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的关键问题在于监管重复和监管盲区并存的尴尬。基于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现状,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略显滞后,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反思,能使我们找到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薄弱环节,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补充。
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现状
其一,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是消费者,都无法摆脱食品安全问题的阴影。坊间流传着这么一种说法:生产加工那类食品的人绝对不吃某类食品。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严重降低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对于外出就餐,甚至是家庭餐桌都存在着不信任感。食品安全本应是食品生产加工领域最低限度的保证,但是事实正好相反,食品生产加工行业难以保证最基本的食品安全,直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其二,食品加工行业危机四伏,形成企业乃至行业株连的情形。近几年的食品安全问题一旦曝光,不仅危及出问题的企业自身,还直接危及整个行业。食品安全问题一经查出,往往并非是一个企业的违规操作,而几乎是该行业所有企业都在刀尖上起舞,并且集体讳莫如深。近几年的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变成了十分敏感的问题,只要曝光一例,必然产生波及效应,严重地影响整个行业。所造成的直接恶果是伤害消费信心,消费者陷入了整体失望,觉得只要涉及食品安全领域,什么都无法信任,也不值得信任。食品安全领域的问题似乎已经达到一发不可收拾的地步,很难让消费者去相信无良企业家,而且并非只是少数人缺乏最基本的良知,而是几乎整个行业的人,无人去找回自己的良知。
其三,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无力,政府监管缺位。食品安全的监管应当是一种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管,既包括事前的监管,也包括事后的监管。但是我国目前的食品监管却体现出一种强烈的无力感,往往是食品安全事件曝光后,才会溯及食品监管的追责。不论是事前的防范还是事后的追责,都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诸多不足。食品安全领域中政府监管无力及缺位现象直接引发了食品安全领域诸多问题的发生,且一旦查出便是整个行业的大问题,加剧了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的不信任感。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现状
首先,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系统而细致地规定,用于指导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第一,为各种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统一界定。《食品安全法》率先明确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适用类型,肯定了强制执行标准,否定了其他一切的非强制执行标准,即非强制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中不得适用。第二,明确了食品安全标准的动态性,食品安全标准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社会生活的变化而相应作出机动的调整,即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风险作出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制定出与时俱进的食品安全标准。第三,贯彻以人为本的食品安全标准理念。食品安全不仅应达到无毒无害的标准,还应符合营养要求。
最后,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核心在于以人为本。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落实法定职责的同时,应当注意将以人为本的理念作为指导思想,妥善地贯彻于工作进行的各个环节。在监管工作进行的过程中,要注意兼顾公平与效率,把握好管理与服务两种职能,厘清监管与维权的关系。监管工作设立的初衷正是出于保护处于弱势的消费者利益以及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符合监督管理工作的内在要求。
关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反思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多个部门通力合作参与的体系,这是由食品安全涉及环节的广泛性所决定的。食品安全属于“一个部门管不了”的情况,但是“一个部门管不了”,往往陷于“多个部门不好管”的尴尬境地。因此,如何建立快捷高效、信息共享且无缝对接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值得我们深刻反思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的关键问题在于监管重复和监管盲区并存的尴尬。监管重复是由于食品生产流通环节众多,监管部门的权限划分不明,例如: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在初级加工生产的监管,而生产加工环节则由质检部门负责监管工作,再下一个流通环节由工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消费环节的监管由卫生部门负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负责前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职能部门彼此间缺乏信息沟通,既有可能发生重复检查的行为,又可能存在侥幸心理寄希望于别的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因此,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亟需打破“一个部门管不了,多个部门管不好”的怪圈。首先,在立法上应当从源头上分清不同监管部门的职权划分,以便快捷高效地实现监管职能,认真及时地完成监管工作。其次,坚持和完善“多龙治水、分段监管”管理思路,做到进一步的信息互通和共享,定期通报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成果,避免重复监管,同时也避免监管盲区。最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是涉及国计民生的大事,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不能仅依赖有关监管部门,同时需要本级政府积极督导,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食品安全法》中也将政府作为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将食品安全监管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职能之一。但此种做法也并非完全合理,因为本级政府与被监管企业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往来,政府出于保证财政收入、实现政绩等多种因素的考量,可能会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中有所疏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