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无意辩白。因为,我也曾常站在批判的立场上看男人。在专一性、忠诚度方面,男人比不上女人,这是生物本能决定的。
认定男人情感的可信度处于劣势之后,我们要探讨:男人想从女人那得到什么?
按男人都是下半身动物推断,男人最想得到的是女人的身体。两流,是生命的延续,也是验证存在感的方式之一。但要命的是,男人也会希望拥有不爱的女人的身体―――特别是那女人略有姿色。
男人对爱的渴望,其实超越对女人身体的渴望。爱情面前,男女平等。也只有拥有了爱情,男人才会领略幸福的拥有感,超越性带来的快乐感。与快乐相比,幸福相对长久些。
男人对爱的体验很深邃,因为他对女性的依恋持续一生。在母亲怀抱得到的一切,如温暖、疼爱、照顾、温存等等,都是男人一生寻找的。即便看不出一丝恋母情结的人,一旦从女人那得到似曾相识的感觉,也会英雄气短。
1966年11月9日,在伦敦一家画廊,列侬喜欢上了洋子名为《钉一颗钉子》的作品,于是想在木板上钉一颗钉子。洋子阻止了他,让他先付五先令。列侬说:“我将在想象中付你五先令,再想象自己在木板上钉了一颗钉子。”
可以想象,这一幕对男女而言,是多么有挑战力的相遇,他们以个性给对方留下了深刻印象。于是,一次彻夜录制专辑后,他们相爱了。当与列侬情感破裂的妻子回家后,洋子俨然女主人般在客厅喝茶,列侬也只淡淡地对妻子说了声“你好”。
如果说洋子把握了列侬的灵魂,赢得了他坚铁一样的爱情,那么李银河是用对生命共同的认知,换来了王小波玫瑰般浪漫的爱情。“做梦也想不到我会把信写在五线谱上吧。五线谱是偶然来的,你也是偶然来的。不过我给你的信值得写在五线谱里呢。但愿我与你,是一支唱不完的歌。”―――能激发男人写出如此深情优美文字的女人,只能说是她用自己的灵魂俘虏了另一个灵魂。
写到这,大家也许会意识到,男人想从女人那得到的东西,实在太多,但少有女人能做到这般全面。男人的寻找是永远没尽头的,如果不能遇到一个给他灵魂以安慰的女人,他们会执著地走下去,直到生命枯萎。话说回来,女人何尝不想在一个男人身上得到父爱的厚重、兄长的亲情、情人的甜蜜?可她们一样不能全部满足。
关键词:生态安全和谐社会理论对接
理论基础对接—自然、人、社会的内在统一性
就社会向度而言,人与自然关系的背后隐藏着的是人与人的关系。也就是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通过人与人结成的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因而,马克思在分析人与自然的关系时,不是孤立地去考察它们,而是把它们放在以劳动为中介的社会生活中进行的。人通过劳动形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本身就具有社会性,“生命的生产,无论是通过劳动而达到的自己生命的生产,就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德意志意识形态,2003)。“自然界的属人的本质只有对社会的人来说才是存在着的;因为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对人说来是人与人之间联系的纽带,才对别人说来是他的存在和对他说来是别人的存在,才是属人的现实的生命要素;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表现为他自己的属人的存在的基础。只有在社会中,人的自然的存在才成为人的属人的存在,而自然界对人说来才成为人”(马克思,1844)。这表明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是互动并生的。人与自然的整体和谐、协调,既取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也取决于人与人关系的和谐。可以说,在人类发展史上,马克思的自然、人、社会的内在统一性观点,第一次在理论上为实现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发展指明了方向。
实践基础对接—人与自然互为对象性的存在
哲学基础对接—实事求是
马克思之所以能前瞻性地提出人与自然和谐统一问题,其根本原因就是一切从事实出发,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仅就创立科学的唯物史观而言,马克思曾明确指出:“我们不是从人们所说的、所想象的、所设想的东西出发,也不是从只存在于口头上所说的、思考出来的、想象出来的、设想出来的人出发,去理解真正的人。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而且从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中我们还可以描绘出这一生活过程在意识形态上的反射和反响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72)。
纵观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发展过程,是以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发展的。目前,我国生态安全居国际倒数18位。2010年我国地表水污染很严重,在我国204条河流409个地表水国控监测断面中,劣Ⅴ类水质的断面比例为16.4%;在监测营养状态的26个湖泊中,有11个处于富营养化状态。在全国471个县级及以上城市所开展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中,有3.6%的城市达到一级标准,79.2%的城市达到二级标准,15.5%的城市达到三级标准,1.7%的城市劣于三级标准。在全国开展酸雨监测的494个城市(县)中,出现酸雨的城市有249个,占50.4%(徐岩,2011)。环境退化不仅带来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而且还导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下降,直接危及着国家生态安全与社会的和谐稳定。蕴涵了维护生态安全思想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提出,正是党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基本目的对接—保护和发展生产力
思想基础对接—可持续发展观
生态安全为探求人类不安全的根本原因提供了新的分析视角。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1997)。它包括“需要”和“限制”两个重要概念。一是可持续发展要求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要,而维护生态安全正是人们的一种最基本现实需要。这种现实需要具体表现为生态环境能够有利于经济增长,有利于经济活动中效率的提高,有利于人民健康状况改善和生活质量提高,以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二是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生态环境满足眼前和对将来需要的能力施加的强制性限制。由此可见,可持续发展已自觉地把自然生态系统纳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变量,从而开始了物质资料再生产、人口再生产和生态再生产并存,经济持续、社会持续、生态持续并重的新时期。
