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安全实施细则,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1.目的制定本规定是为了贯彻集团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杜绝违章、消除隐患、减少事故,提高全体员工安全意识,特制定本规定。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室。本规定中的“违章”是指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行为或状态。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在江西省行政区内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现场混装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应当接受所在地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应具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由具有民爆器材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仓储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由具有民爆器材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建设项目完成初步设计并通过安全预评价后,建设单位应提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生产建设项目进行设计审查,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修订完善;
(四)建设项目试生产完成并通过安全验收评价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并对验收提出问题整改完成后,方可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五)试生产安全生产条件考核和建设项目验收时,应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应从国家民爆行业专家库或我省民爆行业专家库中遴选5名以上专家组成,因特殊专业需要,可以聘请若干民爆行业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专家组组长由国家标技委或咨询委专家担任。专家组应对生产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审查有关资料,进行必要的质询,形成专家组意见,专家组意见应由专家组全体专家签字;
(六)组织试生产安全条件考核和建设项目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报告省、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试生产安全生产条件考核和建设项目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第六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自主选择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制造业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省、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安全评价机构。
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应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导则》(wj9048)及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对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是否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安全评价结论负责。
第八条企业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加以整改,安全评价机构应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并将有关确认资料作为安全评价报告的附件。
第九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文件(集团公司);
(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第十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受理后,通过江西政务服务网一窗式综合服务平台按程序在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现场核查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委托设区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现场核查组织部门成立现场核查专家组,专家组应从国家或省民爆行业专家库中遴选3名以上专家组成。因特殊专业需要,可以聘请民爆行业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专家组组长由现场核查组织部门指定。
第十三条专家组应对企业生产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审查有关资料,确认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必要的质询,形成专家意见,意见应由专家组全体专家签字。专家组对现场核查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通过现场核查的,按程序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认为需整改的,整改完成后经专家组组长确认。
第十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之日起7日内,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予以公布,并在15日内将发证情况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撤下行政许可决定信息。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延续,并按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提交材料。
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审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准予延续,并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予以公布;
不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不予延续,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当在5日内完成变更手续。
重新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的品种、能力和生产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重新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生产线(现场混装作业地面站)为单位核发。
第二十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
安全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登记类型、有效期、生产地址、安全生产的品种及能力等内容,其中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与生产许可证一致。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以下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表》(一式3份);
(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及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三)安全生产费用提留和使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实际生产量与销售量情况;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一)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没有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合格”;
(二)企业严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或者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不合格”;
(三)企业不具备本实施细则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企业重新申请年检。
第二十五条企业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对原有生产线不改变生产品种和能力的局部技术改造,及新建、改建、扩建仓储设施应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设计审查,由企业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生产线及危险性建筑发生变化的,按下列情况作出处理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一)变更危险性建筑物用途、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的,应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由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咨询意见,并经企业安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共同签批。
(二)局部调整原生产线生产工艺、改变工艺参数和设备布置、更新专用生产设备的,企业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充分论证,或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咨询意见,并经企业安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共同签批。
