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对行政处罚及交通管理问题解答集(一)
1、不起诉是否吊销驾证?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在法律上不能认定有罪,应按无罪处理,不属于“构成犯罪”,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
2、在查处违法过程中,违法当事人仅仅只有“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程序规定》中又无强制措施,请问我队对此类案件的罚款今后如何执行?答:《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程序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的行为人,可以依法传唤。
3、交警支队一民警认定一行人闯红灯,在对其处罚时遭到其殴打,本局以阻碍执行职务对其处行政拘留,现该案进入复议程序时查明该行人当时无闯红灯等的违法行为,问:本局在对该案的定性上是否正确?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主体具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二是执行职务行为有法律依据,不属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三是执行职务行为程序合法。在执法过程中,如果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符合上述三个方面的要求,但对因证据收集不全面或其他原因造成事实认定错误、案件处理错误的,民警的执法行为也属于依法执行职务。如果出于打击报复等目的,滥用职权进行执法的,不能认定为依法执行职务。
4、超载车过磅后,所生成的磅单(称重结果)如何提取和固定呢?是否有驾驶人和一个执勤民警在磅单上签名确定即可作为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答:对于机动车载重的称量,属于技术问题,未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进行称量,可由其他单位出具称量结果。出具称量结果的单位应当在称量结果单据上盖章,并有称量工作人员的签名。称量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让其称量单据上签名。民警、当事人是否在称量单据上签名,不是判断单据是否有证明力的依据。
6、告知权利如涉及到听证时,只需告知听证的内容,如罚款3000元,还是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全部告知,如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0元?答:听证是特殊的案件调查程序,是对整个案件事实的进一步审核,听取的当事人对整个案件的陈述和申辩。对被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罚款时,行政拘留和罚款都是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行为性质、情节等拟作出的,二者不可割裂开来。因此,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在履行
听证告知程序时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拘留并处罚款一并告知违法行为人。
7、如果该被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系危险化学品,任由其超过7日而自行解除,出现安全问题是不是有失职之嫌?程序规定所称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是指对该被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决定还是整个案件?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4条第2款规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指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不宜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危险化学品,可以依法扣押。
8、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是否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地级市公安机关交通警察支队下属大队是否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要根据各地的编制设置和职能分工予以确定。例如,在很多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各区的交警大队是交警支队的直属大队而非所在区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即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3项规定“相当于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一些地方的高速公路大队也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但是,一些地方根据特勤警务需要,设立了直属交警支队的特勤大队,主要任务是警卫任务开道,此类大队就不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
9、关于超载车的磅单,有驾驶人和一个执勤民警的签名确定,是否已经符合行政案件证据的固定和提取要求(《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未做规定)答:对于机动车载重的称量,属于技术问题,未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进行称量,可由其它单位出具称量结果。
一、关于对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行为的处罚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驾驶证,经考试合格,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
二、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理解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是关于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遵守的规定,第二款是针对第一款以外的道路所作的规定,这里的'没有交通信号',既包括了没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任何交通信号,也包括虽有某些交通信号但未能明确指示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和横过道路的行人路权的情形。在上述两种情形下,机动车遇行人横过道路,都应当避让,以保障安全。
三、关于对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处罚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后,驾驶人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在性质上属于驾驶资格中止后的无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