因此,实现生态安全,对于生态系统本身而言,就是要在它的承载能力范围内,合理使用自然资源,避免因自然资源衰竭、资源生产率下降、环境污染和退化给社会生产和生活造成短期灾害和长期不利影响,使生态环境处于一种良好、健康的状态。从这个角度来讲,研究生态安全既是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基本前提和重要基础,也是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所以说,生态安全是可持续发展为达到人类安全的目的提供的衡量标准。当一个国家或地区所处的自然生态环境状况能维系其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时,它的生态环境是安全的;反之,则不安全(徐岩,2010)。
终极价值对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合理利用自然,保护生态安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终生追求的目标。在马克思看来,人类通过劳动与自然界进行物质变换这个领域“始终是一个必然王国”,“在这个必然王国的彼岸,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挥,真正的自由王国,就开始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2003)。马克思所追求的目标,是要将人从物的奴役下解放出来,使人成为具有精神素养和文化内涵的全面发展的人,也就是要使作为社会主体的每一个人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和谐、自由、全面地发展和完善,而片面发展的人是对生态安全的最大威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的“人的发展三阶段”理论,从人对自然的关系和人对社会的关系两个角度来考察人的解放和发展,阐明了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也是人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
“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定的具体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受肉体组织制约的他们与自然界的关系。……任何历史记载都应当从这些自然基础以及它们在历史进程中由于人们的活动而发展的变更出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72)。也就是说,人与自然关系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人类自身的生存状态,既可以促进人类的发展,也可以阻碍人类的发展,只有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前提下,人的全面发展才有实现的可能。因此可见,在讲人的全面发展时,如果离开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来谈论人的全面发展是没有任何现实意义的。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安全,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备条件和物质保证,所以既要讲人与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全面发展,又要讲人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一句话,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协调人和自然相互关系的终级价值。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M].人民出版社,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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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人民出版社,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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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徐岩.以人为本话语下国家生态安全的哲学思考[J].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72
7.徐岩.论和谐社会视域下我国生态安全体系的构建[J].淮阴工学院学报,2011(6)
8.徐岩.论和谐社会语境下国家生态安全的现实意义[J].前沿,2010(15)
9.王建辉.略论生产力观的生态维度[J].与现实,2005(3)
「关键词生命、生命权、私法救济、公法保护
对生命权的保护是一个亘古不变的话题。古今中外都将侵害他人生命的行为视为众多侵权行为之最,对侵权人的惩处也最为严厉。从同态复仇到自由赔偿再到强制赔偿以及现代文明社会的双重赔偿制度。国家法律一步步介入到当事人之间,但是,法律在惩罚侵权人的同时是否较好的保护了生命权遭到侵害者呢?进入现代社会,人类在享受高科技带来的物质文明和法治文明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不断完善的同时,面临着更多的生命被侵害的危险。尽管法律对侵犯他人生命的行为的规制日益完善,但对于自然人生命权被侵害者来说,无论是私法救济还是公法保护都受到了质疑。
一、生命权的基本理论
在自然界中,由物质构成的,具有生长、发育、繁殖等能力的物体是生物,包括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命是以生物体为依托的。从生物学的视角来讲,生命是“由高分子的核酸蛋白体和其他物质组成的生物体所具有的特有现象”,1是“生物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2生命的本质就在于蛋白质通过新成代谢而不断地与外界环境进行物质交换以维持有机体的存在和发展。法学意义上的生命并非泛指一切生物的生命,它特指自然人活力的保持。法律区别对待不同的生物体,换言之,法律只赋予自然人生命权。
二、生命权的私法救济
(一)私法救济不具有可能性和必要性
人之生命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具有最高的人格价值。一切权利的行使都是以个人生命的存在为前提。生命的丧失,其他权利无论规定得多么完善都将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人之生命的存在对社会和他人也具有重要价值。个人在享有生命的基础上制造工具,改造自然,创造丰富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基于人之生命的重要性,各国民法都赋予了自然人生命权。但是,生命权遭到侵害时,民法真的能够发挥作用吗?