第二十七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及《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暂时终止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报告。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必须向所在地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20日内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所在地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三十条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进行生产。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一条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或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不再具备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条《规定》第三条所称“评定”是指依照国家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结合房屋建设有关规范、规定,对房屋完好、损坏程度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和安全鉴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
各区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实施房屋安全检查和“三防”抢险救灾,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与房屋损坏有关的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对违反《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条《规定》第五条所称“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是指广州市房屋鉴定事务所(以下简称市鉴定所)。市鉴定所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管理和管辖范围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第五条《规定》第六条所称“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是指经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领有《房屋安全鉴定许可证》的区房管部门属下单位。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申领《房屋安全鉴定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二年以上并领有《房屋安全鉴定员证》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2人以上。
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必须持有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安全鉴定员证》,方可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
第八条申领《房屋安全鉴定员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二)经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九条《房屋安全鉴定许可证》和《房屋安全鉴定员证》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第十条市鉴定所的职责范围:
(一)中央、省、市属单位、驻穗部队或外地驻穗机构所有的房屋安全鉴定和责任赔偿鉴定(含责任分摊、修复费估价,下同)。包括:中央、省、市属单位、驻穗部队或外地驻穗机构开设影剧院、旅业、餐饮业、公共娱乐场所开业前和资质年审前的房屋安全鉴定。
(二)省、市法院委托的房屋安全鉴定和责任赔偿鉴定;
(三)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搬迁房、建筑施工工地周边房屋进行的房屋安全鉴定和责任赔偿鉴定;
(四)其他技术难度大、复杂项目的房屋安全检查和鉴定;
(五)当事人委托的房屋安全检查和鉴定。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职责范围:
(一)区级单位所有房屋、直管房和私房的安全鉴定或责任赔偿鉴定,包括:区级单位的开设影剧院、旅业、餐饮业、公共娱乐场所开业前和资质年审前的房屋安全鉴定;
(二)区法院委托的房屋安全鉴定和责任赔偿鉴定;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鉴定有异议的,可在鉴定意见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市鉴定所申请重新鉴定,在重新鉴定期间,市鉴定所未发出鉴定书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鉴定书依然有效。
第十三条房屋安全检查是房屋所有人的责任。
征地拆迁范围内已房屋拆迁公告的房屋安全检查由建设单位负责。
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安全检查责任,由物业管理企业依照约定承担。
第十四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或领有《房屋安全检查许可证》的单位对其房屋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房屋安全检查应在每年11月5日前完成。
如发现危险房屋或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房屋,房屋安全检查单位应及时向区房管部门报告并告知房屋所有人,由区房管部门通知房屋所有人或有关人员向市鉴定所或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以下统称房屋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五条房屋安全检查单位须经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领有《房屋安全检查许可证》,方可从事房屋安全检查业务。
第十六条房屋安全检查人员必须持有《房屋安全检查员证》,方可从事房屋安全检查业务。
第十七条申领《房屋安全检查许可证》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二)从事房屋管理工作并领有《房屋安全检查员证》的房屋安全检查人员3人以上。
第十八条申领《房屋安全检查员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建筑结构专业知识,从事房屋安全检查工作一年以上;
第十九条《房屋安全检查许可证》和《房屋安全检查员证》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年审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
《房屋安全检查员证》的持证人调离原工作岗位时,所在单位应当收回其证件,上交发证机关。
第二十条房屋安全检查人员检查房屋发现有乱拆、乱改、乱搭、乱建、超负荷使用房屋或堵塞消防通道的,应当做好记录,告知房屋所有人,督促其治理。
第二十一条房屋发生自然灾害或火灾事故或其他事故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及时向区房管部门报告,并向房屋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符合安全条件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规定》第十五条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应按照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的要求进行资料归档、装订、管理。
第二十三条在房屋密集区内,10层以上高层建筑或附设地下室建设项目或对相邻房屋有影响的建设工程,在其施工区周边(一般为5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由建设单位向房屋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并按鉴定意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因建设工程造成周边房屋损坏的,由房管部门发出通知,督促建设单位向房屋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并按鉴定意见进行治理。
第二十四条《规定》第十六条所称房屋主体结构是指房屋承重墙、柱、梁、板及其他构件。
第二十五条《规定》第十七条所称改变原房屋使用性质是指房屋用途由住宅改非住宅或办公改商业(含文化娱乐,下同)、厂房(含仓库,下同)或商业改厂房,或其他房屋用途改变后使用荷载大于原房屋设计荷载的。
第二十六条经房屋安全鉴定后,房屋的险情明显发展,房屋鉴定机构应当接受委托人的申请,组织人员对险情发展进行监测。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包括种植、养殖形成的未经加工或者经过初级加工的粮食、蔬菜、奶类、水产品、禽畜产品等农产品,以及经过工业加工、制作的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第四条本市实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
本办法所称市场准入,是指在本市经营的食品应当经过检验、检测,禽畜产品应当经过检疫,符合国家、省、市质量卫生安全要求,未经检验、检测、检疫或经检验、检测、检疫不合格的食品不得经营的管理制度。
政府鼓励和引导企业生产经营优质食品。对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等称号或认证并以品牌经营的食品,在称号或者认证的有效期内可以免检。
