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修订《实施细则》的背景是什么?
二、问:《实施细则》修订依据是什么?
答:《实施细则》的修订依据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
(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三)《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四)《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的指导意见》;
(五)《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三、问:《实施细则》的要点内容有哪些?
答:(一)增加《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的指导意见》等制定依据,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重大活动食品安全责任制。
(二)工作要求增加落实责任条款,市场监管部门推动重大活动主办单位落实第一责任,主办单位全面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工作要求等,加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并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用农产品供应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四)考虑到食用农产品供应企业大多是种养殖企业,按照市场监管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划分,对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一条作相应的修改,以更加明确监管职责。
(五)明确食品自带者对其自带食品的质量安全自负其责,在第五十三条增加了“自带食品者自带食品仅供其本人食用”的承诺内容,并把第五十四条涉及自带食品的监管内容删去。
四、问:《实施细则》的主体内容有哪些?
答:《实施细则》分为7个部分共68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实施细则》的修订背景及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定义、工作原则及分级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工作职责,主要对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者或食用农产品供应企业等食品供应商责任、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在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所承担的责任及义务进行明确。
第三章监督管理,明确了我省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分级管理原则。
第四章实施流程,主要规范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流程。
第五章特殊工作要求,提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一些工作措施及做法,并对具体的工作要求作出细化规定。
第六章突发事件处置,主要对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突发事故的报告、记录、处置等工作进行规范。
第七章附则,明确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按照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修)定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厘清职责、明确责任。此外,还以附件形式制定相应的文书及表格供具体工作时使用,进一步规范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内容。
五、问:《实施细则》需要说明的部分条款有哪些?
(一)关于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细则适用于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确定的在我省举办的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重大活动主要指党员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和重要的国际会议,以及国际、全国、全省区域性体育比赛,大型庆典、经贸等活动。
(二)关于分级管理的设定:
等级确定上,将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确定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重大活动,或者有党和国家领导人、国际重要来宾出席的重大活动为一级监管,各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确定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重大活动定为二级监管;工作程序上,一级监管与二级监管基本一致;工作模式上,一级监管原则上采取驻点监管的模式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二级监管原则上采取巡查监管的模式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工作内容上,二级监管较一级监管而言可以相对简化。
(三)关于实施流程的设定:
分别为任务报告、任务承接、活动举办前期的工作、活动举办期间的工作4个环节,对任务前期及期间的一系列必要的工作进行统一及规范。
(四)关于特殊工作要求的设定:
引入专仓管理、供应商审查、赞助及特需食品要求、快速检测及抽样检测等4个方面工作,并对具体的工作要求作出细化规定,进一步优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工作措施,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
(五)关于落实风险防控责任的设定:
一是要求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加强对承办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是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用农产品供应企业等食品供应商制定食品安全保障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人和联络人。
三是要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重大活动供餐任务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并向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四是要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与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签订《重大活动食品安全责任书》。
五是要求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与农业农村部门等食品安全保障部门间、地区间的协作联动机制,成立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机构,制定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