生命权遭到侵害的唯一标准就是生命的丧失。一个丧失了生命的人(死者)是否可以纳入“自然人”的范畴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否可以作为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是否具有(与胎儿相比)需要法律保护的客观利益,私法的救济方式能否对其产生作用,能否寻找到关于保护生命权遭到侵害的受害人本人的具体规定,能否通过诉讼的手段得到保护呢?笔者将在下文中具体分析以上诸问题。
一个丧失了生命的人显然无法纳入“自然人”的范畴而由法律提供保护,那么,民法能否认可死者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呢?民事主体是指能够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随着社会的的发展和进步,民法中的人并非仅指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合伙以及国家。通过研究民事主体范围逐步扩大的漫长历史,可得而知,民事主体的设计不是任意的,它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应该是适于享有民事权利的社会存在;其次须经法律的认可”。7什么是适于享有民事权利的社会存在呢?换言之,社会存在要成为民事主体必须有两个内在要求:“其一,主体必须具有独立的意思;其二,主体必须拥有独立的利益”。8作为一个丧失了生命的人,何来独立的意思和独立的利益而言。法律对民事主体的认可是以“适于享有民事权利的社会存在”为前提的,缺少前提条件,民法将死者上升到民事主体的地位不具有可能性。
死者是否具有(与胎儿相比)需要法律保护的客观利益?杨立新先生关于“人身权延伸保护”理论的提出具有重要意义。先生认为:“在自然人出生前和死亡后,其人格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保护就是,向前延伸,保护胎儿的人格利
如果承认民法能够对生命权遭到侵害的死者进行救济,死者能否通过诉讼的方式得到保护呢?依据私权受到侵害由受害人自己提起诉讼的原理,死者是生命权遭到侵害的惟一受害人,所以他应当居于原告的地位。从理论上讲,无民事权利能力者当然无诉讼权利能力;从实践来看,即使法律特别规定死者具有诉讼权利能力,死者显然也无法亲自进行诉讼。那么,法律能否类比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人代为提起诉讼?此时,法定人维护的不是自己的权利而是死者的利益。通过诉讼,死者的利益能够得到维护吗?侵权人的赔礼道歉,死者能否感知?侵权人的金钱赔偿,死者能否使用?答案都是否定的。显而易见,即使法律以特别规定的形式赋予生命权遭到侵害者由其法定人代为诉讼,死者的利益仍然无法得到保护(假如死者存在利益),这种救济对死者自身来说仍然没有实际意义。
生命权遭到侵害的惟一标准就是生命的丧失。基于生命价值的至高无上性,生命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死者丧失了自然人的身份,也不可能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民法的保护方式针对生命权遭到侵害的受害人本人无能为力,也无法寻找到救济死者的具体法条;死者是否存在利益无法观察和测量,即使存在也无法通过诉讼的途径得到保护。生命权的私法救济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行不通的,民法对于生命权遭到侵害的受害人的保护丧失了可能性和必要性。
偿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第8项规定了死亡补偿费。《民法草案》第八编第10条规定死亡赔偿金。综而言之,死亡赔偿金是侵权行为导致死者近亲属因为身份利益的丧失而蒙受了巨大的精神创伤和感情痛苦,为了抚慰死者近亲属,法律赋予其享有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请求权。换言之,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人是死者近亲属;死者近亲属的请求权基础在于其身份利益的丧失及其遭受的精神损害;设立死亡赔偿金的目的在于抚慰蒙受了精神创伤和感情痛苦的死者近亲属,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为慰抚金。
三、生命权的公法保护
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生命权,也侵犯了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有学者基于以上理由认为:“应由公法凭借国家强制力对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作出处罚,以一体保护个人、社会、国家三者的利益”。12公法真的能够保护生命权遭受侵害者吗?笔者将在下文从刑法的视角来分析这一问题。
(一)刑法的阶级性决定公法保护的不可能性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对公法保护的限制
刑法作为统治阶级维护其阶级利益与统治秩序的工具,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有属性:特定性,刑法禁止的是犯罪行为;广泛性,刑法调整的范围涉及社会关系的各方面;强制性和
严厉性,刑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刑罚是国家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刑法的法律性质,尤其是其惩罚的强制性和严厉性决定刑法不可能将所有的违法行为都规定为犯罪。
作为统治阶级维护阶级统治的工具的刑法,其阶级性决定了其目的不在于保护受害人;刑法的法律性,尤其是其惩罚的强制性和严厉性,排斥将一切违法行为都认定为犯罪。刑法的阶级性决定了它不可能对生命权遭到侵害的受害人提供保护;刑法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它不可能涉及到侵害生命权的种种行为,对犯罪人科以的刑罚也无法达到保护受害人的目的。
