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小学校将设立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监管食品经营许可证

近日,北京市教委等5部门发布《北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中小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办法》,明确中小学要按规定设立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建立学生带量食谱制定与公示制度。一起来看更多详细内容↓↓↓

在校就餐坚持自愿

中小学食堂无论是自主经营还是委托经营都要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应当采用自主经营方式供餐;在校学生规模较大、就餐学生较多、自主经营确有困难或不具备自营能力的学校,报区教委审核同意后,采取委托经营方式提供供餐服务。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由校外供餐企业供餐。

校外供餐坚持质量管理原则,供餐企业应从学生健康成长出发,充分考虑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体发育需求和季节特点,不断健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为学生提供品种多样、结构合理、数量充足、营养丰富的饭菜。

食堂饭菜明码标价

中小学应充分征求学生家长或膳食委员会意见,建立餐饮定价机制,合理确定伙食费标准和配餐方案,食堂饭菜一律实行明码标价。

各校将建立以师生、家长代表为主,学校领导、食堂管理人员、营养专业人员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负责确定学生伙食收费标准、配餐食谱、采购招标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膳食委员会成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1人,其中学生和家长代表比例不低于60%。膳食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一学年,并报区教委主管部门留存备查。

教育行政部门将加强与公安、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对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企业的日常监管,加强对食堂财务的审计,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校园餐“幕后”公示

各校要制定陪餐方案。校领导在校期间无特殊情况应当陪餐。陪餐人员要轮流选择不同的班级进行陪餐,对饭菜进行客观评价,及时解决陪餐过程中发现和学生反映的餐食质量、数量、温度、卫生、餐饮浪费等问题,并做好陪餐记录。陪餐人员餐费应与学生餐费标准一致,费用自理。

学校应当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即负责食品安全副校长,以及专(兼)职食品安全员和营养专业人员,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责任,指导校外供餐企业优化供餐方案和每周带量食谱。

食堂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健全完善食堂管理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学校食堂管理水平和服务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含学校自主经营食堂、委托经营食堂),是指学校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中小学校食堂(以下简称“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食堂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学校书记、校长是食堂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持续加大经费投入,积极改善设施条件,不断提高供餐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

第五条学生就餐坚持自愿性原则。学校应当充分尊重学生、家长就餐意愿,原则上寄宿制学校所有寄宿生应当在学校食堂就餐,走读生遵循自愿原则就餐。学校应当制定在校就餐管理办法,规范在校就餐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市财政局负责统筹指导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完善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督促区财政局履行管理职责。区财政局负责督促指导区教委、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学校食堂经济活动监督,防范食堂财务风险;做好经费保障,将学校食堂设备设施等经费纳入预算,改善提升食堂条件。

(一)成立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建由书记、校长、食品安全总监(分管食品安全副校长)、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食品安全员、食堂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履行食堂管理责任。

(二)实行食堂管理工作专题会议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由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班主任、教师、食堂从业人员、学生代表参加的专题会议,听取食堂运营管理工作情况汇报,梳理分析学生对食材采购、饭菜价格、饭菜质量和员工服务态度等方面的情况反映与诉求,研究解决食堂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成立膳食委员会。建立以师生、家长代表为主,学校领导、教师代表、食堂管理人员、营养专业人员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负责确定学生伙食收费标准、配餐食谱、采购招标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膳食委员会成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1人,以单数计,其中学生代表和家长代表比例不低于60%。膳食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一学年,并报区教委主管部门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严格落实陪餐制度。学校应当制定陪餐方案,每餐均应有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学生共同用餐。书记、校长在校期间无特殊情况应当陪餐。陪餐人员要轮流选择不同的班级进行陪餐,对饭菜进行客观评价,及时解决陪餐过程中发现和学生反映的餐食质量、数量、温度、卫生、餐饮浪费等问题,并做好陪餐记录。陪餐人员餐费应与学生餐费标准一致,费用可由学校经费据实列支。

