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以来,围绕建立科学、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我国进行了积*探索和实践。从2003年开始,我国逐步探索建立综合监督与具体监管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2004年,按照一个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国务院确立了“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2010年,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议事协调机构。目前,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有20多个。从表面看,这种体制似乎可以强化多重协同保障。但实际操作中往往因职责不清导致监管重复或空白,因大量协调导致成本增大效率低下,因重复检测导致资源浪费。在这种体制下,各监管部门往往有“盲人摸象”的感觉,监督执法往往“画地为牢”,各部门难以全局思考,统筹安排,集中有限资源着重解决当前突出问题,监管效能在一定程度上打了折扣。近年来,如何确保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凝聚智慧抓高端协调、具体监管部门集中精力抓具体落实,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
(三食品安全薄弱环节监管有待加强
(四食品安全科学监管能力有待强化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这是我国食品安全从传统监管走向现代监管、从经验监管走向科学监管的重要标志。《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前,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处于起步探索阶段。目前,该项工作正处于全面建设时期。但由于现行分段监管体制、监测经费投入不足、检验检测技术落后、机构独立性不强等原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通过实施风险监测来事先发现食品安全风险还比较困难。“监管部门总是慢一拍”的印象在公众心目中尚未根本改变。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许多领域亟待拓展和加强。
(五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惩处力度有待加大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力度。2011年,各级公安机关共侦破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5200余起,抓获涉案人员7000余人;各级检察机关共依法从快批捕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嫌疑人1801人,提起公诉1254人;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不符卫生(安全标准的食品等案件333件,刑事处罚416人,其中有286人被追究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监管失职渎职人员责任的追究力度,共有3895人受到法律制裁。严惩重处正在成为食品安全治理的常态。但总体上看,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处罚力度还是偏轻。《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除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外,还规定*高可处以货值金额十倍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在实际执法中,由于地方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等问题,有些案件往往是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等形式结案。由于违法成本过低,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往往存在侥幸心理,明知故犯,甚至铤而走险。法律的震慑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2、国外食品安全监管改革的基本经验
建立相对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
(三建立追溯体系为每份食品建“档案”
(四严厉惩处制售假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
食品产业属于健康产业。食品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必须严字当头、好字为先。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多发频发,许多国家和地区严惩重罚,利剑飞扬。2004年,韩国曝出了"垃圾饺子"风波后,及时修改《食品卫生法》,规定故意制造、销售劣质食品的人员将被处以1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民健康产生严重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将被处以3年以上有期徒刑。制造或销售有害食品被判刑者,10年内被禁止从事经营活动,并附以高额罚款。2010年底,德国西部北威州的养鸡场发现饲料遭二恶英污染。德国检察部门对肇事者提起刑事诉讼,受损农场提出民事赔偿,数额高达每周4000万至6000万欧元。在英国,违反食品安全法规者,不仅需对受害者做出民事赔偿,而且还要视违法情节承受相应的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处以5000英镑以下罚款或3个月内监禁;对出售不达标食品或有损消费者健康的食品者,处以*高2万英镑罚款或6个月以内监禁;对违法后果十分严重者,处以无上限罚款或两年以内监禁。
3、强化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对策
加快制定食品安全长远发展战略
加快构建相对集中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三加快建立独立的食品安全检验体系
(四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全覆盖
(五严惩重处让不法者望“罚”生畏
食品安全状况是衡量一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指标之一。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食品安全状况。食品安全监管既是一场攻坚战,也是一场持久战。只要各级政府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放在优先地位并持之以恒加强监管,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就会不断实现新跨越,就会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做出更多的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