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不当,定性偷税并处罚款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及费用归集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该条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予以确定。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明确研发活动的定义、加计扣除比例、研发费用归集等规定,并不断调整行业范围、扣除比例。
2023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7号公告进一步加大了优惠力度,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并作为一项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二)多家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不当,存在诸多涉税风险
笔者经检索发现,实践中不少企业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不当被税务稽查,除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外,部分企业还因“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被定性为偷税,处以罚款,而有的企业因虚构交易、虚构研发项目而存在虚开发票的风险。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常见税务风险
(一)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
1.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范围
119号文以反面列举的形式明确了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范围,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此处的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现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
2.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活动
119号文规定,企业的产品(服务)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等活动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应当充分理解何为119号文规定的研发活动,明确研发活动与其他类似活动的边界,避免适用错误引发涉税风险。
3.核定征收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19号文明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对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不应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二)未区分兼职人员的人工费用
湖北黄石稽查局公示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某医药化工企业在列支研发人员工资时,未对兼职研发人员从事的研发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耗费的工时进行分配,将其工资全部计入研发费用并享受加计扣除120余万元。稽查局对其作出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并以“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以1万元的罚款。
(三)超出范围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广东潮州稽查局公示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某食品企业在研发支出科目列支“冰淇淋”、“菠萝蜜”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并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约32万元,稽查局将其行为认定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构成偷税,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四)特殊收入应冲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近期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某金属防护材料企业将研发产生的废浆作废浆销售后,未将废浆收入冲减研发费用,要求企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并定性为偷税,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
40号文第七条规定,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企业如何防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风险?
(一)提高会计核算与管理的规范程度
119号文对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提出了会计核算与管理的要求,企业应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若无法准确区分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