四、结束语
除民法和刑法外,一些国家的宪法规定了人的生命受法律保护,但宪法规定的权利不具有可诉性,无法进行具体的保护。许多国家的行政法规也对侵害他人生命的行为人作出了具体的惩处规定。实质上,对于一个已经丧失了生命的死者来说,任何的救济措施都不能使其重获生命,无法弥补他的任何损失,也就达不到救济的目的。
宪法规定了人的生命不可侵犯,刑法确立了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死罪,民法赋予了自然人生命权,一些行政法规也对侵害他人生命的行为作出了处罚的规定。法律赋予自然人生命权并对侵害他人生命的行为科以处罚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对个人生命价值的正确认识的体现;使得普通大众意识到他人生命的不可侵犯性,对整个人类的生命安全的保证具有积极作用。侵权人承担的责任与犯罪人面临的刑罚不仅是对行为人的威慑和教育,对其他人也起到了威慑和教育的作用。但是,对于一个实际上生命权已遭侵害的死者来说,任何法律都不能对其提供帮助,私法救济和公法保护都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逝者如斯,既使死不瞑目,也不得不从法律的视野中消失。
注释:
1《辞海》,上海辞书社1979年版缩印本,第1727页。
2《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016页。
3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修订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463页。
4龙显铭,《私法上人格权之保护》,中华书局1948年版,第42页。
5刘凯湘主编,《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74页。
6葛云松,《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载于《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4期。
7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3页。
8梁建达,,《外国民商法原理》,汕头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3页。
9杨立新,《胎儿受到侵害是否有权索赔》,载于《民商法学》2002年第4期。
10《牛津法律大词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
8年版,第454页。
11王利民,《民法本论》,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3页。
12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修订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483页。
13钊作俊,《死刑限制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页。
14高铭暄,《关于中国刑法理论若干问题的思考》,载于《刑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关键词】生命;生命化教育;生命教育
从世界范围来看,20世纪下半叶以来,一些国家开始明确提出生命教育和敬畏生命的道德教育。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强调生命教育,有其不同的背景。西方国家的"生命教育"
生命教育在教人珍爱生命、实现人生价值和意义方面,是有特定指向的。生命化教育不同于生命教育,其意义比较宽泛,它是在生命的视野中,对教育本质的一种重新理解和界定。叶澜教授曾给教育下过这样一个定义"教育是直面人的生命、通过人的生命,为了人的生命质量的提高而进行的社会活动"。在这个意义上,"教育"之前加上"生命化"的修饰语,纯属"画蛇添足"。但问题是,我们的教育实际上一直偏离"生命"这一基点和核心,而衍变为"社会的教育"、"知识的教育"、"物的训练"、"工具的锻造",惟独不是"人的教育"、"生命的教育"。所以,针对现实教育对生命的无视和践踏,强化教育的生命性,提出生命化的教育,不仅不是画蛇添足,反而更显必要。
生命化教育,简单地说,就是在"融于"生命、"成全"生命的教育。它以生命为基点,把生命的本质、特征和需要体现在教育过程之中,使教育尊重生命的需要,完善生命的发展,提升生命的意义。理解生命化教育的要义,我们需要从三个方面来把握。
一、直面生命:以生命为教育的基点
从学理上来分析,生命是教育的原点,教育因生命而发生。
人的生命是自然生命和超自然生命的统一体。动物虽然也有自然生命,但人的自然生命和动物的不同,表现在动物的生命是特定化的,而人的生命是未特定化的。动物的特定化,在本质上表现为动物的器官适应于每一种特定生活条件的需要;相反,人的未特定化,使人的器官不趋向于某一特定的环境。动物的特定化,规定了它在特定环境中的活动;人的未特定化,使人的初始生命在自然界中处于不利的地位,但它却与人更高的发展能力有着内在的联系。人的未特定化,打开了生命与自然界之间进行能量、信息交换的通道,使人的生命具有了可塑性,从而使发展成为可能。人的生命的未特定化,使人的生命发展必须经历一个漫长的幼年期。幼年期是儿童待发展的时期,它的存在是教育发生的生物学前提,为教育的出现提出了必要和可能。
人的生命不仅是自然的,而且是精神的、社会的。人的本能的发展和成熟,只是人的自然生命的发展。一个自然生命体的人要发展成为社会生命体的人,就必须在其自然生命体的基础上,获得文化、智慧、道德和人格等精神方面的发展。而这些发展,不是生理遗传所能实现的,它只能通过"社会遗传"。教育显然是社会遗传的有效途径。
所以,无论是自然生命,还是超自然的精神生命、社会生命,其发展都离不开教育。这就决定了:教育是生命发展的需要,促进人的生命发展也因此成为教育的根本使命。
