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秦皇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第十五条车辆属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承诺由本人驾驶该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不得倒卖、转租、转借他人。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为符合条件的自有车辆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
第十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号牌且登记注册的5座以上,7座(含7座)以下乘用车。
(二)现有存量车车龄从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至申请之日未满2年。
(四)车辆档次、价格、性能均高于我市同期上牌的主流巡游出租汽车车型。
(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内外摄像、服务评价等功能的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新增或现有存量车辆所有人提交以下材料,由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符合条件的办理车辆“预约出租客运”车辆登记或制发《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的登记证、行驶证。
(三)车辆购置发票及复印件。
(五)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协议书(网约车平台自有车辆除外)。
(六)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个人名下无巡游出租汽车和其他网约车的承诺书。
车辆所有人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相应的管理制度文本和管理人员信息,具有不低于车辆规模的网约车驾驶员的承诺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符合网约车车辆条件的其他资料。
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车辆设备进行勘验,勘验合格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四章网约车驾驶员
第二十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
(二)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半年以上。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户籍的,提交本市有效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体健康、四肢健全、无传染性疾病、无纹身,提供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以下。
以下为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报名点:
自2019年7月15日(周一)起,以下两家企业开始受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报名业务,报名联系方式如下:
秦皇岛港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秦皇岛瑞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按照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秦皇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报请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同意,我处决定在近期正式受理我市网约车平台公司运营申请业务。现将具体要求公告如下:
一、报名要求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在本市申请注册的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须先进行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照《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3号)向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申请材料。
(二)由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至省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
第七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体条件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平台。
(二)在本市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
(三)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八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在本市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六)(注册地省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应包括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定价规则、服务质量及投诉处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以及运营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信息安全保护、乘客隐私保护制度和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维护保障制度。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网约车平台公司到期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申请。符合延续经营条件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批准换发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本市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公司,应当向原许可机关交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