第五条本市建立食品生产者自检、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相结合的检验检测监督体系。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自检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检验、检测。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本行业的监督、自律。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制度;定期对各类食品实施检验、检测;指导、规范、监督食品生产者自检和行业自律行为。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成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流通领域的行业指导和管理;整顿和规范食品流通秩序,推进食品流通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负责禽畜产品屠宰加工的监督和管理,以及禽畜屠宰加工厂(场)设立的审核;负责全市食品经营网点规划及其调整;协同有关部门对食品批发、零售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和组织建设;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负责动植物及其产品的防疫、检疫和质量安全监测;负责种子(种禽、种畜)、肥料、农药、兽药等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市饲料管理部门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和食品质量的监测;负责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农产品等农业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实施;负责食品质量认证认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内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审核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食物污染物监测网络。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监督检查流通领域食品质量;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无证、无照加工和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加工厂(场)、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和经营场地环境状况及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七)公安、规划、药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食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行业协会可以制定并推行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业规范,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信息、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食品生产加工管理
第一节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管理
第九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符合卫生、质量、环境、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规划;扶持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的设立和发展。
市农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应当实行农产品安全跟踪制度。制定生产技术规程,建立生产记录档案,记载农药、肥料、兽药、鱼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以及防疫、检疫等情况。
其他农产品种植、养殖业户应当参照生产基地的管理方式,记录农药、肥料、兽药、鱼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使用情况。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制定农产品安全跟踪制度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应当建立农产品安全检验制度,提供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牲畜屠宰厂(场)屠宰的牲畜应当具有产地县以上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出厂(场)的肉品应当加盖定点屠宰厂(场)的肉品检验合格章及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兽医检疫合格章,并具有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牲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经过加工、有包装的农产品,应当在产品包装物上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标明产品标准代号、产品名称、净重、生产基地、加工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第十二条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应当建立农产品安全承诺制度。
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应当就其产品的安全状况向农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营者作出承诺。
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安全承诺制度,由市农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本市实行无公害农产品及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证制度。
农产品生产者可以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证程序》的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认证。
通过国家或省认证的,可以在生产基地和农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注相应的认证标识;未通过国家或省认证的,不得使用无公害农产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认证标识。
第十四条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以及其他种植、养殖业户对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上市销售。
屠宰场、禽畜饲养基地(场)以及其他场所对经检疫不合格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产品,染疫的禽畜的排泄物,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二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管理
第十五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食品卫生和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生产加工食品。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跟踪制度。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明,保留原材料、半成品和出厂前成品的检验记录,并留有样品。所留样品应当按照品种、批号分类存放于专设的留样库内。
市卫生、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食品安全跟踪制度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检验制度,设立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卫生和质量检验室,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按照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规定对本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卫生检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代检,出具卫生检验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按照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规定对本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实施检验。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应当委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公布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出厂检验。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具有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自行检验其生产加工的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的食品质量。国家对于某些特殊食品的检验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QS”标志;“QS”标志应当在最小销售单位的食品包装或者标签加印(贴)。
第三章食品经营管理
第一节食品经营者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索取所进货物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并建立台账。
第二十二条食品市场经营者应当对未经检验、检测的农产品进行检测,不得经营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食品。
本市宾馆、酒家、医院、学校、幼儿园、机关和其他企事业等集体用餐单位应当采购经政府认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或经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食品。采购不合格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追究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级市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控,定期对各类食品实施检验并指导、监督企业和行业的检测活动,建立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处理机制,配置流动食品安全监测设施。发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等质量卫生安全要求的食品可以进行现场监控和封存处理,并及时送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复检,复检合格的,应当立即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食品市场进行联合抽查,并将抽查及依法处理结果定期公布。
