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机构颁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用来证明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符合证书确定的标准,并在确定的产品范围、区域范围、活动范围、经营范围内获得认证注册。
2.获证组织使用认证标志及认证证书规定
2.2管理体系认证获证组织应按认证证书范围(产品、区域、活动)进行宣传,不可笼统地声称获证组织通过了XX标准/准则(标准号)认证。
2.5获证组织在产品包装上或附带信息中宣传要求
本机构对获正组组认证状态的错误引用或认证文件、标志或审核报告的误导性使用将采取纠正、纠正措施、暂停认证、撤销认证、公告违规行为以及必要的法律措施。
3、徽标、认可标识、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使用
3.1徽标的基本图案
3.2中誉(CRC)认证标志的图案
3.3徽标、认证标志和认可标识使用
3.3.1徽标、认证标志和认可标识可用于宣传,但不能单独使用,具体使用方式如下:
a)当IAF-MLA/CNAS联合标识与CRC徽标采用紧密使用方式时,可采用以下式样
b)当IAF-MLA/CNAS联合标识与CRC徽标采用非紧密使用方式时,IAF-MLA/CNAS联合标识与CRC徽标应在同一个页面,可采用以下式样:
C)获得带CNAS认可标识的获证组织如使用CNAS认可标识,须与公司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并列使用(包括认证证书注册号)。如下图QMS示例:
注:QMS、EMS、OHSMS认证认可标识使用按CNAS对不同认证领域认可的认可注册号标注。
4)获证组织不得单独使用国际互认联合标识。
3.3.2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说明及示例
1)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使用
获证组织可以在商务活动中展示公司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复印件,在投标文件、标志性牌匾、宣传材料中引用公司认证证书的内容和使用认证证书图案。
2)管理体系认证标志的使用
公司管理体系认证标志的图案为红色黄色,获证组织可采用其他单一色调进行复制。可以等比例放大或缩小,图形必须完整、字迹清晰、不得变形使用;
公司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可以在投标文件、产品目录、标志性牌匾、宣传材料上使用,但不得在产品、产品标签上、产品说明书上和客户可以获得的产品内包装上使用,以避免客户误认为该产品通过了认证。标志不得用于实验室检测、校准或检查的报告上。
体系认证标志不得用于产品或消费者所见的产品包装之上,暗示认证机构对产品(包括服务)或过程进行了认证。
4.认证证书和标识(牌)使用的管理要求
认证证书和标识(牌)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本机构客服部负责。
1)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获证组织自发证之日起,12个月内应接受第一次监督审核,此后每间隔12个月内应接受一次监督审核,对于监督合格并足额缴纳监督认证费用的组织,我机构向获证组织授予“监督合格”不干胶防伪贴花(贴于认证证书)并寄发《保持使用认证证书通知书》,表明认证证书延续有效,获证组织需将贴花粘贴于认证证书指定位置。
2)获证组织可以结合监督审核/再认证,向本机构提出增加其它体系认证证书。我公司将结合监督审核/再认证,对申请方进行完整体系审核,对于经审核确认合格的组织,授予有效期三年的认证证书。
3)获证组织应按规定使用标识(牌),并报本机构备案。
4)认证证书和标识(牌)使用不当,又不报告或不纠正者,经本机构调查属实,将撤销认证证书。出版物侵权或触犯法律而引起严重后果的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
5)当获证组织的体系(注册名称、生产和服务场所、产品范围、区域范围、活动范围、经营范围、产品类型)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本机构报告有关情况,申请换发认证证书。
6)对超过规定时限仍不能接受本机构的监督的,将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牌)。
7)对未按期交纳认证费用经指出后仍未予以交纳的将停止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牌)。
5.1获证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2)获证组织应保证获证产品质量稳定,认证产品变更未经同意,不得使用该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3)获证组织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应报告我公司并接受我公司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前及监督检查不符合者,不得使用该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4)获证组织应妥善保管好认证证书,以免丢失、损坏;
5)认证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部分出示或复印;
6)获证组织应按时交纳认证费用,以获得或保持认证证书。
5.2认证证书的更换
1)获证组织证书上的内容有发生变更的,须向发证的机构提出变更换证申请,经认证机构同意方可换证;
2)有效期内换发的认证证书注册号、年份号、顺序号和有效期不变,要注明换证日期;
3)认证证书有效期满,经再认证审核,保持注册资格,书面通知给予换发认证证书;换发的认证证书应重新编注册号。
5.3补发认证证书
当获证方认证证书遗失或损毁时,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公司核定后补发认证证书,补发的认证证书内容与原认证证书完全一致。
5.4认证证书和标志暂停使用和恢复
当获证方被认证公司暂停认证/注册资格时,同时暂停其证书及其标志的使用。
当获证方被公司批准恢复其认证资格时,书面通知其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5.5认证证书的注销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将注销获证方的认证证书:
1)由于认证标准变更,获证方认为达不到新的认证标准要求提出注销;
2)获证方情况变更提出注销;
3)获证方因其他原因提出注销。
4)注销认证证书,公司将发出书面通知,并报认可委员会备案,发布公告。获证方接到通知后立即将认证证书交回公司。
5.6认证证书的撤销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将撤销获证方的认证证书:
1)在暂停期限内未能有效纠正不合格项;
2)监督审核超过暂停期限后还未实行监督审核的;
3)违反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
4)获证方主动提出申请的。
5)撤销认证证书,公司将发出书面通知,并报认可委员会备案,发布公告。获证方接到通知后立即将认证证书交回公司。
5.7监督
1)公司在监督检查发现获证方如有以下:
*错误使用认证证书或误用于不合格品;
*未经许可使用认证证书;
*不正确的宣传和误导使用认证证书与标志的行为;
2)获证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公司暂停其认证资格,并要求获证方作出消除影响的承诺和保证。
3)当问题严重时,公司将撤销其认证资格,并采取适当的法律手段。
4)未经我公司批准,擅自更改认证证书内容、变造认证证书以及滥用,冒用和伪造认证证书和标志者,视后果严重程度追究其法律责任。
5.8认证证书的召回
1)认证证书发出后,当发现认证证书错误,及时执行4.8条款。
2)客服部负责发出“暂停/撤销/注销通知书”,收回原认证证书。
3)认证证书按要求重新发放。
3.2徽标、机构标识和认可标识使用
3.3.1徽标可用于宣传,但不能单独使用,具体使用方式如下:
a)当CRC徽标与IAF-MLA/CNAS联合徽标采用紧密使用方式时,可采用以下式样
b)当CRC徽标与IAF-MLA/CNAS联合徽标采用非紧密使用方式时,IAF-MLA/CNAS联合徽标与CRC徽标应在同一个页面,可采用以下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