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龙多款产品被检出违规使用添加剂
9月3日,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从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了解到,该网站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8年第34期)。对流通环节食品样品抽检中,由河南省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出品的卫龙品牌多款产品被检出违规使用添加剂。
根据抽检信息公告显示:南漳县东方天天乐购物广场销售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驻马店市平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亲嘴烧(红烧牛肉味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批号:2018-01-19),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0.163g/kg,标准要求为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131g/kg,标准要求为不得使用。
南漳县东方天天乐购物广场销售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漯河卫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面筋(香辣味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批号:2018-01-19),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0.307g/kg,标准要求为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180g/kg,标准要求为不得使用。
目前,湖北省食药监管部门已要求生产经营者立即封存、下架和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卫龙称“卫龙辣条,合法合规”
其公告称,自2007年开始,调味面制品(辣条)一直执行各地方标准(其中以河南省执行的《调味面制食品地方标准》(DB41/T515-2007)及湖南省执行的《挤压糕点地方标准》(DBS43/002-2017)为代表)。
2018年5月1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味面制品》等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国家标准进入征求意见阶段,现仍在制定中,在国家标准未正式发布之前,公司严格按照河南省地方标准执行。
湖北食药监局:以国标查处此事,并非两省标准“打架
对于卫龙食品所提到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味面制品》等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尚未出台,依旧使用河南地方标准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新的国家标准尚在征求意见阶段,根据法律规定,在新标准出台前还是按照老的国家标准执行,因此GB2760同样适用。
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查询GB2760发现,该标准中尚未有调味面制品这一食品类别。该负责人表示:“山梨酸钾与脱氢乙酸可以使用的食品类别和目录未包括调味面制品,就是不能添加。”
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表示,“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不存在高与低的问题,只是产品归类不同,执行哪个都没错。”该工作人员还称,标准在卫健委备案,而整个食品的归类和管理在食药部门,两个部门之间的协调不到位导致分类模糊,“关于添加剂的使用,河南省的标准与国家标准确实有冲突。”
一个案例
以河南标准生产的辣条厂家北京败诉
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梳理发现,2007年,作为“辣条大省”的河南,曾出台《河南省调味面制品地方标准(DB41/T515-2007)》。
不过,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发现,早在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曾在一复函中明确辣条属于“调味面制品”,归为“方便米面制品”管理。这一点与今年5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味面制品》等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中的归类方式一致。如果按照方便米面制品管理的话,山梨酸及其钾盐仅可以用于方便米面制品(仅限米面灌肠制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则不可以使用。
今年5月公布的调味面制品国标尚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并未正式实施,卫龙食品按照河南地方标准生产的说法是否合理?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一则民事诉讼引起了记者的注意。
法院审理认为,2017年11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对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办科函[2017]748号复函中明确:“调味面制品”归为“方便米面制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复函及GB2760-2014(国家标准)的效力高于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函及DB41/T515-2007(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比国家标准严格的除外。
以上述理由,判决被告败诉,赔偿原告1000元。
新闻延伸
标准冲突,企业需寻求合适的渠道解决
“地方标准打架,对一些新兴食品确实存在,不可能只在省内销售啊。”一名业内人士表达自己的担忧。
食品产业研究专家贾洪海告诉记者不必担心,他解释,如果某种新型食品确实没有国家标准,只是各省有省级标准的情况下,只要厂家并不拿本省标准的条件在其他省建厂,都是可以允许的,在流通环节不存在问题,“如果出现问题可以寻求当地食药监局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