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分为企业对企业(即B2B)和企业对消费者(即B2C)的贸易模式。B2C模式下,我国企业直接面对国外消费者,以销售个人消费品为主,物流方面主要采用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方式,其报关主体是邮政或快递公司,目前大多未纳入海关登记。
第一,跨境保税模式,又称保税备货模式,是指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贸易试点单位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进口食品化妆品,入境后暂存于特殊监管区域内,最后以个人自用物品申报进口,以包裹形式通过“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物流中心”,送达境内消费者的贸易行为。
第二,跨境直邮模式,又称直邮集货模式,是指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贸易试点单位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进口食品化妆品,自境外通过空运快件、邮件、海运包裹等方式直接送达境内消费者的贸易行为。
3.1.1与跨境电商模式对应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3.1.2质检总局加强跨境电商进口植物性食品的检验检疫
3.1.3地方口岸对于跨境电商进口食品的监管政策
2016年8月,食药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有关监管问题的复函指出,食品跨境电商企业在线下开设展示(体验)店,但实际不销售食品的,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该展示(体验)店应当在其营业场所设立提示牌,提醒消费者现场不销售食品。食品跨境电商企业在线下开设展示(体验)店,但实际有销售行为的,需要按照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所销售的食品需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在2017年7月举办的第二届中国互联网+食品安全论坛上,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安监管二司副司长刘洪彬表示,对跨境电商的监管,一是贸易政策,二是关税政策,第三层面才是风险安全的管理。国内的食品监管部门没有执外法权,因此只能对进入国门之后跟的把关部门进行配合和联动。现在从国内买进来的国外食品有两类,一种是走贸易货物进来的,第二是零售个人物品的跨境电商,它的监管应该怎么管还有一个发展的变化,目前并不是特别的明晰。如果行业良性自律,跨境零售食品安全得到保障,行业就能平稳健康运行下去。
食品伙伴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2017年针对跨境电商进口的判例有三十多条,除有两条是法官认为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判决十倍赔偿外,其余的判决案例,法官均认为跨境电商进口食品业务是一种商务服务行为,而不是一种食品经营行为,因此驳回了原告的食品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