第十四条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学校应当充分征求学生家长或膳食委员会意见,建立餐饮定价机制,合理确定伙食费标准和配餐方案,食堂饭菜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健全完善食堂监督体系,主动接受学生和家长监督。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区教委应当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学校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书记、校长负责制,与学校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常态化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考核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逐级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健全并落实食材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资金管理等制度要求,完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第十七条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资质、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记录以及食堂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应公开的信息,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配备食品安全总监(负责食品安全副校长),经学校任命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结合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

食品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校书记、校长负责,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供货方管理、进货查验、食品加工过程控制、追溯体系建设、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要求。

(二)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向书记、校长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阻止、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三)组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四)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安全员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组织开展职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食品安全总监或本校书记、校长负责,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督促落实食品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二)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保存食品加工过程记录材料。

(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

(五)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不向学生提供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以及预制菜品。

第二十三条学校食堂用水采用市政供水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学校及托幼机构饮水设施卫生规范》;自建供水设施的,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饮水设施应符合卫生规范。依法索取并留存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水质检测合格报告,定期对涉水设备设施进行排污、清洗和消毒,确保用水安全。

第二十四条落实卫生要求。学校食堂应当加强食品处理区、就餐场所的清洁消毒和通风换气,保持环境整洁、地面干燥,做好日常卫生清扫和检查工作。学校食堂、墙壁、地板无缝隙,天花板修葺完整。所有管道与外界或天花板连接处应封闭。人员、货物进出通道应当设有防鼠板,门缝隙应小于6毫米。食品处理区应安装灭蝇灯,防控有害生物污染食品。

第二十五条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理制度。学校食堂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并标识明显,按照规定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交由符合要求的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操作区与用餐区之间设置物理分隔,实行上锁管理或身份识别管理,未经允许和登记,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进入。食堂应当设置合理、标准的安全通道,配备符合标准的应急疏散指示标识,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应配置齐全到位并保持完好有效、运行正常;做好日常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并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制定、完善食堂消防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七条学校食堂应当按照“互联网+明厨亮灶”要求,实现加工、操作可视化、透明化和全程公开。

第二十九条学校每学期应当开展2次以上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并有完整记录;每学期开展不少于1次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投诉受理制度,通过设置投诉受理专线、意见箱、意见簿、公众号、小程序等形式,及时接收学生及家长食品安全诉求。学校接到投诉后,应当准确记录投诉人姓名、投诉理由,并立即进行核实,确定处理方法,及时妥善处理。

第四章从业人员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加强食堂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建立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制定聘用、培训、考核等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用人机制,促进食堂健康发展。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就餐规模,结合本校实际,足额配齐食堂从业人员,寄宿制学校可适当增加食堂从业人员。对拟聘用人员应当提前开展人员背景审查,不得聘用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或偏激等现象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二)严格落实岗前检查制度。建立食堂从业人员岗前检查制度,每天上岗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对每名从业人员进行健康和卫生状况检查并做好记录,不得带病上岗;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以及手部有开放性外伤等病症时,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并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发现从业人员有过度疲劳和异常行为等表现,应当及时处理;发现从业人员有不良思想倾向及精神异常等现象的,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三)食堂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处理食品及分餐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使用卫生间后,必须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供应场所内吸烟;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

第五章自主经营食堂管理

第三十五条具备条件的学校,食堂应当采用自主经营方式供餐。严格落实财务公开制度,在学校现有账户下分账核算收支情况,每学期末对本学期收支情况进行公示。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学生伙食费,确保资金使用规范。

第三十六条学校食堂应当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营养指导员。根据学生年龄和生长发育特点,建立带量食谱制定与公示制度,每周公布学生餐营养标识。

第三十七条规范大宗食材采购行为。区教委应当加强学校食堂采购需求管理,建立食堂大宗食品原材料招标制度和供应商准入制度,明确食材统一采购范围。对米面油、肉蛋奶等均应纳入集中采购范围,通过公开招标或公开竞争遴选方式,确定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信用记录良好、具备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优质供应商,建立稳定供应渠道,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采购质量。建立供应商退出和替补机制,加强动态考核。

