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该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行为人实施本罪,可能由于卫生条件、添加剂使用、农药使用、保存方法等原因,未达到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如果行为人故意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即这些物质是根本不能食用的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应当按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论处。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仍故意予以生产、销售,但不包括直接故意。
行为人对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若行为人直接追求食物中毒等严重后果的发生,显然将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本罪中的“明知”既包括已经知道,也包括应当知道,若应当知道而仍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构成本罪。
认定:
生产、销售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量刑:
犯本罪,根据具体情形,分别承担如下刑事责任:
(1)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3)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一)致人死亡的;(二)造成重度残疾以上的;(三)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五)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辩护:
在对该罪进行辩护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找辩护点:
(1)现有证据能否证明被告人在主观上明知生产销售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是否起获涉案食品,即是否存在物证;
其他罪轻辩护的辩点在此不再赘述。不同的案件,案情千差万别,在辩护时需要结合案情和在案证据确定辩护思路,无法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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