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自本规范发布之日起,《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3〕34号)同时废止。
农业部
2017年7月3日
----具体内容----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屠宰前确认的病害动物、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以及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2引用规范和标准
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T16569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19218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GB/T1992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
1无害化处理
2焚烧法
3化制法
4高温法
5深埋法
6硫酸分解法
4.1焚烧法
4.1.1适用对象
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屠宰前确认的病害动物、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以及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4.1.2直接焚烧法
4.1.2.1技术工艺
4.1.2.1.4二次燃烧室出口烟气经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处理,达到GB16297要求后排放。
4.1.2.1.5焚烧炉渣与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应分别收集、贮存和运输。焚烧炉渣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理或作资源化利用;焚烧飞灰和其他尾气净化装置收集的固体废物需按GB5085.3要求作危险废物鉴定,如属于危险废物,则按GB18484和GB18597要求处理。
4.1.2.2操作注意事项
4.1.2.2.2燃烧室内应保持负压状态,避免焚烧过程中发生烟气泄露。
4.1.2.2.3二次燃烧室顶部设紧急排放烟囱,应急时开启。
4.1.2.2.4烟气净化系统,包括急冷塔、引风机等设施。
4.1.3炭化焚烧法
4.1.3.1技术工艺
4.1.3.1.3烟气经过热解炭化室热能回收后,降至600℃左右,经烟气净化系统处理,达到GB16297要求后排放。
4.1.3.2操作注意事项
4.1.3.2.1应检查热解炭化系统的炉门密封性,以保证热解炭化室的隔氧状态。
4.1.3.2.2应定期检查和清理热解气输出管道,以免发生阻塞。
4.1.3.2.3热解炭化室顶部需设置与大气相连的防爆口,热解炭化室内压力过大时可自动开启泄压。
4.2化制法
4.2.1适用对象不得用于患有炭疽等芽孢杆菌类疫病,以及牛海绵状脑病、痒病的染疫动物及产品、组织的处理。其他适用对象同4.1.1。
4.2.2干化法
4.2.2.1技术工艺
4.2.2.1.4加热烘干产生的热蒸汽经废气处理系统后排出。
4.2.2.1.5加热烘干产生的动物尸体残渣传输至压榨系统处理。
4.2.2.2操作注意事项
4.2.2.2.2应使用合理的污水处理系统,有效去除有机物、氨氮,达到GB8978要求。
4.2.2.2.3应使用合理的废气处理系统,有效吸收处理过程中动物尸体腐败产生的恶臭气体,达到GB16297要求后排放。
4.2.3湿化法
4.2.3.1技术工艺
4.2.3.1.4高温高压结束后,对处理产物进行初次固液分离。
4.2.3.1.5固体物经破碎处理后,送入烘干系统;液体部分送入油水分离系统处理。
4.2.3.2操作注意事项
4.2.3.2.3冷凝排放水应冷却后排放,产生的废水应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到GB8978要求。
4.2.3.2.4处理车间废气应通过安装自动喷淋消毒系统、排风系统和高效微粒空气过滤器(HEPA过滤器)等进行处理,达到GB16297要求后排放。
4.3高温法
4.3.1适用对象
同4.2.1。
4.3.2技术工艺
4.3.2.2向容器内输入油脂,容器夹层经导热油或其他介质加热。
4.3.2.4加热产生的热蒸汽经废气处理系统后排出。
4.3.2.5加热产生的动物尸体残渣传输至压榨系统处理。
4.3.3操作注意事项
同4.2.2.2。
4.4深埋法
4.4.1适用对象