第三十八条规范原辅材料采购。对不属于大宗食品采购范围的蔬菜、水果、干货、调味品等原辅材料,可集中带量采购。

第三十九条食堂小额零星采购,应当按照学校内部控制制度规定,探索完善采购价格、食材质量及与信用记录挂钩的食材竞价机制,择优确定供应商。

第四十一条学校食堂管理的各类工作会议、日常检查、台账登记等记录应当完整规范,统一存档备查,期限不少于5年。

第四十三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师生投诉举报、意见建议受理制度,畅通家校沟通渠道,及时公布处理情况;定期与学生、教师、家长沟通,征求对食堂管理服务以及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不断提高学校食堂满意度。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当切实加强食堂文化建设,营造文明、卫生、温馨、舒适的就餐环境。师生就餐场所应张贴厉行节约、食品安全、合理膳食、健康饮食、文明用餐、爱惜粮食等宣传海报;持续推进“光盘行动”和“节粮行动”,通过采取小份菜、半份菜、自助餐等方式,制止餐饮浪费;加强餐饮育人建设,将食堂作为学校德育、劳动教育的重要阵地,努力打造健康向上的饮食文化。

第六章委托经营食堂管理

第四十五条自主经营确有困难的学校,经向区教委备案后,可采取委托经营方式为学生及教职工提供供餐服务。原则上由学校以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社会餐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食堂委托经营企业”),依法签订合同。有条件的区,可由区教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有关采购活动。

第四十六条食堂委托经营企业需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二)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设有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总监;至少配有1名具备资质的营养专业人员。

(三)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生产、安全管理等制度。

(四)在中国政府采购、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等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的。

第四十九条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场地、设施由学校提供,实行“零租赁”,不得以承包费、管理费等名义变相收取费用,不得向食堂委托经营企业转嫁食堂建设、修缮等费用。

第五十条学校与中标食堂经营企业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堂管理服务、饭菜质量和价格以及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对食品安全、餐食质量、价格利润空间、合同终止条件等载明实质性条款,督促落实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责任。合同服务期不得超过3年,合同需向区教委和区市场监管局报备,并将服务合同存档备查。严禁学校只包不管、以权谋私、暗箱操作、收受回扣、优亲厚友等问题,确保学校食堂公益性质不受影响。

第五十一条学校作为食堂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食堂委托经营企业的监管,配备管理人员对食堂委托经营企业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包括食堂食材采购质量、索证索票台账记录、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餐厨卫生及垃圾处理、食品留样、售卖价格、餐食质量、服务质量、队伍建设、成本核算和安全生产等重点环节。

第五十二条食堂委托经营企业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主动接受学校监督管理,依法接受审计。

第五十四条学校应当制定委托经营食堂退出管理办法,发现食堂委托经营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应当立即上报区教委,按合同约定及时终止合同,同时启动新一轮采购程序。在过渡期间,学校应当采取应急措施,提前制定供餐预案。

(一)未履行经营服务合同约定的;发生转包、分包经营业务的;擅自更换履约人或违反经营服务合同行为的。

(二)降低供餐质量和餐食数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或每学年师生满意度测评连续两次未达到80%的。

(三)未持续保持食品经营许可或管理资质、经整改仍不符合食品经营或管理条件的。

(四)与学校存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经营行为的。

(五)存在采购加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的。

(六)经营管理混乱、存在突出食品安全隐患,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力的。

(七)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学生食物中毒的。

第五十五条委托经营期满后,食堂委托经营企业按照合同条款自然退出,重新进行招投标程序。

第七章出入库管理

第五十六条建立食材验收制度。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领导、后勤部门负责人、专(兼)食品安全管理员、教师代表等组成的食堂食材验收小组,按照供货合同约定开展验收工作。

第五十八条采购包装食品时应严格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确保食品安全。严禁采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感官异常、手续不全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和经营的食品。

