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见第4章);——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见5.1);——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见5.2);——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非强制标示内容(见5.3)。本标准适用于提供给消费者的所有预包装食品标签。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12493食品添加剂分类和代码GB13432—2004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5.1.2.3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食醋)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5.1.2.1.2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5.1.2.4制造、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加工助剂,不需要在配料清单中标示。5.1.3配料的定量标示5.1.3.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5.1.3.2同样,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的含量较低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5.1.3.3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某种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添加量很少,仅作为香料用的配料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也不需要标示香料在成品中的含量。5.1.4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5.1.4.1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如“净含量450g”,或“净含量450克”。5.1.4.2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方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a.液态食品,用体积——L(l)(升)、mL(ml)(毫升);b.固态食品,用质量——g(克),kg(千克);c.半固态或粘性食品,用质量或体积。5.1.4.3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应按表2标示。
5.1.4.4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附录A(规范性附录)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
A.1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的最大一个侧面的高度(cm)乘以宽度(cm)。A.2圆柱形包装物、圆柱形包装容器或近似圆柱形包装物、近似圆柱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高度(cm)乘以圆周长(cm)的40%。A.3其他形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计算方法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总表面积的40%。如果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有明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积为最大表面面积。注:如果是瓶形或罐形,计算表面面积时不包括肩部、颈部、顶部和底部的凸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