发生动物疫情或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病死及病害动物的应急处理,以及边远和交通不便地区零星病死畜禽的处理。不得用于患有炭疽等芽孢杆菌类疫病,以及牛海绵状脑病、痒病的染疫动物及产品、组织的处理。
4.4.2选址要求
4.4.2.1应选择地势高燥,处于下风向的地点。
4.4.2.2应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饲养
和屠宰场所、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区。
4.4.3技术工艺
数量确定。
4.4.3.2深埋坑底应高出地下水位1.5m以上,要防渗、防漏。
4.4.3.3坑底洒一层厚度为2-5cm的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
毒药。
表1.5m以上。
4.4.3.5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消毒。
4.4.3.6覆盖距地表20-30cm,厚度不少于1-1.2m的覆土。
4.4.4操作注意事项
4.4.4.1深埋覆土不要太实,以免腐败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
体渗漏。
4.4.4.2深埋后,在深埋处设置警示标识。
4.4.4.3深埋后,第一周内应每日巡查1次,第二周起应每周
巡查1次,连续巡查3个月,深埋坑塌陷处应及时加盖覆土。
4.4.4.4深埋后,立即用氯制剂、漂白粉或生石灰等消毒药对
深埋场所进行1次彻底消毒。第一周内应每日消毒1次,第二周
起应每周消毒1次,连续消毒三周以上。
4.5化学处理法
4.5.1硫酸分解法
4.5.1.1适用对象
4.5.1.2技术工艺
4.5.1.3操作注意事项
4.5.1.3.1处理中使用的强酸应按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操作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
4.5.1.3.2水解过程中要先将水加入到耐酸的水解罐中,然后加入浓硫酸。
4.5.1.3.3控制处理物总体积不得超过容器容量的70%。
4.5.1.3.4酸解反应的容器及储存酸解液的容器均要求耐强酸。
4.5.2化学消毒法
4.5.2.1适用对象
适用于被病原微生物污染或可疑被污染的动物皮毛消毒。
4.5.2.2盐酸食盐溶液消毒法
4.5.2.2.1用2.5%盐酸溶液和15%食盐水溶液等量混合,将皮张浸泡在此溶液中,并使溶液温度保持在30℃左右,浸泡40h,1m的皮张用10L消毒液(或按100mL25%食盐水溶液中加人盐酸1mL配制消毒液,在室温15℃条件下浸泡48h,皮张与消毒液之比为1:4)。
4.5.2.2.2浸泡后捞出沥干,放入2%(或1%)氢氧化钠溶液中,以中和皮张上的酸,再用水冲洗后晾干。
4.5.2.3过氧乙酸消毒法
4.5.2.3.1将皮毛放入新鲜配制的2%过氧乙酸溶液中浸泡30min。
4.5.2.3.2将皮毛捞出,用水冲洗后晾干。
4.5.2.4碱盐液浸泡消毒法
4.5.2.4.1将皮毛浸入5%碱盐液(饱和盐水内加5%氢氧化钠)中,室温(18℃-25℃)浸泡24h,并随时加以搅拌。
4.5.2.4.2取出皮毛挂起,待碱盐液流净,放人5%盐酸液内浸泡,使皮上的酸碱中和。
4.5.2.4.3将皮毛捞出,用水冲洗后晾干。
5收集转运要求
5.1包装
5.1.1包装材料应符合密闭、防水、防渗、防破损、耐腐蚀等要求。
5.1.3包装后应进行密封。
5.1.4使用后,一次性包装材料应作销毁处理,可循环使用的包装材料应进行清洗消毒。
5.2暂存
5.2.2暂存场所应能防水、防渗、防鼠、防盗,易于清洗和消毒。
5.2.3暂存场所应设置明显警示标识。
5.2.4应定期对暂存场所及周边环境进行清洗消毒。
5.3转运
5.3.1可选择符合GB19217条件的车辆或专用封闭厢式运载车辆。车厢四壁及底部应使用耐腐蚀材料,并采取防渗措施。
5.3.3车辆驶离暂存、养殖等场所前,应对车轮及车厢外部进行消毒。
5.3.4转运车辆应尽量避免进入人口密集区。
5.3.5若转运途中发生渗漏,应重新包装、消毒后运输。
6其他要求
6.1人员防护
无害化处理操作的工作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相应的动物防疫知识。
6.1.2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穿戴防护服、口罩、护目镜、胶鞋及手套等防护用具。
6.1.3工作人员应使用专用的收集工具、包装用品、转运工具、清洗工具、消毒器材等。
6.1.4工作完毕后,应对一次性防护用品作销毁处理,对循环使用的防护用品消毒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