第五十九条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出入库应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严禁变质和过期食品出库、入库。

第八章营养健康管理

第六十条学校应当将营养与健康教育纳入教育内容,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食堂应当在营养专业人员指导下,充分考虑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体特点和营养需求,广泛征求学生和家长的意见,参照有关营养标准,优化配餐方案,制定品种多样、数量充足、成本合理、结构科学、营养均衡的每周带量食谱并提前公布,科学营养供餐,不断提高伙食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六十一条建立营养健康管理制度,明确组织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营养健康教育、配餐和烹饪、供餐及服务评价等职责。配备有资质的营养专业人员,制定营养配餐计划、带量食谱及营养标识等,并结合学生体质健康情况提供个性化营养配餐。

第六十二条建设营养健康就餐文化,在食堂显著位置张贴或播放营养健康、防范食物浪费等宣传材料,摆放测量身高、体重等设备并配有自测方法,每周公示带量食谱及营养标识。

第六十三条食物种类每餐应当至少提供谷薯杂豆类、蔬菜水果类、水产禽蛋类、奶及大豆类中的3类。食物烹饪方法应当符合营养健康原则,减少盐、油、糖(包括含盐油糖的各种调味品)的用量,少用炸、煎、熏、烤等烹饪方法。

第六十四条加强营养与健康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合理膳食、肥胖防控、节约粮食等政策和知识。定期组织食堂负责人、营养专业人员和厨师等进行营养健康知识技能培训与考核。

第九章食堂财务管理

第六十五条学校食堂财务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分账核算,加强收支管理、成本核算和票据管理,强化内控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六十六条学校自主经营食堂财务管理包括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及决算报告等方面,严格遵照《北京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学校食堂的固定资产维修改造、配置和更新,以及空调、电梯等大型配套服务设施的投入和运行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六十八条采取委托经营方式的食堂,由经营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学生餐费应当据实与供餐企业结算,由学校按照代收费方式进行管理。采用预收方式的要同步建立退费机制,要按照学生实际就餐情况做好退费工作,不得发生损害、侵占学生利益情况。

第六十九条教职员工在学校食堂就餐餐费可使用学校经费保障,严禁将餐费转嫁给委托经营企业或学生承担,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学生餐费。餐费收入及支出单独核算、据实结算,严禁将餐费结余转移至委托经营企业,严禁变相发放教职工福利。

第七十条学校收取伙食费应当开具合规票据。自主经营食堂财务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并按单位内控制度要求办理相应报销手续。

第十章食品安全事故与应急处置

第七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细化信息报告、人员救治、现场保护、证据保全、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措施,每学期组织开展演练。

第七十二条学校应当与区教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建立点对点联系方式,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件或食源性疾病,按照就近、就地处置的原则及时快速处理,并按照有关重大事项和信息报告规定,立即向区教委、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属地等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不报;并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原因结果、善后处理等情况。

第七十三条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二)立即停止供餐,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设施设备、集中就餐剩余食物和患者的呕吐物(排泄物)等检测样品及现场,并按照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财政、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对学校食堂的日常监管。

第七十五条区教委应当建立健全考核体系,将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纳入对学校年度考核的内容。每年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学校食堂依法开展财务审计,原则上5年内实现全覆盖。

第七十六条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联合督导检查,强化日常监管。市级联合检查每学期应不少于1次;区级联合检查每学期不得少于1次。

第十二章责任追究

(一)通过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挤占、挪用、贪污学生伙食费或食堂经费的;通过食堂向学生乱收费的。

(二)设立“小金库”,直接或采取弄虚作假方式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的。

(三)以收取食堂经营服务企业管理费、折旧费、租金等名义从学生食堂牟利、增加食堂运营成本的。

(四)在食堂管理中为他人谋利、搞利益输送或以权谋私的。

(五)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隐匿、伪造、毁灭、转移不合格食品或者有关证据,逃避检查、使调查难以进行或者责任难以追究的。