第二十四条本市实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市政府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服务平台,定期食品安全信息,并为消费者提供举报和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节食品市场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市场是指食品批发市场、肉莱(农贸)市场、食品超级市场。
政府扶持、鼓励生鲜超市的设立和发展,鼓励现有肉菜(农贸)市场进行升级或超市化改造。
肉菜(农贸)市场的改造条件和要求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卫生、环保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设立肉菜(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应当符合本市城市规划、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设立条件。
肉莱(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的设立条件,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工商、农业、卫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本市实行食品市场经营者责任制度。
市场经营者对其市场内经营食品的安全负有管理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市场经营者具有以下责任:
(一)配备与食品市场规模和食品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专职食品卫生安全质量监督管理人员;
(二)配置与食品市场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对市场内经营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并按有关规定送检;
(三)配合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督促市场内经营业户合法经营,督促市场内经营业户销售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
(四)组织有关食品经营业户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执行临时控制措施;
(五)核验、登记场内经营业户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
(六)与进场经营业户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就其场内销售的食品安全向顾客作出承诺;
(七)市场经营者应当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警示牌,对市场内经营业户的不良记录定期予以公布。
第三节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用于食品加工。
本办法所指废弃食用油脂,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动植物油脂、从“潲水”中提炼的油以及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第三十条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区、县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实申报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种类、数量、回收单位。
第三十一条废弃食用油脂应当由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回收、加工,禁止擅自处理。
第三十二条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掌握防止废弃食用油脂污染环境知识的收集人员;
(二)有符合环境、卫生和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转运废弃食用油脂的储存场地及其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回收单位应当与所在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废弃食用油脂回收环保责任协议书,以及与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单位签订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协议书。
第三十三条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地点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规划;
(二)具有掌握废弃食用油脂加工技术的专业人员;
(三)具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单位应当与所在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废弃食用油脂加工环保责任协议书,以及与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单位签订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协议书。
第三十四条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加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实行废弃食用油脂转移联单制度;
(三)建立、健全操作人员的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四)按照规定的标准治理产生的污染物。
第三十五条生产加工食品有下列行为的,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屠宰厂(场)出厂(场)的肉品未加盖肉品检验合格章、兽医检疫合格章,或者不具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牲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肉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缴其标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能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未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卫生检验,或未提供卫生检验合格证书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产品出厂质量检验能力且未按规定进行委托出厂检验而擅自出厂销售的,或者食品生产企业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而未按照规定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在食品《装上加印(贴)“QS”标志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或者台帐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不执行已建立的检查验收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将废弃食用油脂交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回收、加工的,由区、县级市环境保护部门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条件,擅自从事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加工活动的,由区、县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建立台帐制度,未实行废弃食用油脂转移联单制度的,由区、县级市环境保护部门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市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五)(六)(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千元罚款;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理。
第四十条市商业、农业、质监、卫生、工商、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或者、、、索贿受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推进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两个《暂行规定》的贯彻执行,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严格的标准,更加扎实的作风,全面推进国务院确定的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深化各行业、各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一步深化“三项行动”,加强“三项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控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确保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取得实效,确保全省农业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确保实现“十二五”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开局。
三、工作内容
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2011]11号)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突出抓好五个方面的安全生产落实工作: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四项任务
1.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各企业要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做为强基固本的重要举措纳入本企业的发展战略,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
2.进一步落实部门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责任。按照省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吉政发[2011]2号)的要求,“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农业系统安全生产职责。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手段和措施。