但现代教育偏离了生命的基点,为功利主义所主宰。正如艾略特的讽刺"个人要求更多的教育,不是为了智慧,而是为了维持下去;国家要求更多的教育,是为了要胜过其他国家;一个阶层要求更多的教育,是为了要胜过其他阶层,或者至少不被其他阶层所胜过。因此,教育一方面同技术效力相联系,另一方面同国家地位的提高相联系……要不是教育意味着更多的金钱,或更大的支配人的权利或更多的社会地位,或至少一份相当体面的工作,那么费心获得教育的人便会寥寥无几了。"在这种情况下,教育发展生命的内在价值消失了,社会取代了生命,成为教育的基点。社会的需要,成为教育的惟一追求。教育培养的"人",已经不是基于生命"自由而完整发展需要"的充满个性的人,而是社会的工具。教育必须根据社会的需求,打造社会的"工具"。教育遵循的规则不是"生命的诗意存在",而是"产销对路"。它物化教育的对象,把教育作为获取功利的手段,把生动活泼的个体生命间的精神交流,变成了人对物的塑造和训练。
教育要归还它的本真,必须在基点上实现根本的转换,这就是由社会的工具转变为生命及其发展的需要。生命化的教育,是人的教育,不是物的塑造,也不是社会的教育。它首先需要找准它的对象——生命,而不是其他。
二、在生命中:尊重生命的特性
生命化教育首先在对象上要瞄准"人"。其次,在教育过程中,必须把人当成"人"。所谓把人当"人",就是在教育过程中,要依据生命的特性,尊重生命发展的内在逻辑和规律,创造适合生命发展需要的教育。生命的特征,是教育行动的依据。为此,生命化的教育要哺育完整的生命,凸显生命的灵动,激发生命的动力,张扬生命的个''''性。
第一,哺育完整的生命。
第二,凸显生命的灵动。
第三,激发生命的动力。
从生命的成长看,生命具有超越性。生命的发展就是生命自身的不断超越。为此,教育要唤起生命的超越意识,激发生命的发展动力。我们的教育,就是要使学生"清楚地意识到要成为完整的人全在于自身的不懈努力和对自身的不断超越,并取决于日常生活的指向、生命的每一瞬间和来自灵魂的每一冲动"。鼓励学生超越自我,还必须培养学生的批判反思能力。因为人对自身的每一次超越,都是人对自身生命反思的结果。人有对自身的不满,又有对优化生命意义的追求,才会有超越的动力。教育一方面要使人树立理想,认识生命的意义,唤醒人的超越意识;另一方面,需要培养人的批判和反思能力,给他们提供超越的工具。在生命的超越中,发展生命,提升生命的意义,实现生命的价值。
第四,张扬生命的个性。
人不是纯粹的动物,他是意义的存在。人生必须追问意义,活在意义之中。丧失意义的人,可能会选择结束人生。人生的意义是什么是幸福。什么是幸福先哲亚里士多德指出,幸福是自身所选择的事情,它就是实现活动自身,它是自足的,是合乎德性的实践活动。也就是说,幸福是一个人的最大能力得以充分运用的行为生活。一个人实现了自身的人生价值,这就是幸福。幸福是一个人通达美好生活、美好人生的核心,幸福是人生的目的。
教育需要使人们明了人生的意义,追求美好的生活和幸福的人生,这才是"为了生命"的教育。幸福的生活和美好的人生,包括三个依次递进的层次:
第一,珍惜、尊重、欣赏生命。
人生意义的实现,幸福生活的享受,都必须要求人首先"活着"。"活着"是实现人生意义、享受美好生活的自然前提。虽然人生有限,死亡是生命发展的必然,但幸福的人生不是以不必要的"死"为代价的。今天,当越来越多的青少年用自杀的方式结束自己年轻的生命时,我们就需要反思我们的教育,我们就需要给他们以正确的引导,使他们珍爱生命,勇敢地、坚强地活着。这就是生命教育的目标和使命。生命教育的最基本目标,在于使学生珍爱生命,保护生命,了解生命来之不易,体验生命成长的艰辛与苦难,以能够化为更积极正向的行为,认真生活,发扬生命的光与热,活出价值和尊严。
我们需要反思我们的教育,不仅应试教育折磨人的生命,使人迷失生活的意义,更根本的是,传的伦理道德观念无视人的生命权,用道德排斥人的生命,例如儒家的"杀身成仁"、"舍生取义"。这种观念影响着我们今天对道德行为的评价,例如号召小学生向"赖宁学习","勇于和坏人坏事做斗争",向他们宣扬"见义勇为"。在这种观念中,我们常常把生命政治化,把个人的生命与社会的主政治相联系,如此才能取得价值,才会有生存的权利,才会得到赞扬。我们恰恰忘记了,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惟一的、不可逆的,每个人都是自的目的,而不是他人、器物的工具。"在生命价值之间,没有可比性,因此不能说多数人的生命高于或贵于少数人的生命。这就决定了即便是为了营救更多的人,也不得主动故意地杀死少数无辜的人及危险共同体中的个别人;同时也决定了在遇到生命权的冲突时,社会既应允许当事人做出自我牺牲,也应允许拒绝这种牺牲,实施自救。这就是站在以人为本之基点上的有关生命价值终极性的道德论证。"我们需要转换"英雄"的观念,给平凡的人生、自然的生命留下它应有的生存位置。
第二,开启生命的智慧。
人是理性的生物,生命是需要智慧的,智慧是生命的核心。智慧,有"大智慧"和"小智慧"之别。大小并不是区别智慧价值的标尺,而是区别智慧所指的范围。大智慧是指人生的智慧,是对人生的通盘规划和思考,是对生命整体性的觉解,通过对人与人、生与死、人与天地、世俗与宗教的体察与感悟,达到生命间的圆融状态。传统的观念中,小智慧主要是限于认知层面的理性。哈佛大学心理学家加德纳的"多元智能理论",大大拓展了智慧的内涵,将触觉伸向人的情感层面。今天人们已经把情感纳入到理智的结构之中,把它与认知相并列。朱小蔓教授指出"人类的智能并不主要是,更不惟一是逻辑一理智能力。由情感或主要由情感在其中表现突出价值的智能不仅客观存在,而且有着重要的社会文化价值。"换言之,在智能结构中,情感不仅存在,而且具有促进、调节认知的价值。"智能不仅用于科学的目的,更用于人生的把握;从潜能到现实的智能必须有情感的参与和支持。"
所以,今天我们对智慧的理解,不应该只指理性,还应该包括情感因素。只有把情感因素纳入智慧之中,不仅使情感调节智慧,引导智慧发挥的方向,而且由于情感的作用,智慧才以合乎人性的方式扎根于生命之中,成为生命的智慧。
但在现代教育中,智慧却被严重地遮蔽、曲解、取代。现代教育只教人知识,不教人思考;只教人被动地训练,不教人主动地探讨;只教人记忆和复制,不教人质疑和批判;只给人干枯、死板的客观知识,不使人融入主观的理解:只面向知识,而丧失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现代教育最后剩下的只有"知识的复制和占有",没有智慧的思考。因此,现代教育是"有知"、"无智"的教育。其实,真正的教育,"就爱智慧和寻求精神之根而言,所有的学习和知识对他来说却是次要的"。我们的教育本末倒置了。
第三,提升人生的境界,实现生命的意义。
