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你二招】中国食品企业,如何判定是否可以作为食品原料?!
2023-09-2613:32:11点击量:
第一招:正向确认
1.普通食品原料
通过下列资料证明:
(1)该物质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产品标准。
如:瓜蒌子执行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GB19300-2014,证明瓜蒌子可以作为食品原料。
(2)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及卫计委增补公告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诸如《绿色食品食用花卉》NY/T1506-2015、《绿色食品果蔬粉》NY/T1884-2021、《热带水果分类和编码》NY/T1940-2010、《温带水果分类和编码》NY/T2636-2014、《新鲜水果分类与代码》SB/T11024-2013、《新鲜蔬菜分类与代码》SB/T10029-2012、《坚果炒货食品分类》SB/T10671-2012、《蔬菜名称(一)》GB/T8854-1988等均可作为佐证资料。
如:在《果蔬汁类及其饮料》(GB/T31121-2014)有收录“接骨木莓”、“人参果”,证明“接骨木莓”、“人参果”可以食用。
(4)国家卫健委等以公告、批复、复函形式同意作为食品原料。
如:卫生部关于同意将小麦苗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批复(卫监督函[2013]17号)、卫生部关于纳豆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308号)等。
再如:原卫生部1998年下发《关于1998年全国保健食品市场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卫监法发〔1998〕第9号),将新资源食品油菜花粉、玉米花粉、松花粉、向日葵花粉、紫云英花粉、荞麦花粉、芝麻花粉、高梁花粉、魔芋、钝顶螺旋藻、极大螺旋藻、刺梨、玫瑰茄、蚕蛹列为普通食品管理。
(5)有传统食用习惯、能够提供食用历史证明(动物/植物志、方志古籍、近现代文献等)。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明确:传统食用习惯,是指某种食品在省辖区域内有30年以上作为定型或非定型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的历史,并且未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如:“蒿草”用于制作湖南益阳、湘西一带特色地方小吃蒿子粑粑。“艾草”用于制作江南地区清明时节传统特色小吃青团。
(6)收录在《中国食物成分表》。
《中国食物成分表》是我国现有的植物性/动物性食物和食品的集合,其中所列食物品种是我国常见的食品类别。
可查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编著《中国食物成分表》第六版标准版(杨月欣主编)。
(7)列入国家、省、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6.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附件2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114种)。
《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中明确:原卫生部2007年、2009年分别发布《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规定,原卫生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除已公布可用于普通食品的物品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如需开发《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批准。对不按规定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的,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招:反向排除
1.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但不在药食同源目录中的物质
不在药食同源目录中,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就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如:草豆蔻,收录在《药典》,那就是药材,但是药食同源没有收录,就不能作为食品原料使用。
大蒜,《药典》有收录,药食同源没有收录,但是香辛料和调味品名单有收录,且有传统食用习惯,所以可以用作食品原料;草果,《药典》有收录,药食同源仅作为香辛料和调味品使用,香辛料和调味品名单也有收录,那就可以作为食品香辛料和调味品使用。
2.国家卫健委等以公告、批复、复函形式明确不能/不宜作为食品原料
如: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金箔酒”进行卫生监督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卫法监食便函〔2001〕107号)、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关于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国市监食生发〔2022〕18号)中明确规定“金箔既不是酒类食品的生产原料,也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当禁止将金箔加入食品中”、“金银箔粉不是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再如:关于羊胎盘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8〕322号)等。
3.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附件3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59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餐饮服务环节使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之外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355号)中明确规定: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中所列物质不得用于食品生产经营(包括餐饮消费环节)。
特别提醒,原农业部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决定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
4.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动、植物品种
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0号)。
5.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自2008年以来陆续发布了六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此外,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于2014年发布了“关于征求《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