3.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追究,继续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增加干部政绩考核中安全生产权重。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落实督办责任,提高督办效率。
(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三项任务
1.开展隐患集中检查排查行动。针对春季、汛期和冬季安全生产特点,动员和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全面行动,扎实开展三次集中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及安全生产大检查,着力消除死角、死面,确保重要时段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2.加强隐患日常排查监管。要切实加强隐患日常排查监督,科学制定安全生产执法计划,提高执法的有效性、计划性和针对性。切实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确保完成整改任务。
3.加强隐患排查治理调度统计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如实、准确填写、上报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和数据。对隐患进行科学分类,逐项登记造册,建立安全生产档案。
(三)落实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1.乡镇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突出问题,集中治理。以采煤采矿、危险品和易燃易爆品生产型乡镇企业为重点,加强检查、集中治理。对存在隐患的企业,限期整改,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不放过”。按照乡镇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从责任追究制入手,采取强有力措施,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2.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周密部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主动和公安交警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加大对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违法载人的整治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跟踪问责。深入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推动建立“政府负责、农机主抓、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农机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3.深入开展垦区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场所、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点、外来人员集中居住地、人员密集场所等消防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的监控。要以人员密集场所和旅游设施为重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要及时整改,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4.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坚持执法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努力防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坚持标准化生产,推进农业生产方式转变,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继续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建立健全监管队伍,抓好质检体系建设,加快发展“三品一标”,做好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确保全省农产品消费安全。
5.各单位要建立“四防安全”制度,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强隐患的排查,对用电、防火、防盗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和专(兼)职监管人员。同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预案,组织开展好专项检查活动,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采取现场纠正、限期整改、跟踪结果等措施,有效排除安全隐患。
(四)落实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三项任务
1.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创新载体,活化方式,全面加大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两个《暂行规定》的宣传力度。各部门、各单位要进行广泛宣传,全面拓展宣传力度,延伸宣传深度,提高宣传效果,做到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扎实有效。
2.多渠道强化安全教育。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为主题,组织开展第10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推动企业全面开展新员工进厂安全生产“第一课”教育活动,深化岗位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素质。
3.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组织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人员集中学习,不断提升安全监管人员专业化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监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五)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三项任务
1.加强应急演练。加强重点部位、重大活动的应急预案编制和工作。突出开展以逃生为主的演练,各单位要落实必要的应急装备,因地制宜地开展全民防范,落实群众性的应急防范措施。
2.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充实必要的救援物资和装备,着力建设覆盖农业系统危险化学品和农机安全为主的应急救援骨干队伍和救援基地。
3.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和应急避险系统建设。加快建设农业系统安全生产基础信息,加强调度信息管理,完善安全生产预警预报制度。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发动阶段(4月10日前)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的特点和实际,制定重点突出、任务具体、目标明确、措施有力、针对性强的实施方案,并于4月30日前报省农业系统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召开各种会议进行部署发动,将活动内容、任务措施传达落实到基层、企业。要充分发挥媒体宣传作用,形成良好舆论氛围,形成共识、协调行动。
(二)全面实施阶段(4月至10月)
各部门、各单位在严格按照活动方案的要求,抓好自身职责任务落实,同时要对下级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计划、有步骤、高标准得到落实。
(三)总结验收阶段(11月至12月)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的要求,认真搞好检查验收,对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中成绩突出的单位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措施不具体、责任不明确的单位要进行重点处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省农业系统“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全省农业系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组长:省农委主任任克军
副组长:省农委副主任于文波
省农委副巡视员吴国良
成员:马成武、赵继春、成洪、岳宏、侯晓华、邬晓东、麦朝、李伟华、杨海波
办公室主任:马成武
成员:姜桂琴、崔源、吴铁军、刘明扬、董广夏、陈生、陈国宏
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继续设立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人员,并将机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于4月30日前报省农业系统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乡镇企业局、农产品加工局)。
(二)落实工作责任
(三)建立月调度制度
关键词:西安;粮食流通安全;保障体系;路径
PathSelectionofXi’anGrainCirculationSecuritySystem
WUZheng-hai
(Xi’anAdministrativeInstitute,Xi’an710054,China)
Abstract:thegraincirculationsecurityisanimportantcomponentoffoodsecuritysystem.ShowsthecurrentsituationandproblemsofXi’ancitygraincirculation,shouldfurtherchangeideasofgraindevelopment,graincirculationsecurityawarenessofthenecessityandurgencyof.ThebasicpathofthebuildingofXi’angraincirculationsecuritysystemistodeepenreform,establishnewgraincirculationsystem;correctlyhandle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twograinbase;speeduptheurbanretailfoodnetworksystemconstruction;promotethegrainpurchaseandsalessystemconstruction;doagoodjobeffectivelytwobasesandurbanandruralgrainpurchaseandsalesystem;establishmentoffoodsecurityearlywarningsystem.