(七)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致使事态扩大,或未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保留现场的。

(八)因采购不合格食品、食品原材料,导致学生身心健康受到损害的。

(九)在招投标工作中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等部门依据职责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各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本辖区实施文件。

校外供餐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中小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校外供餐管理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学生营养、健康、安全、卫生用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校外供餐(以下简称“校外供餐”),是指中小学校通过从校外供餐企业订餐的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餐食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外供餐企业,是指根据服务学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集体用餐配送企业。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小学校校外供餐的企业及其经营活动和需要校外供餐服务的中小学校适用本办法。有校外供餐需求的中等职业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校外供餐坚持质量管理原则。校外供餐企业应从学生健康成长出发,充分考虑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体发育需求和季节特点,不断健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为学生提供品种多样、结构合理、数量充足、营养丰富的饭菜。

第七条市教委统筹指导全市学校校外供餐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策并督促区教委履行管理职责。区教委是本区学校校外供餐的主管部门,统筹管理学校校外供餐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制度;配合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校外供餐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营养健康教育和学生健康状况监测;会同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健全完善校外供餐管理制度,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每学期会同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对校外供餐企业开展食品安全和供餐质量专项检查,督促指导落实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责任。

第十条市财政局负责统筹指导校外供餐财务管理工作,督促区财政局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区财政局负责督促指导区教委、学校加强校外供餐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校外供餐经济活动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章学校职责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负责食品安全副校长)、专(兼)职食品安全员和营养专业人员,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责任,指导校外供餐企业优化供餐方案和每周带量食谱。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校外供餐企业配送食品的接收和查验,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索取并留存供餐企业加盖公章的配送清单(出货单)。

(三)检查配送车辆是否为封闭式食品专用运输车辆,是否采取食品保温措施;检查配送车辆货箱的卫生状况和消毒记录。

(五)填写配送食品交接单,做好收餐查验记录。

第十七条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建立校外供餐企业人员出入登记制度,加强出入校园的送餐车辆管理,确保校园安全。

第十八条加强就餐秩序管理。学校应当主动为校外供餐企业创造良好的供餐条件,并协助做好供餐食品分发、保温等工作,为学生提供卫生、安全的就餐环境。要合理安排管理教师或学生就餐监督员,督促学生在规定地点按时就餐,教育引导学生文明用餐、安全用餐、节约用餐、珍惜粮食、杜绝浪费。

第十九条严格落实陪餐制度。学校应当制定陪餐方案,每餐均应有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学生共同用餐。书记、校长在校期间无特殊情况应当陪餐。陪餐人员要轮流选择不同的班级进行陪餐,对饭菜进行客观评价,及时解决陪餐过程中发现和学生反映的餐食质量、数量、温度、卫生、餐饮浪费等问题,并做好陪餐记录。陪餐人员餐费应与学生餐费标准一致,费用可由学校经费据实列支。

第二十二条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宣传教育。广泛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科普教育,教育引导学生不偏食、不挑食、不暴饮暴食,养成厉行节约、爱惜粮食的良好习惯,杜绝餐饮浪费行为。

第二十三条鼓励通过学生组织、值日生制度等形式,在校外供餐服务中参与集体分餐、餐具回收、垃圾分类、餐后清洁和用餐秩序维护等实践活动,实现中小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目的。

第二十五条教职员工用餐可使用学校经费保障,严禁将餐费转嫁给校外供餐企业、学生承担,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学生餐费。餐费每月应当按照实际就餐情况据实与校外供餐企业结算,实际就餐信息与实际交费信息相一致。严禁将伙食费结余转移至校外供餐企业,严禁变相发放教职工福利。

第四章校外供餐企业的选择和退出

第二十六条校外供餐企业需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取得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取得ISO22000或ISO900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场所环境、设备布局、工艺流程、生产用水、从业人员个人卫生、餐具消毒、食品贮存、餐食配送等符合《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规定。