人不能只追求"活着",还必须追求"意义",人的生活必须有意义来充实。只有深刻认识到生命的意义,才会有对生命的挚热追求,才能活出人生的滋味和精彩。
生命化的教育是追问生命意义的教育。人活着究竟为了什么人的追求是什么哲学家冯友兰将人生划分为四个境界:自然境界、功利境界、道德境界与天地境界;美学家宗白桦说,人生有六个境界:功利境界、伦理境界、政治境界、学术境界、艺术境界和宗教境界;心理学家马斯洛把人的需要也划分为: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爱和归属的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尽管分类存在着差异,但他们都超越了生理的、物质的、功利的和政治的境界,而向道德的、艺术的、宗教的境界攀升,以实现人生的自我价值,作为人之为人的精神标识。对现代人而言,解放自己的心灵,摆脱对物质和金钱的欲望,融入自然,融入宇宙,与万物对话、交流,悲天悯人,培养博大而深沉的情怀,确认良知对人类的重要作用,无疑是生命意义的首选价值。
综上所述,生命化的教育,在起点上,直面人的生命;在过程中,通过人的生命,遵循生命的本性;在结果上,润泽灵魂,追寻生命的意义和价值,提高生命的质量。直面生命是前提,循于生命是保证,完善生命是目的。教育只有三者协调一致,才能实现其生命的本质,才是完整的生命化教育的内涵。
1.研究发轫
这可以说是中国最早的生态伦理学的萌芽观点。很显然,这样的研宄还没有提高到维护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高度。1984年,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理论专业委员会在新疆召开了以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为主题的环境战略学术讨论会,对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即环境问题开始引起重视,着手进行研究这次会议是一大进步,因为在此之前,中国总是认为环境保护问题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特有问题,在社会主义国家是不存在的。会议认识到,环境问题不是社会制度问题,而是经济发展进程中的必然代价;减少这种负面影响,不仅需要经济的、科学的技术的、制度的进步,也需要人文的、伦理的参与。
2研究进程
3.研究队伍
起初,对环境问题进行研宄的主要有两部分人:一部分人从自然辩证法角度研宄,主要对自然科学尤其是生态学生物学等探宄其中的哲学问题,这可以称为环境哲学研宄,这部分人主要长期从事自然科学的哲学研宄;另一部分人直接从环境保护操作方面开展应用研宄,这部分人主要是环境保护工作者,他们有的从人文角度对环境、生态进行探i寸。随后,环境伦理学的研宄队伍不断扩大,大专院校、研宄机构的人员大量参与他们既有早先从事自然科学研宄的从事自然辩证法研宄的从事环境保护一线事业的,也有从事哲学研宄的、从事伦理学研宄的与此相应,中国环境伦理学的研宄呈现两种格局,一是以自然科学为依据,专注于数据的分析、状况的描述和实证的研宄;二是以哲学思辨为色彩,偏重于学理的解剖、历史的追宄和价值的阐发中国的环境伦理学学术团体的出现似乎印证了这一态势1994年,中国环境伦理学研宄会成立并召开首届年会,这象征着中国环境伦理学的研宄正式、全面启动;自此之后,有关环境伦理方面的论著、论文、会议如雨后春齊。但学术界并未以此
为满足2003年11月8日,自然辩证法研宄会环境哲学专业委员会于在清华大学成立这个专业委员会的成立也是一个象征,它标志着中国环境伦理学研宄的另一种范式在强化中国现具备招收伦理学博士生资格的大学研宄院上十个,明确设定环境伦理学研宄方向的至少有3个。中国第一个以环境伦理学为研宄方向而获得博士学位的是杨通进博士,此后至少有5个人以此为博士论文而获得了哲学博士学位
二中国环境伦理学的研究主题1.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关于环境伦理学的研宄对象问题主要有四种观点:①生态的伦理价值和人类对待生态的行为规范的研宄,②人类与自然之间的道德关系,而非人类社会内部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的研宄,③人和自然关系的机制和功能,生态道德的本质及其建构的规律的研宄;④人们对待环境的道德态度和行为规范的研究。
规范说的代表人物是余谋昌先生。他认为,“生态化理学是关于人们对待地球上的动物、植物、微生物生态系统和自然界的其它事物的行为的道德态度和行为规范的研究这一定义表明,生态伦理学是以生态道德为研宄对象,首先,这是伦理学知识领域的扩大,它把人对自然的道德作为伦理知识的一部分;其次,它提出人们对待生物和自然界的道德态度问题……第三,它制定人类行为中的生态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3.环境伦理学的哲学基础
一是西方哲学基^^西方思想史表明,自古至今的有机论自然观,其许多原则或者是通向生态伦理的一个主要桥梁或者是通过现代性的转换成为生态伦理的构成因子。易言之,有机论自然观具有与生态伦理思想相契合的某些资质,此其一;其二,也要注意到有机论并不等于生态伦理,持有机论自然观的思想家也会持机械论的或控制自然的人类中心论思想。
二是东方哲学基础^现代生态伦理学的创始人非常重视中国传统文化和印度文化对生态伦理学的意义法国思想家施韦兹在他创立尊重生命的伦理学著作中,多次提及中国思想家老子、孔子、孟子、庄子、墨子等人,说在他们的思想中,人和动物的问题早就具有重要地位,在伦理学原则上确定了人对动物的义务和责任,说他们是深刻而富有活力的伦理思想的创立者和宣传者中国古代哲学关于“天人合一”“天道生生”和“仁爱万物”的思想,“道法自然”和“尊道贵德”的思想,“圣人之虑天下莫贵于生”和“与天地相参”的思想,等等,它们对伦理学的理论突破有重要意义。
4.自然价值