Keywords:Xi’an;graincirculationsecurity;securitysystem;path
粮食是人类生活最基本的物质资料,是关系国计民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特殊商品。粮食安全问题不仅是重要的经济问题,也是重要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粮食安全的内涵包括粮食生产安全、储备安全、流通安全和营养安全等多个方面,其中粮食流通安全是实现粮食安全和区域平衡的关键因素。近年来,我国先后出现了几次大范围的极端自然天气和两次特大地震灾害,加上粮食全球化、产业化、金融化、信息化步伐的加快,大量游资进入农产品流通领域,造成了国内粮食价格的较大波动,给粮食市场造成了不小的冲击。[1]西安市作为西部特大型粮食消费城市,随着《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的实施,西安将进入建设国际化大都市新的发展时期,这无疑给保障西安市粮食流通安全提出了新的课题。
一、西安市粮食流通的现状和问题
(一)产需缺口逐步扩大,保持粮食市场稳定的压力会长期存在
西安市作为陕西省的省会和西北地区的中心城市,常住人口达800多万,粮食生产面积不足300万亩,粮食总产量仅有40亿斤,而粮食消费达到了65亿斤以上。全市粮食总量不足、产需缺口大、品种结构不合理的矛盾一直比较突出。[2]在城市居民口粮中,50%以上的小麦,几乎全部的大米、食用油都需要从外地调入来弥补粮食缺口。随着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发展进程的加快,受城市人口不断增加、耕地面积逐步减少等因素影响,西安市粮食供需缺口将进一步加大,保持粮食市场稳定的压力将长期存在。
(二)粮食基础设施仍然薄弱,难以适应粮食流通规模逐年增加的趋势
粮食行业的微薄利润不足以支持企业大面积更新改造基础设施,到目前为止,西安市的三个主要粮食企业——西粮公司、爱菊粮油集团和粮油批发市场,还在继续利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修建的厂房和仓库,并且还有一部分厂房和仓库是把原来工业厂房经过小修小改后重新利用,全市其他小型粮食企业的生产条件则更为简陋。随着大市场、大流通格局的发展,由于本地粮食企业基础设施薄弱,西安市主要依托区域外市场增加粮食供给的难度将有增无减。因此,如果不尽快改变粮食基础设施薄弱、物流手段缺乏的现状,一旦市场出现波动,将引起严重后果。[3]
(三)粮食产业结构仍然比较落后,粮食企业竞争力普遍不强
西安市各个粮食企业经营方式简单粗放,集约化程度较低,市场竞争力普遍不强,年加工储备粮油数量在10万吨以上的企业只有西粮实业公司、爱菊粮油工业集团和西安粮油批发市场等几家。其余的民营粮食加工企业布局散乱、规模较小、设施陈旧,大都属于低水平重复建设,无序竞争问题严重,产品质量难以保障。各个粮食企业既无法单独形成有效覆盖全市的粮食物流网络,又无法合力构建产供销一体化和集约化的综合竞争优势,不利于粮食行业的快速发展,更无法为政府调控粮食市场提供坚实的平台和有效的手段。
(四)粮食储备体系尚不健全,储备规模无法落实到位
近年来,西安市虽然加大了市、区(县)级粮食储备规模的落实力度,但还是没有完成省政府下达的计划任务,也与国务院规定的销区保持六个月销量的基本要求有很大的差距。此外,市政府下达给区县政府的储备计划,也因个别区县政府财力紧张不能落实。同时,储备费用一直延续计划经济时期的标准,远远不足以支付企业为此付出的经营成本。
二、转变粮食发展思路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现有的粮食市场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我国现有的粮食市场体系距离现代化、完善化、规范化、开放化还有很远的路程。按照建立和完善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要求,现有的粮食市场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市场机制交易不健全,价格调节功能滞后;市场主体发育滞后,弱小分散;市场基础建设和交易方式比较落后;市场组织管理体制重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严重影响和阻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建立高效、顺畅的粮食流通安全保障体系是实现粮食安全和区域平衡的关键因素。
(二)粮食种植面积减少,人口数量持续增加,宏观调控难度加大
按照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建设规划,西安市主城区人口将达到1000万人以上,随着外来流动人口、城镇人口的逐年增加,受人口刚性增长以及粮食加工转化较快增加等诸多因素影响,西安市粮食需求将保持快速增长的态势。预计今后几年,年均粮食产需缺口将达25亿斤,食用油年均缺口将达5亿斤。[2]目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任务已经完成,政府部门能有效掌控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已经寥寥无几,政府调控市场的难度加大。
(三)外资纷纷抢占粮食市场,逐步从下游向上游扩张
外资控制中国食用油定价权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尤其是在今年农产品价格全面上涨的态势下,实力雄厚的外资大举进军粮食收购市场,意图争夺粮食市场的主导权,给包括西安在内的粮食收购市场造成了不小的冲击,使西安市原本已经很大的产需缺口雪上加霜。一方面因为我们的粮食收购阵地——国有粮食购销站在企业改制中纷纷被变卖,给粮食收购工作造成了难以挽回的不利影响;[4]另一方面,目前西安市粮食行业简单粗放的经营方式,在外资参与下的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发展难度进一步加大。因此,西安市应亟须转换发展思路,整合全市粮食资源,提高粮食行业应对外来因素侵扰的能力和粮食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四)西安市现有三大粮食企业都处在城市总体规划需要搬迁的范围
西粮实业公司所属白家口、大兴路粮库位于大兴路地区整体搬迁改造范围之内;爱菊粮油工业集团所属群众面粉厂、油脂储备库、华丰粮库位于大明宫遗址保护区开发范围之内;西安粮油批发交易市场位于东二环与华清路交汇处,该区域规划要求现有的物流批发企业要退出二环沿线。[5]因而,需要政府为粮食企业提供一定的政策优惠,支持其持续发展,实现生产方式的升级换代和企业规模的迅速壮大。
(五)落实《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的需要
2008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提出“在交通枢纽和粮食集散地,建成一批全国性重要粮食物流节点和粮食物流基地”[5]。西安市作为西北地区的中心城市和陕西省省会,在建设全国性重要粮食物流节点和粮食物流基地方面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可现实是西安市至今还没有一家上规模、上档次,能保证城市供应的集粮油仓储、加工、物流为一体的现代粮食物流企业。同时,借鉴同类城市的经验,有必要迅速建设一个大型粮油物流园区来提升粮食产业化水平,实现西安市粮食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六)影响粮食供求和市场价格的因素越来越多
建设国际化大都市,更加强化了西安市作为粮食主销区的形势。目前,粮食价格除了受传统供求关系的影响外,还受到了国家调控政策、重大突发事件、市场投机、粮食能源化金融化等因素的影响,而且,这些非传统影响因素越来越成为主要影响因素。[6]所以,在今年全国粮食丰产增收的大背景下,粮食价格反而出现了全面上涨,瞬息万变的市场形势需要当局者未雨绸缪、不断创新发展思路。
三、构建西安粮食流通安全保障体系的路径选择
(一)深化改革,建立新型粮食流通体系
近年来,西安市的粮食企业通过卓有成效的改革,取得了人员分流和债务化解的新成果,实现了体制、机制的创新与转变。但粮食企业的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企业实力弱、规模小、品牌少、市场竞争脆弱的状况普遍存在;服务宏观调控,保障粮食安全的作用发挥得不充分,应急作用的基础不牢靠,市场的竞争力、影响力有限,很难应对复杂严峻的发展形势。为此,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对粮食改革的要求:一是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力度,建立以优势骨干企业为主体,实行跨区域兼并重组的公司制、股份制粮食购销企业,并以此为依托,构建区域性粮食购销网络,作为掌握粮源,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基础;二是发挥大型粮食企业引领行业发展作用,通过兼并重组,强强联合以及体制机制创新,延伸产业链条,加快产业布局,完善经营体系,实现优势互补,发挥服务粮食宏观调控的积极作用;三是大力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战略性重组,组建粮食企业集团,以国有粮食企业为主体,以粮食经纪人、社会粮食经营单位为两翼,增强市场竞争力。
(二)正确处理两个粮食基地的关系
港务区粮食基地和泾阳粮食基地是实现西安市粮食产业升级换代和跨越式发展的支撑,但两个基地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泾阳粮食基地因为地处关中粮食高产区中心地带的泾阳县,粮源比较充足,交通比较便利,因此,宜建设成西安市的大型原粮基地,业务主要以粮食收储为主,兼具一定的粮食生产和物流运转能力,要致力于发展现代化、环保化、节能化的粮食仓储方式,着力打造西安的“绿色粮仓”,实现安全和科学储粮的目标。港务区粮食基地因为毗邻西安国际港务区,交通十分便利,地理位置优越,定位主要以粮油加工、物流配送、市场交易为主业,以粮食收储为补充,产业链更加完善,功能更加齐全,建设内容更加丰富,调控手段更加强大。泾阳粮食基地是港务区粮食基地的储备支撑,港务区粮食基地通过强大的市场经营能力和代收代储增强泾阳粮食基地的储备实力和经济实力。两个粮食基地的建成,将为确保粮食流通安全、繁荣西安市粮食经济发挥巨大的作用。[7]
(三)加快城区粮食零售网络体系建设
一是依托现有国有粮食零售网点,改造和升级网点硬件服务设施,进行标准化建设,采取全市统一配送、统一结算、统一品牌的连锁零售模式,稳定城区粮油零售网络。[8]二是充分利用放心馒头工程形成的“群众厨房”销售网络,扩大放心馒头和放心粮油品牌效应,巩固增加城区粮油零售网络。三是与各大超市及零售企业建立稳定的供销合作关系,拓展城区粮油零售网络。四是采取收购并购方式整合各类粮油零售店,帮助其改造扩建,实现多种经营,发展超市型粮油零售店,壮大城区粮油零售网络。通过以上方式,建设强大的城市粮食零售网络体系,让两个粮食基地的产品覆盖全市大小街道和社区。
(四)推进区县粮食收购和销售体系建设
在区县依托现有粮食购销站点,分类实施改造和修缮,为区县中心地区建立购销总站,为人口密集地区建设二级购销站。将区县购销站打造成农产品收购、粮食储备与粮油批发、零售并重的农村粮食购销平台。主要从事农产品的收购、粮油批零销售和粮食储备,既为两个基地提供原材料,又能为辖区居民和农户提供粮油产品,实现原材料和成品粮油的双向流通,实现西安市粮食购销同步增长的良好态势。同时在区县建立区域粮食储备,为及时有效调控市场奠定基础。
(五)做好两个基地和城乡粮食购销体系的有效衔接