(三)具备独立的餐食加工场地,食品处理区面积(指贮存、加工制作食品及清洗消毒、保洁餐具用具等区域)不低于150平米,内外环境清洁卫生。

(四)场所面积、设备设施、从业人员数量、配送车辆等条件应满足加工制作和配送需求。

(五)配备符合配送需要的封闭式食品专用运输车辆和符合要求的保温设施。

(六)按照“互联网+明厨亮灶”要求,实现加工、操作可视化、透明化和全程公开;配备的监控系统,能够将食品加工、烹饪、分餐等关键操作过程的视频信号接入服务学校,主动接受监督。视频保存30天以上。

(七)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1名具备资质的营养专业人员。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原料控制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等。

(八)在中国政府采购、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等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

第二十七条严格履行资质审核和实地考察程序

(一)资质审核:重点审核供餐企业的资质信誉、服务承诺、供餐能力以及抗风险能力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学校投票选定学生餐校外供餐企业。有校外供餐需求的学校从区教委官方平台公布的校外供餐企业名单中,投票选定为本校供餐的校外供餐企业。选择程序如下:

(一)成立由学校(2人)、膳食委员会成员(不少于5人)、家长代表(不少于8人)组成的工作小组。

(二)工作小组根据本校实际,结合供餐企业送餐距离、供餐能力等,在区教委公布的名单中选取不少于3家校外供餐企业,并进行实地考察,作为为本校提供服务的备选供餐企业。

(三)备选校外供餐企业确定后,学校组织学生家长,从备选名单中投票选择为本校服务的校外供餐企业。最终选定的校外供餐企业原则上不超过2家。

(四)学校仅需要1家校外供餐企业服务的,按照得票“绝对多数”的原则进行得票,当有效得票数超过有效投票的50%时,直接确定为服务本校的供餐企业;如无校外供餐企业得票数超过50%,需重新组织得票数最高的2家供餐企业进行投票,直至产生得票数超过50%的校外供餐企业。

(五)学校最终需要选定2家校外供餐企业服务的,按照上述投票原则和方法优先产生第1家供餐企业,再进行第二轮投票确定第2家校外供餐企业。

第三十条区教委负责制订本区学校校外供餐企业供餐服务合同范本。校外供餐服务合同应包括:供餐企业服务标准、餐费标准、缴费方式、供餐场所、违约责任、服务期限、解除合同条件、食品安全事故应对措施、食品出现异物处理办法、不定期查看视频监控记录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充分征求家长意见,采取投票方式确定餐标,有效得票超过有效投票50%的,确定该餐标为配餐餐标;需确定多种餐标的,由家长自行选择。

第三十二条校外供餐企业和餐标确定后,学校要与校外供餐企业签订供餐服务合同和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在供餐管理服务、饭菜质量和价格以及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对食品安全、餐食质量、饭菜价格、利润空间、合同终止条件等载明实质性条款,督促校外供餐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接受学校监督管理,依法接受审计。合同服务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合同签订后,学校要将供餐服务合同向区教委和区市场监管局报备,并将服务合同及选定校外供餐企业的过程资料建立档案,留存备查。

第三十三条实行校外供餐企业退出机制。校外供餐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相应处理,同时报区市场监管局和区教委等部门,区教委在官方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在过渡期间,学校应当采取应急措施,提前制定供餐预案。

(二)未履行供餐服务合同约定,经营管理混乱、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三)在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中,存在采购、加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材料或掺假用假,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问题的。

(四)为学校供餐过程中发生转包、分包供餐业务,擅自更换履约人、变更生产地址,违反供餐服务合同行为的。

(五)降低供餐质量和餐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经学校约谈后仍不进行改正的;服务质量存在问题,每学年师生满意度测评连续两次未达到80%的。

(六)食品的配送温度和食用时限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有关要求的。

(七)发生学生食物中毒以及其他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八)供餐企业与学校存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经营行为的。

