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1日,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市生产白酒的食品小作坊进行日常检查,经检查,当事人擅自增加小作坊加工食品种类而未按规定时限内向当地市场监督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致使该食品小作坊食品种类等信息与《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不一致。某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时限内向当地市场监督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增加小作坊加工食品种类的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案例二:
2024年1月22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地生产花生油的食品小作坊进行日常检查,经检查,该食品小作坊旁边有一个散发恶臭的池塘,周围垃圾乱堆,食品小作坊内有苍蝇与动物排泄物,并且其还在生产加工场所饲养家猫。某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封该食品小作坊,令其停业整顿与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消除附近有影响生产花生油的污染源或变更该小作坊的生产场所。
二、温馨提示
食品小作坊经营者要着重检查自己小作坊名称、地址、负责人、食品种类等信息是否与《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一致;食品种类、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设备、设施是否与自己当时提交的食品小作坊登记档案资料一致;想想自己的小作坊食品种类、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等事项发生变化或生产加工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是否按规定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看看小作坊周围的环境是否给食品生产带来的潜在污染风险,自己能否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将其降至最低水平;查看自己的小作坊附近是否有有毒有害污染源,污染源是否对生产有影响;查看自己厂区内垃圾是否密闭存放,是否散发出异味,是否有各种杂物堆放;查看自己的小作坊周围是否有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自己的小作坊厂区垃圾有无定期清理,易腐败的废弃物有无尽快清除,使其没有出现苍蝇、老鼠等进入小作坊内;查看车间外废弃物放置场所是否与食品加工场所隔离,防止污染;查看生产加工场所是否相对独立,与生活区、办公区是否有效隔离;查看生产加工场所是否存在饲养禽畜、是否设立厕所。
常见的问题有:
1.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时限内向发证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2.生产登记证载明品种范围外的食品。
3.食品种类、设备布局、工艺流程等事项发生变化或生产加工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向发证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4.厂区、车间内或附近有影响生产或可能污染食品的污染源,且不能当场消除的。
5.生产加工场所与生活区、办公区未有效隔离;
6.在生产加工场所饲养禽畜;
7.在生产加工场所设立厕所。
如果出现上述问题,请食品小作坊经营者要及时自查自纠,履行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坚守食品安全底线,守法经营,以高质量产品赢得市场信赖。
三、法律法规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三)主要食品原料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
(四)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
(五)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第十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生产经营食品的种类等信息。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登记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证办理。
登记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食品小作坊停业时,应当在停业五日前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的食品。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明显位置张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向商场超市、集体食堂和大型餐饮服务企业销售生产的食品,应当提供登记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并符合下列要求: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