采取入股、收购等方式,积极推动两个基地与城区粮食零售体系、区县粮食购销体系的整合对接,实现协同发展,最终形成以两个粮食基地为平台,以城区粮食零售店和区县粮食购销站为两翼的粮食购销市场主体,以粮食收储、加工整理和物流运转为一体的完整产业链,[9]真正构建起体系完整、运转高效、成本节约的大粮食、大市场、大贸易的粮食流通格局和粮食安全保障体系。
(六)建立灵敏、准确的粮食安全预警体系
粮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是国民经济的战略物资,是基础性的公共产品。一旦出现粮食危机,将会给人们带来巨大的心理恐慌,而这种恐慌又将导致危机被放大,最终产生恶性连锁反应。因此,保障粮食流通安全的首要工作是建立灵敏、准确的粮食安全预警体系。通过粮食生产监测系统、粮食需求预测系统和粮食价格监测预报系统等预警体系,可以对区域粮食安全状况进行适时监控,从而为保障粮食安全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以利于政府有关部门全面了解粮食安全状况,能够对潜在的粮食危机未雨绸缪、做好有效防范,确保粮食市场安全。
参考文献:
[1]聂振邦.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
[2]李西安.关于实施西安粮食应急物流基地项目的思考[J].中国粮食经济,2010,(4):35-37.
[3]许良.我国粮食流通“四散”化的瓶颈突破[J].江苏商论,2010,(6):28-30.
[4]李兵.构建我国新型粮食流通体制的思考[J].农村经济,2002,(7):8-9.
[5]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N].人民日报,2008-11-14(10).
[6]马林林,金彦平,张安良.加大流通能力建设确保粮食持久安全[J].宏观经济管理,2011,(12):34-36.
[7]卜祥银.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规制研究[J].黑龙江粮食,2012,(3):23-27.
责任主体
按照行业惯例,和承担的责任不同,一个国际石油合作开发项目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主体。
作业者。石油公司通过与资源国或具有专营权的国家石油公司签订石油合同,获得某一区块的石油勘探开发权。每个石油合作开发项目只能有一个作业者,对石油勘探开发的项目管理具有相对的控制权,也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作业者可以是一家石油公司,也可以是几家石油公司组建的联合机构。
合作伙伴。国际石油公司,包括一些财团,会共同参与对国际石油开发合同的投标,中标后组成联合作业机构,指定一家公司担任作业者,其他公司以合作伙伴的身份参与勘探开发作业。
承包者。承包者是国际石油合作开发的重要参与者,他们为石油勘探开发提供关键技术服务和绝大部分的产品设备,承包者与作业者签订产品技术服务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其他身份。中东、南美部分资源国因自身资金和技术能力有限,而油气资源丰富且储量基本确定,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国资源,通过签订石油开发服务合同,雇用外国石油公司作为承包商提供石油开发服务。
目前国际上通行惯例是作业者为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通常,合作伙伴有共同承担经济赔偿的义务,除非是因为作业者的重大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造成损失,或者石油合同中做出特别约定。承包者遵从与作业者签订的商业合同。
安全环保事故的法律责任
从安全环保事故的发生机理来分析,首先是发生了自然灾害、过失行为或设备故障,而导致事故预防机制失效,造成工人伤亡或资产损失。如果事故态势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发生扩大性的后果,则可能严重损害第三者利益或社会环境。安全环保事故一般归责为过失行为,主观故意造成的事故损害,应属于刑事犯罪案件。此外,还适用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存在损害行为和损害后果及两者之间的因果联系,就可以构成无过错责任。
参与国际项目带来的启示
国际石油合作开发在经历了上百年的发展后,已形成了一套相对固定的模式与国际惯例,在参与国际石油合作开发的过程中,企业不仅需要着重研究资源国法律、国际公约和惯例,更应该培养符合国际资本运作的思维方式,培养正确的责任观和价值观,加强合作项目的风险管理,确保企业在海外的可持续发展。
设定法律责任“防火墙”
必须看懂看透石油合同或工程技术服务合同,准确判断企业在石油合作开发项目中的地位,从而履行好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有限度地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防止其他主体在合同中埋下“陷阱”,推脱法律责任。对于收购国外石油企业股权要做好尽职调查,了解所在国的政治法律制度可能给项目带来的不确定因素,了解收购对象的运营情况,调查其安全事故记录及被政府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记录,调查环保处罚和诉讼情况。
建立相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尤其是母公司和担任作业者的子公司之间,要避免管理上的混同,防止子公司的事故追溯到母公司的管理责任,进而导致母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和面对诉讼。必要时,可以让子公司破产,降低母公司的损失。值得重视的是,我国的石油公司往往同时拥有几家石油技术服务公司,在境外开采石油时,各家子公司以不同的身份作业。在这种情况下,更应该重视境外公司的独立性,确保子公司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行性。
设计好“防火墙”。作业者、合作者或承包者,都应该策划设计好法律责任的“防火墙”,并落实在商业合同中。首先,作业者要避免担当“货主”,在商业合同中把自己跟货主区别开,避免因船舶事故导致的法律责任。其次,在担当货主时选择有良好资产保障的船舶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时附加赔偿责任条款,定期安排专业机构对船舶管理状况进行安全审核,最大限度地降低油轮运输风险。
要掌握法律技术手段保护自身利益。以美国墨西哥湾溢油事故为例,BP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在法律运用方面有很多值得我国石油公司借鉴之处。一是迅速拨备了200亿美元的溢油赔付基金,由独立第三方账户托管。根据美国《石油污染法》,无需司法程序,直接受理索赔请求;必须经司法程序的,尽量由美国子公司应诉,减少了对上市公司和公司总体业务运营的冲击。二是提起对合作伙伴和有责任承包者的诉讼,要求分担事故责任,共同承担损失,这些诉讼大部分都达成了和解协议。BP公司分散了损失,有关事故责任者也承担了应有的法律责任。这些措施不仅保障了公司自身的权利,对促进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也具有积极、正面的意义。
作业者要全面加强安全监管
我们要认识到作业者是终极责任者,在安全方面的监管,尤其是对承包者的监管,无论如何严格都不过分。一个完整的勘探开发项目,包括勘探与钻井、工程设计与建造安装、油气生产与调整,以及最终弃置等几个阶段。每个阶段发生的事故,作业者都要承担主要责任,然而除油气生产阶段以外,其他工作基本由承包者具体实施,加强监管是作业者确保安全的唯一手段,也是保护自己减轻事故责任的凭证。
海外项目要提前部署安全管理工作,预先防范风险。在签订石油合同或承包合同时,法律责任的划分就已基本确定,所以不管是作业者、合作伙伴还是承包者,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应安排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或咨询机构介入,避免企业过度承担法律风险。
我国石油企业跨入国际竞争的领域之后,必须要培养国际化的安全环保管理人才。这些人员除了具备语言能力、掌握安全环保风险管理技术之外,还要培养他们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和基本的项目管理知识,使他们有能力参与从前期的法律合同签订,到油田的勘探开发,直至作业地位移交的全过程安全环保风险管理。
国际合作项目应转变国有企业的观念
海外项目公司的价值判断。石油企业在国内都是国有企业,拥有石油资源的专营权,其价值不仅在于获得促进企业发展的经济社会效益,更在于保障国家的油气资源供应。而在境外的合作项目,基本上处于一个完全竞争的环境,境外企业的存在,首先需要得到资源国的认可,通过签订石油合同或收购资源国石油企业股权,获得进入资源国油气开采领域的权利。一旦石油合同到期而又未获得新的勘探权,企业的存在就失去意义。那么,海外企业的存在价值,应在于不断与资源国签订新的石油合同,获得源源不断的油气资源。
关键词粮食安全责任制;工作措施;问题;成因;建议;河南郸城
郸城县深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国家粮食安全战略,针对粮食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并且取得了实效。2016年,郸城县粮食作物种植面积16.93万hm2,其中小麦8.27万hm2、玉米6.67万hm2、大豆1.8万hm2、红薯0.13万hm2、小杂粮0.07万hm2。由于技术落实到位,管理及时有效,使得小麦和秋粮生产在大灾之年夺取了丰收。据农业技术人员调查,小麦平均产量8175kg/hm2、玉米平均产量8208kg/hm2、大豆平均产量2337kg/hm2、红薯平均产量6543kg/hm2,粮食总产达到127.5万t以上。此外,深耕深松面积加大,达到7.06万hm2。粮食生产的好形势来之不易,得益于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全县人民的共同努力。
1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主要工作措施
1.1领导重视,部门协作,全力打赢粮食生产攻坚战
1.1.1夏粮生产。在夏粮生产中,县委、县政府不断强化粮食生产的战略地位,领导亲自落实,责任到人,开展了如下措施:一是提高整地质量,稳定麦播面积,提高夏粮总产;二是整合资金,增加农业基础设施投入,加快高标准粮田建设;三是充分发挥社会化服务组织的作用,起到辐射带动作用,并推进农业生产的机械化、专业化、集约化;四是增加专项投入,开展统防统治,并加强宣传,做好重点测报。2016年,虽然经历了多年不遇的冻害和赤霉病的暴发,由于领导的高度重视,把损失降到了最低限度,为夏粮的丰产丰收提供了有力保障。
1.1.2秋粮生产。在秋粮生产中,虽然连续干旱高温40d以上,从7月22日至8月2日,又遭受了几十年一遇的特大旱灾,导致全县秋作物结实不良,对全县秋粮生长造成严重威胁,抗旱保秋形势十分严峻。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工作,把抗大灾、保粮增摆在突出的位置,相继多次召开抗旱保秋工作会议,要求各乡镇要积极动员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克服靠天等雨思想,迅速行动起来,掀起抗旱浇水的。县农业、水利、农机、气象、石油、电力等各有关职能部门立足本职,全方位服务好抗旱保秋工作。全县投入抗旱设施2.9万套,日出动劳力9.6万人,全县秋作物普浇3~5遍水,有效缓解了旱情对秋作物的影响,确保了秋粮的丰产丰收。在抗旱保秋工作中,上级领导对郸城县大灾之年夺取丰收给予了充分肯定。
1.2示范引导、辐射带动,提高农业科技贡献率
