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药食同源”中药材监管的思考
“药食同源”指许多食物即药物,它们之间并无绝对的
分界线。唐朝《黄帝内经?太素》中写道:“空腹食之为食
物,患者食之为药物”、即反映了“药食同源”的重要思想。
现在,随着人们经济水平和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药食同
源”中药材用于防病养生受到人们高度的推崇,国家在政策
上大力支持发展中医药,促进了“药食同源”产品产业的蓬
勃发展。随之而来,就要求监管方面要跟上发展的进程,让
“食”材更方便群众购买使用,让“药”材更有效防病治病。
一、“药用”与“食用”同源中药材的区别
药食同源中药材既可按传统烹饪习俗加工成食品用于
餐桌食用,也可经炮制成中药饮片用于调配处方。但是,同
一中药材作为“食用”与“药用”的标准是不一样的。一是
“药用”选原材料与“食用”选择不同。例如砂仁,药典规
定“砂仁”是姜科植物阳春砂、绿壳砂或海南砂的干燥成熟
果实,而市场上销售的食用“砂仁”可以是山姜、华山姜及
艳山姜等植物的种子团,习称“土砂仁”、“建砂仁”或“川
砂仁”。二是“药用”部位与“食用”部位不同。例如花椒,
药典规定“花椒”是青椒或花椒的成熟果实晒干后除去种子
和果柄等杂质,然后市场上销售的食用“花椒”一般是含有
种子和果柄的。三是“药用”对采收后的加工过程要求严格,
“食用”基本不单独要求。例如党参,药典要求必须检查二
氧化硫残留量,一般集贸市场或食品经营者销售党参没有相
应的检查。
二、药食同源中药材在经营环节存在的形式
(一)包装形式,分为散装形式和预包装形式。
药食同源类中药材单纯作为“食用”时有散装和预包装,
其中散装作为食用农产品没有任何标识或只有产品名称,而
预包装作为食品标识有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生产企业名
称、生产许可证号、生产企业地址等基本内容。
药食同源类中药材作为“药用”时也有散装和预包装两
种形式,其中散装中药材要求标明“产地”,而预包装须标
识药品生产企业名称、药品生产许可证号、生产企业地址、
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或地方标准等基本内容。
(二)销售主体,分为食品经营者和药品经营者
食品经营者包括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和不
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食品安全法》(2021)
明确“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
许可”。即食品经营者均可销售药食同源类中药材单纯作为
“食用”的包装形式。
药品经营者是需要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经
营许可范围内有“中药材”的企业可以经营中药材。《药品
管理法》规定“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药
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应当标明产地”。即符合要求的药
品经营者和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的摊贩均可销售药食同源类
中药材作为“药用”包装形式。
概况来说,作为药品经营企业必须要许可范围含有“中
药材”才经营不同包装形式的“药食同源”中药材。而其他
经营者不需要许可或备案就可以经营除药用预包装形式的
中药材。
三、存在问题
(一)经营者分不清自己的身份
目前市场上存在有很多经营药食同源中药材的专卖店,
经营着各种各样的品种,各种各样的包装形式,例如三七、
天麻、贝母等。多数人认为自己经营的食品或食用农产品,
不需要经过任何许可;有人认为经营的是药品,要能办理一
个《药品经营许可证》就更让消费者信服;也有人认为是特
殊食品,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消费者分不清购买的产品
实际上现在90%的零售药店既是药品经营者又是食品
经营者,即可以经营“食用”或“药用”任何形式的药食同
源类中药材。各种形式包装放在一起,消费者对“食用”和
“药用”分辨不清或不在乎,买“食材”时直接以价格来判
断好坏、买“药材”几乎不能自己做选择。
(三)监管者分不清适用法律条款
经营者同时经营多种形式的“药食同源”中药材,有可
能把食用中药材充当执行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用于调配处
方销售给顾客,涉嫌药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非药品冒
充药品、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食品中添加药品等其中一
个或多个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于适用法律条款往往存在分
歧。例如阿胶,阿胶是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
药用属于非处方药类,但同时也是女士们日常食用的“美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