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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山东
留言日期:2023-11-21
在食品违法案件中,如果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关于货值的金额和违法所得能否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来呢?
关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违法收入”的计算问题,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货值金额是指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数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与其单件产品标价的乘积。对生产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明示的单价计算;对销售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者货签上标明的单价计算。生产者、销售者没有标价的,按照该产品被查处时该地区市场零售价的平均单价计算。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食品不执行《产品质量法》。
留言日期:2023-03-22
食品经营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我们会说这个经营者违“法”,即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而不会说这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也就是说,消费者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说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理应无法获得十倍赔偿的,即消费者想要获得十倍赔偿是无法可依的。当然,最高院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与我的说法相反。
如果“食品中违法添加了非食用物质”(见第1—6批汇总),比如吊白块等,那么我们是用《食品安全法》第34三十四条第一项定性的。显然,这个食品经营者的行为是违“法”而不是违“食品安全…标准”。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用词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我想问的是:对于这种违“法”的行为,是否不得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换种说法,只违反《食品安全法》法条、不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到底能不能适用第一百三十六条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