1.2.1通过高标准粮田建设提高抗灾能力。高标准粮田建设有效增强了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在抗旱保秋工作中,郸城县充分发挥高标准粮田基础配套设施的作用,既确保了抗旱保秋工作的顺利开展,又提高了周边群众抗旱浇水的积极性。以项目为依托,开展高产攻关,突破大豆、玉米等作物的种植瓶颈;通过示范引领,带领周边农户掌握配套技术。
1.2.2加强农业科研协作,开展试验示范。依托河南农业大学、河南省农科院等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加大农业科技的试验、示范、推广力度,为新品种的试验、新技术的推广起到了示范带动作用。2016年,在高标准粮田区域内,小麦高产千亩方内,平均产量11184kg/hm2;玉米平均产量达到9675kg/hm2左右,比全县平均产量高出1500kg/hm2左右。
1.3履尽职责、强化服务,充分发挥农业服务体系的作用
1.3.1加强技术培训。积极开展技术培训,结合百名科技人员包百村活动与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项目,通过多种形式提高服务质量。大力推广了周麦22、周麦26、周麦27等小麦品种,郑单958、郑单528、隆平208、蠡玉35、伟科702等玉米品种和周豆22、周豆24、中黄13、中黄35、豫豆25、豫豆29等大豆品种,推广各项关键技术,在农户与科技人员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将技术直接送达农户。同时,农业部门积极与县电视系,制作电视讲座14期,广泛深入宣传秋作物管理技术措施。
1.3.2强化农资市场监管。县农业执法部门强化工作措施,采取日常检查和集中整治相结合的方式,大力开展农资市场监督管理。同时,主动会同工商、公安、质检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严防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事件发生,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确保农业生产安全[1-2]。
1.3.3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推广玉米秸秆粉碎还田腐熟技术、地力培肥技术,消纳规模养殖畜禽粪便,减少秸秆焚烧,改善土壤理化性状,增强作物抗性,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保护生态环境。更新测土化验设备,提高测土化验能力,实现周期性测土。所有行政村设立固定测土配方施肥信息公告专栏;以地理信息系统为平台,建立省、市、县三级施肥咨询信息系统,通过因特网、触摸屏等途径和形式,为农民提供实时作物施肥技术咨询指导。因地制宜推广化肥机械深施,减少养分挥发和流失;建设1个高产高效配套施肥技术模式示范区。完成投资100万元。
1.3.4加强粮食作物高产创建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做好7个万亩粮食作物高产创建示范方建设工作,完成投资112万元。县财政拿出资金对3333.33hm2粮食生产核心区进行统一
供种,全程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制定了整地、施肥、播种、管理、用药等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指导群众按规范生产,农产品达到无公害标准,增强产品竞争力,提高效益[3-4]。
2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3整改建议
一是e极向上争取资金;二是加大对农产品的检测力度;三是加快土地流转,并争取县级财政扶持种粮大户和粮食类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四是加强执法力度,尽快成立一支技术过硬的执法队伍。
4参考文献
[1]姚成胜,滕毅,黄琳.中国粮食安全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及实证分析[J].农业工程学报,2015(4):1-10.
[2]张元红,刘长全,国鲁来.中国粮食安全状况评价与战略思考[J].中国农村观察,2015(1):2-14.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从事食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集贸市场、超市、百货店、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食杂店等)。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现场制作销售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流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市场应当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
第七条市场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
鼓励市场与食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厂“场地挂钩”、“场厂挂钩”,建立直供关系。
(二)经销商管理制度。市场应当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动态记录经销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基本信息。经销商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二年。
禁止伪造经销商档案。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
第八条鼓励市场申请绿色市场认证,并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
禁止冒用、使用伪造的前款规定的认证标志。
第九条市场现场制作食品、散装食品及生鲜食品销售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鼓励市场现场制作食品在消费者可视范围内操作。
市场生、熟食品应分区销售,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巡查制度,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完善食品安全的市场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与食品流通行业中介组织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
第十三条鼓励新闻媒体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市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供水工程综合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并在总包人和业主单位统一管理和监督下进行工程的文明施工,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应贯穿在施工全过程中,文明施工的内容包括重视施工质量和安全、治安保卫、保护环境和提高职工的文明素质等。
在工程施工中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施工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通过技术上、组织上采取一系列必要的措施,防患于未然。
二、工程质量保证
保证工程质量是承包人的首要义务和责任,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前提是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规定。工程的质量要求详细规定在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内,完工验收后,承包人在保修期内还应负责按本合同规定对工程缺陷进行保修。
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三、施工安全
1.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召开安全会议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组织落实、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认真整改,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2.日常施工当中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经常性检查:施工设备性能,安全防范设施的经常性检查;
(1)建立有效的台风、强降雨预警系统;
(2)指定安全可靠的土料堆放区域;
(4)做好管辖区内的消防、防汛、和抗灾工作,配备一定数量的器材。定期进行防火检查;配置必要的防汛物资和器材,做好洪水和气象的预报工作。
(5)严格执行施工作业操作程序、制度,规范施工人员的行为。
3.施工前,根据施工的特点,制定基础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和防坍塌措施,发现异常必须立即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4.建立机械设备、机电设施和各类脚手架工程设置完成后的验收制度,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5.槽、坑、沟边1米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机具。槽、坑、沟边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特殊情况必须采用有效技术措施。
四、治安保卫
1.单位必须建立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并报项目监理部;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2.有关人员应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治安,协调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3.做好施工产品的保护工作。
五、环境保护
在工程施工中,应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汕头市建委、汕头市环保局、汕头市卫生局关于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各项规定。
1.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
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水;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当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
4.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废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声,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包括民工住地)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