人类为什么要尊重和保护人之外的自然西方环境伦理学家认为,这是因为自然具有内在价值;不讲内在价值,就没有环境伦理学。在中国学术界,内在价值至今仍是一个极有争议的概念,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①是否只有人才具有内在价值②有无内在价值能否成为接受道德关怀的唯一标准③具有内在价值是否意味着道德地位一律平等余谋昌等人较早对内在价值进行了探讨,认为自然界除了具有作为人的手段(工具)的价值外还存在内在价值。所以人类不应该只从人的尺度进行评价,而应该承认自然界自身具有内在价值。潘家华认为内在价值是人们赋予自然界景观或生物物种的一种不在于直接消耗,而在于品尝或意念满足的一种价值既然自然界拥有内在价值,它也就值得在道义上得到关心和考虑,这就是生命和自然界的生存从承认自然界的价值出发,积极把伦理道德的概念扩大到生物和自然界的其他实体的研宄架起了直接通往中国环境伦理学的桥粱而其他学者则认为,没有必要把属人的价值概念赋予非人的自然,只有承认自然是人与人交往的必然中介,就可合理地归结出环境伦理的基本主张
5.自然权利
在这个问题上,中国多数学者的观点是:第一,不能依据动物和其他生命没有道德自律而否认它们的生存权利;第二,不能一刀切或无差别地看待人的权利和生物的权利;第三,人类权利与自然界权利不仅是有差别的,而且是有矛盾的与西方,尤其是动物权利论者辛格不同的是,我们虽然强调自然权利的平等性,但同时也强调自然界权利的差异性,即人类权利与自然权利的差异性。
有学者认为自然界的权利是指生命和自然界的生存权,是自然界的利益与自然界的权力的统一。论者吸收罗尔斯顿的观点,认为自然界的权利就是指生物和自然界的其他事物有权按生态规律持续生存这一定义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权利所有者要求它的自下而上利益要受到尊重;(2)这种权利要求是合理的,权利所有者对侵犯它们利益的行为提出挑战。也就是说,它是由自然界的利益(福利)和自然界的权力定义的。
有学者认为非人类的生态权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生物生存的权利。任何生物都有生存的愿望,都珍惜自己的生命。(2)生物自主的权利。任何生物都有按其种群的生态活动方式追求自由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实现应该适应生态系统整体支配并决定部分的自然选择机制,否则,就谈不上生物的自主权利。(3)生物生态安全的权利坚持不干扰和破坏那些生态极限在自然荒野中人应顺应自然的发展和演变;在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领域中,人应承担起谨慎地改造自然管理自然的责任和义务,既促进生物生态安全,也促进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
6.人类中心主义
对待人类中心主义就有三种态度:①人类中心主义者的走入论。认为自然观的人类中心主义己被日心学说等自然科学所抛弃,同时由于认识对象的生成认识过程和方法以及认识的结果都受人的内在尺度的制约,所以认识论的人类中心主义是无法超越的,况且,物种自我中心法则是一切生命的本性,也是人类社会实践的本性,是社会发展的内在驱动力,它作为人类生存的永恒支点是永远无法超越的因此,人类中心主义不但不能超越走出,反而应当走入人类中心主义的领域②非人类中心主义者的走出论(或超越论)认为人类中心主义只单向地承认自然对人类的价值及人类利用自然界的利益和权利,而不承认自然界的内在价值,把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归结为只涉及人类自身利益的自我保护而无视生物圈稳定的客观需要。因此,人类中心主义是生态环境恶化的直接原因,所以应当抛弃、走出或超越人类中心主义的误区。③有条件的走入论认为主张征服自然和片面张扬人的主体性的人类中心主义应当抛弃,要“走出”人类中心主义,而现代生态人类中心主义的核心是“人与自然和谐”,目的在于建立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关系,所以应当走进现代生态人类中心主义。
7.可持续发展的伦理基础
8.环境伦理与国际公正
当代西方环境伦理学由于意识形态的差异一直存在着两种对立的观点,即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和环境中心主义伦理观这两种伦理观都试图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事务施加影响。有些学者认为,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作为西方环境意识形态的主流,在促进发达国家系统地实施环境保护,改善国内的生态环境质量方面产生了积极作用。但在国际层面,尤其在针对第三世界上,这种主流意识形态,严格地说,是以西方国家自己的利益为中心,而不是以全人类的利益为中心的由此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发达国家对自己继续恶化全球环境质量的行为没有有效的约束,并在所谓“全球化”的名义下继续半公开地或隐蔽地向发展中国家转嫁环境污染,因而,这种伦理思想和行动被第三世界视为生态帝国主义和生态殖民主义而遭拒斥。
环境中心主义伦理学对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持严厉的批判态度,其中也包含着对第三世界国家的同情,诸如强调权利的平等基本需要的优先权等等但它在运用其理论解决现实的环境问题时却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做法。从理论的一致性原则出发,并不区分富裕社会与贫困社会、基本需要和非基本需要,而采取“一刀切”。如生态中心主义劝诫第三世界国家不要采取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模式,主张“减少污染优先于经济增长”,等等。
由此看来,无论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还是生态中心主义的伦理观,都难以成为一种普遍的环境伦理观而被第三世界接受,根本原因在于它对第三世界国家的不公正性。
有的学者认为,在国际环境问题上,协调不同国家、地区、民族之间利益关系的首要伦理原则是正义环境正义,要求世界各国无论大小贫富,在符合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获取本国应有的环境利益以满足社会需要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当广大发展中国家在世界南北贫富差距日益扩大,地球自然资源消费、使用严重不合理的情况下,努力发展自己的经济技术之际,少数发达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以保护全球环境为名,干涉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技术发展权和环境主权,要求发展中国家放弃自己的正当环境利益,承担起超越自己能力的环境义务,这显然是不公平、不正义的。
