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功能区环保局:
为推进七类行业整治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编制了《温州市工业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控制技术指导意见》、《温州市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控制技术指导意见》和《温州市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控制技术指导意见》,现将上述技术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参考。
附件:1.温州市工业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控制
技术指导意见
2.温州市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控制
3.温州市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控制技术
指导意见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12日
附件1
温州市工业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控制技术指导意见
为推进我市工业涂装行业VOCs污染整治工作,特制定工业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控制技术指导意见。
一、源头控制
1、优先使用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使用水性、高固体份、粉末、紫外光固化(UV)涂料等,水性涂料需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HJ2537-2014)的规定。木质家具制造行业,推广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涂料,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60%以上;全面使用水性胶粘剂,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100%。
2、采用先进涂装工艺。推广使用静电喷涂、高压无气喷涂、自动辊涂等涂装工艺,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平面板式木质家具制造领域,推广使用自动喷涂或辊涂等先进工艺技术。
二、废气收集
2、生产线采用整体密闭的,密闭区域内换风次数原则上不少于20次/h,车间采用整体密闭的(如烘干、晾干车间、流平车间等),车间换风次数原则上不少于8次/h。
3、喷漆室采用密闭、半密闭设计,除满足安全通风外,喷漆室的控制风速(在操作人员呼吸带高度上与主气流垂直的端面平均风速)应满足《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要求,在排除干扰气流情况下,密闭喷漆室控制风速为0.38-0.67m/s,半密闭喷漆室(如,轨道行车喷漆)控制风速为0.67-0.89m/s。静电、UV涂料喷等可采用半密闭喷漆室收集废气,控制风速参照密闭喷漆室风速要求。
4、喷涂工序应配套设置纤维过滤、水帘柜(或水幕)等除漆雾预处理装置,预处理后达不到后续处理设施或堵塞输送管道的,需进行进一步处理。
5、溶剂型涂料、稀释剂等的调配、存放等应采用密闭或半密闭收集废气,防止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
6、所有产生VOCs的密闭、半密闭空间应保持微负压,并设置负压标识(如飘带)。
三、废气输送
1、收集的污染气体应通过管道输送至净化装置,管道布置应结合生产工艺,力求简单、紧凑、管线短、占地空间少。
2、净化系统的位置应靠近污染源集中的地方,废气采用负压输送,管道布置宜明装。
3、原则上采用圆管收集废气,若采用方管设计的,长宽比例控制在1:1.2-1:1.6为宜;主管道截面风速应控制在15m/s以下,支管接入主管时,宜与气流方向成45°角倾斜接入,减少阻力损耗。
4、半密闭、密闭集气罩与收集管道连接处视工况设置精密通气阀门。
四、废气治理
VOCs治理技术的选择需要综合考虑废气浓度、排放总量、风量等因素。使用粉末等无溶剂涂料的企业,无需配套建设VOCs处理设施;使用水性涂料、浓度低、排放总量小的企业,可采用活性炭吸附、光氧化催化、低温等离子等处理技术;年使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固化剂等)20吨以下的企业,废气处理可采用光催化氧化/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等组合技术;年使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固化剂等)20吨及以上的企业,非甲烷总烃处理效率应满足《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要求,可采用吸附浓缩+燃烧等高效处理技术。
