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余姚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第三期“铁拳”“亮剑2023”综合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浙江省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全面开展“铁拳”“亮剑2023”综合执法行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力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持续净化余姚市市场营商环境。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共查处违法案件1357件,罚没款1172.42万元。现公布第三期10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

案例二

案例三

余姚某卫浴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8月26日,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余姚某卫浴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电子商务以其方便、快捷、高效的特点,改变了人们的购物方式,提升了人们的消费体验。但是,电子商务中信息不对称更加明显,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等违法行为更容易发生。本案的查处,对于案件当事人而言是一个深刻的教训,对于其他类似违法经营者来说是极大的震慑,或许能够让他们充分认识到:谎言欺骗终不长久,诚信经营才是正道。

案例四

宁波某食品有限公司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案

2023年9月21日,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波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过度包装的商品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4日,该局开展中秋节前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宁波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礼盒装月饼存在过度包装的问题,不符合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遂书面要求其限期整改。2023年9月6日,该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其生产的一款礼盒装月饼依然存在上述问题。经查,当事人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以65元/盒的价格销售50盒该款月饼,至案发时已生产20盒。经计算,其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包装的成本达到21.7元/盒,远超销售价格的20%,不符合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商品过度包装现象屡禁不止,“天价粽子”、“天价月饼”等备受诟病。与散装月饼品质相差无几的礼品月饼,一旦披上华丽外衣,瞬间身价倍增成为“奢侈品”,在加重消费者负担的同时,也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新国标的施行,倒逼供给侧从源头践行低碳环保,自觉简化包装,更多在产品开发、提升质量上下功夫。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监管严格执法,对过度包装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让过度包装失去生存空间,让月饼回归传统节庆食物的本色。

案例五

宁波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2023年8月19日,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波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电梯是现代生产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在余姚市安装和使用数量十分庞大。电梯使用安全问题,事关人命,全社会都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公众提高安全意识,规范使用电梯的同时,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和监管部门更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和监督,及时消除电梯安全隐患和故障,预防电梯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案例六

石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7月24日,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石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并没收侵权服装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6日,该局根据投诉线索,对当事人石某在余姚万达广场开设的服装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店内装潢和销售的服装所使用的标识明显模仿北面服装品牌。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8日起在万达广场开店,销售标有"图片"标识的服装。在装修店铺时,当事人还将该标识作为装潢使用,以达到营销展示的目的。该标识的镜像与北面服装品牌的商标标识"图片"相近似,容易导致混淆。截至案发,当事人可查实的已销售服装数量共34件,销售额19664元。尚有368件服装未及销售,货值金额155203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这是一个典型的打击“山寨货”的案件。不法经营者往往通过模仿、抄袭等不正当手段,傍他人知名品牌生产销售商品,谋取非法利益。消费者一不小心,就容易误认误购。“山寨”行为不仅侵犯了权利人的利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一如既往地打击“山寨”行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七

刘某某非法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3年8月21日,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刘某某非法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移送余姚市公安局。2023年9月11日,余姚市公安局对刘某某进行立案侦查。

西地那非是一种被严格控制的处方药。滥用西地那非对人体心血管系统具有较大危害,尤其对心血管系统疾病患者,甚至可能危及生命。经营者刘某某罔顾公众健康安全,不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非法经营添加西地那非的食品,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筑牢食品安全监管防线,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八

余姚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7月4日,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余姚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移送余姚市公安局,余姚市公安局随后进行立案侦查。

2023年5月25日,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余姚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23种型号共29087只标有“FURminator”商标的宠物毛梳,该公司无法提供商标使用许可文件。经查,“FURminator”商标是思派创品牌宠物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自己生产的同种商品上使用该商标,仅案发时查获的商品货值金额就超过1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因货值金额较大,已涉嫌构成犯罪,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商标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代表着特定的商品质量和企业信誉。“FURminator”商标在宠物用品行业内具有较大的国际知名度,其正品宠物毛梳售价高达百元左右。当事人“鱼目混珠”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扰乱了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案例九

宁波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2023年9月13日,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波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雾化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0元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该局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上报信息,对当事人宁波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于2022年5月14日到期后,仍生产过一次性使用雾化器。经查,当事人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仍生产销售一次性使用雾化器160套,后有120套退货并销毁,违法生产货值金额1360元,违法所得2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案例十

余姚某乙炔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药品案

2023年9月4日,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余姚某乙炔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药品医用氧气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了其违法经营的医用氧气和4000元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3万元。

医用氧气属于药品。从事药品经营活动,需要具备特定的人员、场所、设施、制度等条件,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医用氧气经营,不但扰乱了药品经营管理秩序,而且极有可能因为存储不当、管理不严,无法持续保证药品质量,对公众健康安全带来危害,对此应依法予以惩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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