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美容中心突然停业、副食店售卖过期食品…昆明通报一批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9月21日,昆明市消协通报了一批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其中涉及预付式消费纠纷和消费者购买到过期食品药品的投诉,希望通过典型案例震慑不法经营者,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
案例1群体投诉预付卡健身消费
6月初至8月中旬,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管局、官渡区消费者协会陆续接到关于官渡区某健身服务部的投诉共计25件,投诉内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消费者在该健身服务部购买私教卡,之前提供服务的教练离开门店后商家没有安排后续教练,消费者要求退还剩余的费用;二是消费者在该健身服务部某“金阶店”购买健身卡,因疫情影响该门店关停,商家把该门店的会员转到其他门店,消费者因转到的新门店距离太远,不方便健身,或对新门店的服务不满意等原因,要求商家退款。消费者的以上诉求均未得到健身服务部回应,消费者于是进行投诉。经调查了解,消费者投诉情况基本属实。
官渡区消费者协会关上分会于6月22日约谈该健身服务部,要求该店立即进行整改,履行退款义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9月8日,官渡区消费者协会关上分会再次约谈该健身服务部,了解退款及整改情况。
该服务部反馈,上次约谈之后,该服务部高度重视,立即进行整改:首先主动与会员沟通,以期取得会员的理解支持,该健身服务部某“金阶店”是因为疫情之下经济形势的影响才关店,该店会员可以转到其他门店接受服务。其次,服务部有序对申请退费的会员进行登记、申请、退款。最后,按照合同约定,需要向申请退费的会员收取30%的违约金,经该服务部研究,免收所有申请退费会员的违约金。截至9月8日,已退款151笔(其中退会员费76笔,退私教费75笔),退款共计367889.04元。
案例2美容中心突然停业
昆明市禄劝县24名女士向禄劝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她们近三年来多次在禄劝某美容中心购买和使用美容美体产品,通过购买“终身服务卡”、“999(元)优惠卡”和“套盒礼装”等方式进行消费,消费金额从999元至3万元不等,共涉及金额逾10万元。今年1月以来,该美容中心以重新装修和重聘技师为借口,在未明确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擅自停业,终止服务。经多次联系美容中心人员未果,消费者认为美容中心涉嫌欺诈,于是请求禄劝县消协为其维权。
案例3考研培训班未按承诺提供服务
郭女士参加了“快题B1班”的一半课程,了解到老师是个一年级的研究生,没有教学经验,场地是在某大学里借用的教室,认为该机构未能按宣传所说“专业老师、提供场地服务”提供培训,遂向该公司提出退款,但对方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至2020年,协商未果,郭女士遂向昆明市呈贡区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案例4游泳培训存安全隐患
昆明市嵩明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罗某投诉称:其于2020年6月在嵩明县某游泳馆花1460元购买预付卡为小孩报名学游泳,商家承诺1个教练带10个孩子,但实际上1个教练带30个孩子,消费者认为存在安全隐患,且游泳馆一直未安排课程,要求退款未果,于是投诉到嵩明县消费者协会。
嵩明县消协工作人员即到现场进行调查,经了解,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嵩明县消协工作人员立即约谈游泳馆负责人,要求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对其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教育,告知经营者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经组织双方调解,经营者最终退回消费者1460元,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5会计师培训质量起纠纷
案例6培训老师卷款走人
昆明市石林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接消费者张女士投诉称,其于2019年7月在石林县一培训学校支付5080元报名参加该培训学校组织的学员赴上海表演学习活动,但截至2020年5月8日,该培训学校一直未组织学员演出学习。张女士多次与培训学校负责人协商要求退款,培训学校均以学员所交培训费由合作老师收取,现联系不到合作老师为由拒绝退款,张女士遂请求保消委帮助协调处理。
工作人员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后,指出该当事老师系代表学校教学,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向双方讲解了有关服务退费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未按照双方约定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最终通过耐心疏导和说服教育,该培训学校同意全额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