1、漆雾预处理。采用纤维过滤、水帘柜(或水幕)等预处理措施去除漆雾的,去效率要达到95%以上,若预处理后废气中颗粒物含量超过1mg/m3时,可采用过滤或洗涤等方式再次处理。水帘、水幕或洗涤方式处理废气的,需要配套设置水雾去除装置。
2、活性炭吸附。适用于低浓度VOCs处理,吸附设施的风量按照最大废气排放量的120%进行设计,处理效率不低于90%。采用颗粒状吸附剂时,气体流速宜低于0.60m/s;采用纤维状吸附剂时,气体流速宜低于0.15m/s;采用蜂窝状吸附剂时,气体流速宜低于1.20m/s。进入吸附系统的废气温度应控制在40℃以内。
5、低温等离子。适用于低浓度VOCs废气处理,低温等离子处理设施应设置电压、电流显示器和铭牌,铭牌上需明确设施处理效率、电压、频率、电场强度、稳定电离能等参数。同时,要对废气成份进行分析,明确其组分最大可能的化学键能。
五、废气排放
1、VOCs气体通过净化设备处理达标后由排气筒排入大气,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
2、排气筒的出口直径应根据出口流速确定,流速宜取15m/s左右,当采用钢管烟囱且高度较高时或废气量较大时,可适当提高出口流速至20-25m/s。
3、排气筒出口宜朝上,排气筒出口设防雨帽的,防雨帽下方应有倒圆锥型设计,圆锥底端距排放口30cm以上,减少排气阻力。
4、废气处理设施前后设置永久性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J/T1-92)要求,并在排放口周边悬挂对应的标识牌。
六、设施运行维护
1、企业应将治理设施纳入生产管理中,配备专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
③治理装置运行工艺控制参数,包括治理设施进、出口浓度和吸附装置内温度;
⑤主要设备维修、运行事故等情况;
⑥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七、原辅材料记录
企业应按日记录涂料、稀释剂、固化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记录格式见附表。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附表
原辅材料记录台账
年月
企业名称
地址
联系人
原辅材料统计
日期
化学品名称
厂家
型号
购入量
使用量
库存量
主要成分
VOCs含量
……
附件2
温州市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控制技术指导意见
为推进我市包装印刷行业VOCs污染整治工作,特制定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控制技术指导意见。
1、推广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使用水性、大豆基、能量固化等低(无)VOCs含量的油墨和低(无)VOCs含量的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到2019年底前,低(无)VOCs含量绿色原辅材料替代比例不低于60%。
2、采用先进印刷工艺。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绿色原辅材料和低(无)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设备。在塑料软包装领域,推广应用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在纸制品包装等领域,推广使用柔印等低(无)VOCs排放的印刷工艺。
2、印刷墨槽(上墨区)、涂机头及其他产生高浓度VOCs的工序采用局部密闭收集废气,确定吸气口位置、大小、风速时,防止有害气体外逸,并避免物料被抽走,应使密闭空间保持微负压状态,密闭空间补风口(缝隙)风速>0.5m/s,不能将工人封闭在内。
4、生产工序的加料桶应密闭收集废气、密闭存放。
5、印刷色组烘箱及其他具备改造条件的烘箱,要实施减风增浓改造,保持烘箱内微负压,确保VOCs有效收集。
6、产生高浓度VOCs印刷(如凹版印刷)生产线顶部应采用半密闭收集废气,合理设置多个吸风口,风速大小以半密闭区域内废气不外逸为宜;产生低浓度VOCs印刷(如平版印刷)生产设施采用顶部集气罩收集废气。
7、调墨、配料等应在密闭、半密闭小空间,密闭区域换风次数不少于40次/h;半密闭区域开口处风速不低于0.5m/s。
8、对油墨、溶剂等转运、储存环节,采取密闭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使用后的油墨桶(罐)及稀释剂、洗车水、润版液桶(罐)应及时密封,擦车布也应保存在密闭桶内。
9、车间整体密闭的,应首先对产生高浓度VOCs的生产工序、设备等主要环节采取局部密闭收集废气等措施,车间内换风次数不少于40次/h。
10、所有产生VOCs的密闭、半密闭空间应保持微负压,并设置负压标识(如飘带)。
2、净化系统的位置应靠近污染源集中的地方,废气采用负压输送,管道布置宜明装.