中国多数学者认为,由于发达国家对全球环境恶化负有的责任和对发展中国家解决环境的侵害理应为解决环境问题承担更多的义务,一方面,作为“补偿的正义”,它们应该以自己拥有的较雄厚的资金和技术,率先采取行动保护全球环境,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足够的、新的额外的资金,以优惠的或非商业性条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环境无害技术,切实帮助发展中国家解决环境与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发达国家履行这样的道德义务,不是“恩赐”,而是对以往不平等的环境权利的“补偿”。另一方面,作为“分配的正义”,发达国家应当回到环境正义的立场上,承认和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平等的环境权利,支持发展中国家努力发展自己的经济和技术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环境问题不是孤立的,需要把环境保护同经济增长与发展的要求结合起来,在发展进程中加以解决发展中国家有权根据自己经济、社会和文化条件的适应能力,决定改善环境的进程,有权根据其发展与环境的目标和优先顺序利用其自然资源。
发展中国家要追求的国际层面的环境伦理观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有:(1)发展一一尤其是反贫困一一对发展中国家的优先性;(2)—切资源管理的主权问题;(3)全球环境恶化的责任问题;(4)国际环境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平等和公正问题;(5)解决国际环境问题的经济与技术保障等等。
9.的自然观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对自然的理解宄竟会导致征服自然的观念还是会引向伦理地对待的自然的道路研宄者认为,马恩的自然观是有益于我们保护环境的。马克思把人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来把握,认为“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这是人的自然本质,并把以劳动为中介的人与自然的关系理解为自然与自然的关系。青年马克思的这一观点与当代生态伦理学中将人视为自然界的普通公民生态系统普通一员的思想是不谋而合的这种惊人的一致性,为当代生态伦理学接受马克思自然理论的指导与改革提供了必要的伦理共识基础。
马克思对人与自然辩证关系的论述,既指出了人有别于自然的主观能动性,又肯定了自然的客观制约个性这为克服当今生态伦理学中人类中心主义(即只承认人的目的价值,认为其他物种若有价值,也仅只是工具价值)与生态中心主义(即认为任何物种、生物个体都有其内在价值)这两种价值观各执一词的偏见提供了一个较为合理的理论切入点。以此为理论基点,完全有可能建构起一种超越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之争,立足于对人与自然关系正确理解与全面把握的新的生态伦理学。
马克思是把劳动作为引起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变换的东西来理解和把握的而对近代工业文明所带来的生态危机,我们有必要追根溯源反省一下这种建立于“对自然可无限索取”信念之上的传统劳动(发展)模式为了“在最无愧于和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我们必须把这种物质变换置于“合理地调节”、“共同控制”的基础上亦即需要建构一种具有可持续性的发展模式这种建立于地球资源有限性观念之上,并以“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为基本原则的可持续性的发展观,为当代生态伦理学进一步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价值基础和正确的理论导向。
1.理论与实践
2.引进与创造
中国学者积极普及并大力介绍了西方环境伦理学的最新研宄成果,对西方环境伦理学的学术前沿进行了跟踪和了解西方学者的环境伦理学著作能较快地在中国得到译介。由于中国环境伦理学研宄者的积极努力,从而使西方环境伦理学在中国的研宄成为一种学术潮流,大大推动了中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但是,在译介和创造方面,译介的积极性和创造的疲软性形成鲜明的对比换句话说,中国注意了“引进”、“介绍”,但却缺少了“自产”、“创造”,即没有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文化传统、价值观念、社会心理等来形成自己的环境伦理理论。
3.研究与教育
中国的环境伦理学研宄方兴未艾,但这只是在理论的学宄方面;在环境伦理的教育上,中国环境伦理学的研宄虽然有近20年的历史,但目前国家环保部门和教育部门不但未携起手来落实强化环境伦理道德的研宄和教育的任务,而且环境伦理研宄者和教育研宄者也没有充分重视道德教育理论与实践研宄,没有为不同层次与类型的教育提供环境道德科学内容和有效的方法设计。大多数学者既没有兴趣于环境道德教育的理论研宄,更缺少将环境伦理推广到教育上的热情。当然,这一局面正在改变,一些学者己经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正在一方面积极编写自幼儿、小学中学至大学、成人的环境伦理教育书籍,另一方面呼吁教育部门落实环境教育,一些师范大学己经成立环境教育研宄和推广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