(九)不尊重少数民族学生餐饮习惯,致使学生产生不满情绪,导致引发影响稳定问题的。

第三十四条校外供餐企业由于自身原因主动申请退出的,须提前一学期向学校提出,学校向区教委备案。

第五章校外供餐企业主体责任

第三十五条校外供餐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与服务学校的合同约定进行经营活动,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定期向服务学校公开餐费收支情况,主动接受属地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及服务学校的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校外供餐企业要充分认识为学生供餐的公益性特征,坚持公益性原则,讲求社会效益。

第三十八条校外供餐企业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要求,定期对大宗食品原材料、餐用具清洗消毒效果等进行检验检测,建立自查整改台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保留自查和整改记录。

第三十九条校外供餐企业应根据《学生餐营养指南》《餐饮食品营养标识指南》等要求,科学设计并向学校提供学生餐每周带量食谱和营养标识,每周进行公示。

第四十条校外供餐企业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规范原料采购、进货查验、原料贮存、食品加工制作、食品留样、食品配送过程,确保提供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四十二条校外供餐企业应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有资质的食品安全员和营养专业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定期接受食品安全、营养健康、卫生防疫培训与考核;指导原料采购、配料加工,制定带量食谱,加强厨师、面点师的技能培训。

第四十三条校外供餐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要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五条校外供餐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和膳食委员会做好学生用餐满意度调查,对学校、师生、家长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改进。

第四十六条校外供餐企业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采用二次供水、自建供水方式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水质检测,并取得水质检测合格报告。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洁、消毒,确保用水安全。

第四十八条校外供餐企业应当每日与学校确定就餐人员,按照就餐人员准备次日食材,按需采购、精准备货;根据学生就餐意见和厨余垃圾剩余情况,及时调整更换菜品种类和数量,改进配餐管理和烹制工艺,减少餐饮浪费。

第四十九条校外供餐企业应当按照北京市节能环保有关要求,做好餐后垃圾处理,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要求。

第五十条校外供餐企业入校工作人员应当听从学校安排,服从学校管理,确保校园安全。

第五十一条建立完善供餐应急预案。对因交通、卫生、天气等原因影响供餐的紧急情况,做好处置预案,确保按时供餐。

第五十三条鼓励校外供餐企业主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的风险控制功能。

第五十四条校外供餐企业不得以劳务费、补助费、赞助费等形式向供餐学校管理人员支付报酬。

第六章营养健康管理

第五十五条校外供餐企业应当建立营养健康管理制度,制定合理膳食营养配餐计划。根据食物品种、季节特点和饮食习惯等因素,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和身体活动水平配餐。

第五十六条食谱制定应当满足学生生长发育所需能量和营养素需要,早餐、午餐、晚餐提供的能量和营养素应分别占全天总量的25%~30%、30%~40%、30%~35%。食谱一周内不应重复,适时调配,做到同类食物互换、品种多样,注重营养与口味相结合。

第五十七条加工制作食品应当控油减盐减糖,尽量减少煎、炸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烹调方式。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发芽土豆、野生菌类等高风险食品,不得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为学校提供预制菜品。

第五十八条校外供餐企业应当配合学校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与超重、肥胖的监测和干预,提供个性化营养配餐。

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与应急处置

第六十条校外供餐企业和学校应当与医疗机构、区教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建立点对点联系方式,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件或食源性疾病,应按照就近、就地处置的原则及时快速处理,并按有关重大事项和信息报告规定,立即向区教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不报。

第六十一条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供餐应急预案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供餐,并按规定向区教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二)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设施设备和现场,并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三)校外供餐企业应当在有关部门指导下,配合学校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做好情况通报、沟通引导等工作,加强舆情管控,回应社会关切。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加强民主管理和社会监督。膳食委员会应当参与校外供餐企业选定、餐费标准确定、配餐食谱制定和供餐质量的监督。

第六十五条区教委应当将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每学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动各项制度要求落地落实;把校外供餐管理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十九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学校和校外供餐企业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条各区教委可根据本办法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制定本辖区实施文件。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等部门依据工作职责负责解释。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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