VOCs治理技术的选择需要综合考虑废气浓度、排放总量、风量等因素。浓度低、排放总量小的平版印刷(纸张印刷)等企业,可采用活性炭吸附、光氧化催化、低温等离子等处理技术;年使用溶剂型油墨(含稀释剂等)20吨以下的企业,可采用分散吸附浓缩+燃烧或光催化氧化/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等组合技术;凹版印刷及年使用溶剂型油墨(含稀释剂等)20吨及以上的企业,可采用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高效处理技术。
1、活性炭吸附。适用于低浓度VOCs处理,吸附设施的风量按照最大废气排放量的120%进行设计,处理效率不低于90%。采用颗粒状吸附剂时,气体流速宜低于0.60m/s;采用纤维状吸附剂时,气体流速宜低于0.15m/s;采用蜂窝状吸附剂时,气体流速宜低于1.20m/s。进入吸附系统的废气温度应控制在40℃以内。
1、挥发性有机废气排放可参照国家《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若国家、省印发印刷行业废气排放标准,则执行印发的标准。
2、VOCs气体通过净化设备处理达标后由排气筒排入大气,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
3、排气筒的出口直径应根据出口流速确定,流速宜取15m/s左右,当采用钢管烟囱且高度较高时或废气量较大时,可适当提高出口流速至20-25m/s。
4、排气筒出口宜朝上,排气筒出口设防雨帽的,防雨帽下方应有倒圆锥型设计,圆锥底端距排放口30cm以上,减少排气阻力。
5、废气处理设施前后设置永久性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J/T1-92)要求,并在排放口周边悬挂对应的标识牌。
④主要设备维修、运行事故等情况;
⑤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企业应按日记录油墨、稀释剂、洗车水、润版液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记录格式见附表。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附件3
温州市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控制技术指导意见
为推进我市制鞋行业VOCs污染整治工作,特制定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控制技术指导意见。
2、采用先进制鞋工艺。鼓励使用自动化、数字化柔性多工位制鞋生产工艺,使用密闭性高的生产设备。
1、采用密闭罩、外部罩等方式收集废气的,吸风罩设计应符合《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外部罩收集时,在距离排风罩开口面最远的VOCs有组织排放位置,平均风速不低于0.6m/s。
2、刷胶、贴合、清洗、烘干、注塑、发泡、喷漆等VOCs重点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以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
3、烘干废气采用密闭收集废气,密闭区域内换气数原则上不少于8次/h。
4、制鞋流水线采用外部罩收集废气,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要尽量放低罩口,要合理布置罩内吸风口,使两侧废气均匀吸取。
5、涂胶工序安装可伸缩的吸气臂,吸收胶桶废气,吸气臂要安装通气阀门。
6、喷光(漆)台应配有半包围式的吸风罩,罩口风速不低于0.5m/s,并配套喷淋塔除和除雾器装置去除漆雾。
7、处理剂、清洗剂用密封罐盛放,使用后要及时密封,防止废气逸出。
8、所有产生VOCs的密闭、半密闭空间应保持微负压,并设置负压标识(如飘带)。
VOCs治理技术的选择需要综合考虑废气浓度、排放总量、风量等因素。浓度低、排放总量小、使用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的企业,可采用活性炭吸附、光氧化催化、低温等离子等处理技术;年使用非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30吨以下的企业,可采用分散吸附浓缩+燃烧或光催化氧化/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等组合技术;年使用非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30吨及以上的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最低处理效率应满足《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46-2017)要求,可采用吸附浓缩+燃烧等高效处理技术。非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是指VOCs含量高于100g/kg(或100g/L)的原辅材料。
4、低温等离子。适用于低浓度VOCs废气处理,低温等离子处理设施应设置电压、电流显示器和铭牌,铭牌上需明确设施处理效率、电压、频率、电场强度、稳定电离能等参数。同时,要对废气成份进行分析,明确其组分最大可能的化学键能。
企业应按日记录胶粘剂、稀释剂、固化剂、处理剂、清洗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记录格式见附表。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