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臭氧治疗仪的分类编码是什么?臭氧髓核消融术、自血疗法等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CFDA)早在2006年及2008年便对医用臭氧治疗仪的产品分类界定有过明确通知:
①.国食药监械[2008]587号文件
国食药监械[2008]587号文件《关于一次性前列腺治疗套件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第十六条:
十六、臭氧治疗仪:由臭氧发生器、输送软管、治疗部件等组成。若将产生出的臭氧充入输液瓶、输血袋内,或对自体回输的血液进行处理后再回输到人体内,或用于椎间盘突出的臭氧消融治疗,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若产生的臭氧仅用于人体腔道、粘膜组织、皮肤、烧伤伤口的清洗、消毒、抗炎治疗或浸泡治疗,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6。
参见下图:
②.国食药监械[2006]454号文件
四、医用臭氧治疗仪,医用臭氧心血管病、肝病治疗仪:产生臭氧,将洁净无菌并含有一定浓度的臭氧气体充入输液瓶、输血袋内,或对自体回输的血液进行处理后再回输到人体内。用于改善血液流变学指标、改善微循环、抗炎、促进组织修复。治疗血栓、中风后康复、冠状动脉硬化、高血脂、慢性病毒性肝炎。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为何现在几乎所有臭氧治疗仪厂家注册证上都不是6826分类编码呢?
对于分类编码来讲,国家药监局的明确说明是:“分类是为了便于管理设置的,也是会调整变化的,和治疗范围没有联系,设备到医院能治疗什么病,医生怎么用要以国家界定的治疗范围为准。分类是国家对厂家的管理。只要是国家药监局批准的证件,按照证件的治疗范围的要求去使用,就是合法的。(德国卡特臭氧治疗仪三款机器的CFDA注册证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12第3574089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13第3571216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12第3574091号)
随着时代的进步,医学专家对于临床适应症肯定会不断扩展。相信随着医学专家们不懈的探索,臭氧作为一种新型的治疗武器会更好的造福人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