存放,以免受到污染。(二)必备的生产设备。1.粗滤设备;2.精滤设备;3.杀菌设备;4.瓶(桶)及其盖的清洗消毒设施;5.管道设备清洗消毒设施;6.车间空气净化设施;7.自动灌装封盖设备;8.灯检设施;9.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设施;10.去离子净化设备(适用瓶装饮用纯净水,如离子交换、反渗透或蒸馏装置等)。
五、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应当具有下列出厂产品检验设备:(一)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二)杀菌锅;(三)培养箱;(四)干燥箱;(五)显微镜;(六)分析天平;(七)计量容器;(八)pH计;(九)浊度仪;(十)电导仪(适用瓶装饮用纯净水)。
六、检验项目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和饮用天然(泉)水的发证检验、定期监督检验和企业出厂检验项目分别按表中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带有※的项目为饮用天然矿泉水的界限指标,检验时只按产品标签上标注的达标项目进行检验判定;出厂检验项目注有*标记的,企业每年应当进行两次检验;带有★的项目为蒸馏法生产的瓶装饮用纯净水(蒸馏水)测定项目。
七、抽样方法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抽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所抽品种应为企业生产的主导产品。瓶装水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桶装水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00桶,瓶装水的抽样数量为18瓶,桶装水的抽样数量为6桶。将所抽样品分成两份分别用于检验和复查。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存样品后送检验机构。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